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蚕土豆·云剑
本案被告人方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2018年5月,被告人方某、马某(已判刑)与超市经营者商量,约定分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四山街某超市内放置“水果机”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至同年10月初,马某和某超市通过这台赌博游戏机共非法获利约2000元。
同年10月3日,刘某(已判刑)接手经营某超市,被告人方某、马某继续在超市内摆放赌博游戏机。同年11月底,马某与刘某商量后,在某超市增设了“水果机”赌博游戏机。
至同年12月10日,刘某在某超市使用两台“水果机”进行赌博活动,并按照利润均分的约定,先后通过微信向马某转账15笔共计18390元,马某将收取的钱款通过微信转给其同伙被告人方某。其间,被告人方某每月月底通过微信将约定份额转给马某。
同年12月10日晚,吴某到某超市,在“水果机”游戏机上以“记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支付赌资2500元。
同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方某与刘某到某超市核对赌博游戏机资料,核实两台赌博游戏机共获利11038元(其中12月10日晚违法所得2500元)。当日晚,吴某利用“水果机”在某超市进行赌博活动,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赌资4970元。当晚10时许,吴通过110报案。警方随后前往一家超市将刘抓获,并当场缴获两台“水果机”游戏机。
据南昌市公安局介绍,被查封的一家超市内摆放的两台“水果机”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共同犯罪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确认意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逮捕过程、海口市第一看守所羁押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人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方对南昌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初初字第102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追缴被告马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39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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