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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怎样赔偿

周胜明 徐微原告(反诉被告)龚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被告签订《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江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某小区XXXX室房屋的设计、施工、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部分材料。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

周卫

原告(反诉被告)龚某某诉称,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某住宅小区房屋的设计、施工、安装,承包方式为承包工程及部分材料。由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施工,甚至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欺骗原告。为此,原告诉法院,并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工程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69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7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某装饰工程公司辩称并反诉:被告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不存在偷工减料等欺诈行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原告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3472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反诉辩称:反诉请求无中生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龚某某与江西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装饰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原告更换了门钥匙,并将本案装修工程交由第三人实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确认本案装修工程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故其擅自解除装饰工程合同的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按照装修款的三倍赔偿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龚某某支付的装修费12018.20元。

二。驳回原告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西某装饰工程公司的反诉。

[观点]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后,合同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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