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美生
“员工是带着自己的事业加入公司的,目标一达成就走了。公司该怎么办?”一位公司老板向笔者提出疑问,甚至言语中充满了无奈,因为他不知道公司有权要求这样的员工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达到目的就“拜拜”:员工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钟先生一直盼望着能参加一些特殊的技术培训,不用承担巨额的培训费用。2019年1月,钟先生得知某公司需要招聘人员并派其参加专项技术培训,立即想尽一切办法应聘成功。培训结束后,他不顾与公司约定的5年服务期,立即向公司递交辞呈,甚至拒绝向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
[点评]公司有权向钟先生要求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钟老师别有用心的应聘,完成专项技术培训后马上离职,无疑难辞其咎。
达成目标时“拜拜”:员工要赔偿损失。
【案例】王先生一直想将户口迁入某市,但却因为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条件而未能如愿。2019年5月,当得知一家公司基于引进人才,决定高薪聘请留学归国人员,并以落户该市作为特殊待遇,遂应聘该公司。可落户后,王先生立刻辞职了。公司无奈,只好要求王先生赔偿办理引进手续的费用(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费等)。而王先生一口拒绝。[案例]王先生一直想把户口迁到某市,但因为不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而未能如愿。2019年5月,当得知某公司以引进人才为基础,决定高薪聘用归国留学人员,并作为特殊待遇落户本市时,我应聘了该公司。安顿下来后,王先生立即辞职。公司无奈要求王先生赔偿费用(人事代理费、咨询费、交通费、信息费、集体账户管理费等。)办理进口手续。王先生拒绝了。
[点评]公司有权向王先生索赔。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王先生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他必须对后果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结合本案,王先生自然要赔偿公司损失。
达到目的就“拜拜”:员工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某公司持有某项商业秘密。为了获得商业秘密,李先生煞费苦心地通过应聘进入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在掌握了所需的商业秘密后,他立即辞职,成立了另一家生产和经营与公司类似产品的企业。到2019年6月,仅半年时间就给公司造成了近百万元的损失。
[点评]公司有权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先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损失近百万元,其自然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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