张德杰皇庭
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语言沟通是连接警察与执法对象最重要的方式,是传达执法管理意图、听取对方陈述和申辩的关键环节。文明用语有利于赢得执法对象的理解和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语言使用不当会加剧双方矛盾,导致事态恶化,使执法管理工作陷入被动。
执法中语言使用不当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由于部分干警缺乏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在执法中容易出现以下不恰当的执法用语:
不会说。由于部分民警对业务流程不熟悉,专业能力不足,语言积累不足,甚至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一知半解,在执法中无法表达清楚,容易引起相对人的质疑。
不敢说。随着社会监督的加强,公众法律素养的逐步提高,执法环境的日益复杂,一些民警因怕失言而不敢开口,对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不告知。
说空话。一些警察缺乏职业责任感,简单地把自己的职业当成谋生的手段。执法时不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不说实话。
说气话。有些警察还抱着“经理”心态的高位。在执法过程中,他们的情绪控制能力较弱,有时态度冷淡,言语也会带有感情色彩。
胡说八道。一些民警工作经验不足,执法中不坚持原则,过多谈论与执法无关的事情,损害了交警队伍的形象。
我国有哪些关于交警执法用语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交警执法时使用的术语,只是要求有原则。根据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地履行职责。这里的文明不仅包括文明的行为,还包括文明的执法语言。《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在第二章执勤执法条款中,以专章形式对检查、纠正、处罚等不同执勤执法环节进行了条款规定。根据《规范》第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当事人不理解的,要耐心解释,不能责骂、讽刺当事人。
语言执法不当对执法的法律效果有什么影响?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理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瑕疵等不同的法律状态。在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决定的过程中,警察的不当执法语言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属于程序违法。
警察在执法中使用不当语言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当存在使用语言不当的情况时,可以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在效力上存在瑕疵,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力、执行力和约束力。但警察执法的目的是通过良性的管理模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利益。这种良性的模式必然是双向的,既有警方严格依法办事,也有相对人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意见。显然,语言使用不当不符合良性管理模式的要求,与民主法治国家的执法理念相违背。因此,从建设民主法治国家、规范执法的角度出发,执法者在执勤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不当语言。
交通警察执法术语实用提示
实践中,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因用语不当而引发的矛盾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用语失当,看似事小,实则影响深远。一旦社会公众对民警履职能力产生质疑,重塑民警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过程将异常漫长。实践中,因警察语言使用不当引发的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恰当的语言,看似琐碎,其实影响深远。一旦公众质疑警察的履职能力,重塑警察执法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过程将是极其漫长的。
对于行政人员而言,规范能震慑人心,权威能说服人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得以规范,符合公众对执法者的内心期待。因此,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应注重语言和执法技巧的价值,把职业素养、法律思维和职业素养作为控制个人情绪的有效阀门,以保证行政管理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实施条款的合法化,“让法律明白”。警察在执法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至上的原则,依法办事。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拟采取的措施和内容,以及理由、依据和权利救济渠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法用语,“言之成理”。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警察执法应该是一个流程化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标准,有规范的执法用语。警察执法时,应严格按照统一口径告知,不要说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话。
执法语言合理化,“明知故犯”。警察执法时要以理服人,耐心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让当事人在明辨是非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管理,而不是通过口头恐吓让其屈服。对于耐心告知后仍不服从管理的,要给予严正警告,语言要规范简洁,内容要理性有力。
执法语言人性化,“情绪化”。执法不是为了管理而管理,但其最终目的是服务公众。因此,当警察执法时,他们应该保持冷静的头脑,坚持文明的语言,确保和平的态度,多一些理解和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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