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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能否轻判

殷晓章“隔夜醉驾”者何其多目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但仍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如“隔夜酒驾”“隔夜醉驾”等。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5起酒驾醉驾案例进行了曝光,其中之一是出租车司机李某隔夜醉驾案。6月…

隔夜醉驾能否轻判

张茵

一夜之间有多少人醉驾?

目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一些人心存侥幸,比如“隔夜酒驾”、“隔夜酒驾”。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曝光5起酒驾案件,其中一起为出租车司机李某通宵酒驾案。

6月12日晚8时许,李在郑州市管城区某饭店与朋友聚餐时喝了半斤白酒,后回家休息。6月13日凌晨6时许,李某驾驶出租车从住处行驶至郑州中州大道上桥时,与一辆轿车发生冲突,造成交通事故。

郑州交警四大队民警发现李躲在车内,车内有一股酒味。民警立即对李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李某拒绝测试。民警带他去郑州某医院验血。经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7.87 mg /100 ml,超过醉酒驾驶临界值近3倍,属醉酒驾驶商用机动车。经询问,李某承认了前一天晚上喝酒的事实。

6月20日,郑州交警四大队以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罪将他刑事拘留。李不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还被终身禁止驾驶、操作机动车,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8年4月2日晚,毛与同事聚餐饮酒。3日20时30分许,毛某驾驶小型普通轿车途经江西省德安县某路口时被德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被送往医院进行血样检测。经鉴定,在被告人毛的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9.13 mg /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方认为,被告人毛某虽然在被查获的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晚上驾车上路,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13 mg /100 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毛予以从轻处罚和缓刑。最终,德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毛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醉驾进监狱”被广泛期待。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狱”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阈值及检测》:“饮酒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g/100ml的驾驶行为。”

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至其清醒,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该条对酒驾的处罚力度不够,执法效果不明显。

资料显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我国每年有近10万人死于车祸,其中60%是由酒驾造成的。在此背景下,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修正)》将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约束直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确保《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2011年8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指导意见》,规定“严格掌握立案标准,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驾驶人,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 mg /100 ml的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的,从重处罚。”

“醉驾入刑”虽然取得了不争的成绩,却迟迟没有唤醒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识。每隔一段时间,人们也会在媒体上看到酒驾司机。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查获的酒驾数量惊人。

天津公安交管部门查处涉酒交通违法8.6万起,其中醉酒交通违法1.3万起;青岛交警查处酒驾案件8.38万起,其中酒驾案件9275起,占总数的11%;潍坊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酒驾违法行为近7000起,617人被终身禁驾。

2019年4月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醉驾危险驾驶案件的白皮书》,梳理8年来法院审理的1900余起醉驾案件,发现醉驾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持续高发。该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认为,司机的侥幸心理是酒驾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同时,部分司机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和面临的法律后果。

“通宵酒驾”无罪释放。

同样是“通宵酒驾”,但是各地的案件结果不一样。

2016年4月19日晚,新疆哈密某单位员工岳某与高某等人饮酒至凌晨2时许。次日上午11时30分许,高某驾驶机动车接岳上班时,将车违规停放在建国南路西侧人行道上。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罚时,岳来到了现场。当执勤交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岳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移至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站。交警在与岳谈话时,发现岳身上有酒味,于是带他去取了血样。经鉴定,岳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6年5月10日,岳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随后,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岳犯危险驾驶罪,向哈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岳某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9月19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岳不服,提起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密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岳酒后休息一夜,次日上午11时许,在交警指挥下移动车辆。虽然他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刚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并没有意识到他在休息了一夜之后仍然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他挪车时,没有发现上诉人是醉酒状态,不具备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指挥下的短距离低速行驶的车辆,因此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明显情节轻微,但不认为是犯罪。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016年12月12日,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岳无罪。

有评论认为,哈密中院是人性化执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2016年12月31日晚7时至9时,邹某在家饮酒。2017年1月1日上午8时许,邹某驾驶一辆普通微型面包车前往贵州省荔波县,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92mg/100ml。

2017年2月27日,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19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邹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邹并不是酒后立即驾驶机动车,而是经过一夜的休息后于第二天驾驶机动车。邹的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酒驾”有望松绑?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纳入刑法。由于没有明确的情节严重的前提条件,有人认为情节严重与否难以界定,应当慎重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上诉人杨因工作需要饮酒后,将其病重的岳父送到医院检查。他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2.09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一审法院判处杨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不服,提起上诉。

永州中院认为,杨酒后驾车确属紧急情况,且事出有因。充分考虑到上诉人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其悔罪态度明显,犯罪情节轻微。撤销原判量刑部分,维持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简称《意见(二)》)开始实施,要求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涉及醉驾的量刑意见,“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二))正式生效,要求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开展8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涉及醉酒驾驶的量刑意见。“所有醉驾量刑有望放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意见(二)规定:“对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种类、车辆行驶的道路、行驶速度、是否已造成实际损害以及其认罪、悔罪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前,天津、浙江等地已出台规范醉驾量刑的文件。

2017年1月,浙江省最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简称《纪要》),明确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标准有所放宽。

《纪要》规定:“醉酒后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移动停车位的,或者被他人驾驶至住宅小区门口后接管驾驶进入住宅小区的,或者驾驶车辆驶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后被他人驾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浙江省高院法纪刑三庭在回答“醉驾”审判中涉及的一些问题时指出,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较重处罚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对于酒精含量在110 mg /100 ml以下、不具有加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诗雨认为,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二)》的出台,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作用,是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刑法适用不一致,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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