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企业家吴军反映,他于2012年向一家借款公司借款,双方已通过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之后,他没有收到一分钱贷款,却被告知“欠下1800万元债务”,企业资产也被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明强制执行。
吴军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多年来一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直到今年6月,执行证被吊销。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负责人贾福利解释,他们之前的公证流程确实存在瑕疵。当年的公证员韩杰和公证处主任已经退休。一开始,韩杰没有检查付款凭证,只打了一个电话,没人接。还发了快递,以为吴军已经知道了,“核实手续比较简单”,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执行证明。
贷款失败,就是“负债几千万”,公证处承认错误。谁来赔偿损失?
北京万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表示,中国对此有明确规定。要求公证处出具执行证明时,应注意审查债务履行事实和债务人是否有异议。民间借贷公证时宜更谨慎。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多年后被撤销。吴表示,争议双方可以依据《公证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赔偿——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吴说,公证员未严格执行有关公证规则和程序所出具的文件是无效的。如果公证员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查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上当”,是否存在相应的欺诈行为,都有可能受到主管司法机关给予的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吴介绍,创业者与借款公司的纠纷是否涉及“套路贷”问题,需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公证处对两人进行了公证,也有义务检查条款和承诺是否真实合法。(2021年10月25日央广网)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