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李倩
日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王金兵、王金秀与被告王金国、王金华是兄弟姐妹。父母去世后,他们留下了一所房子。现原告已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李如兰的遗产位于南昌市扬子巷一处房屋(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原告王金兵、王金秀、被告王金华各继承五分之一,被告王金国继承五分之二。
王和李如兰有四个孩子: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和王金兵。1985年王去世后,李如兰一直没有再婚,李如兰于2013年8月11日去世。李如兰的父母都比他先去世。南昌扬子巷的一套房子,原本是公房。2000年5月,李如兰通过房改出售公房,利用李如兰和王的年资,在支付房款13277元后,取得了南昌市扬子巷一套房屋的产权。产权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如兰,房屋坐落于西湖区扬子巷某房屋,建筑面积58.24平方米。被告人王金国与李如兰同居多年,其婚姻及子女直至李如兰死亡后才离开,此后房屋居住在王金国处。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如兰死亡时未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王金国、王金华、王金秀、王金兵都是李如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都继承了李如兰的遗产。李如兰去世时,在南昌扬子巷留下一套房子,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被告王金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在分配遗产时,他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数。南昌市扬子巷房屋分割为五份,被告王金国分得两份,原告王金兵、王金秀、被告王金华各分得一份。被告王金国辩称其对房屋购买和装修的出资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