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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引起邻里纠纷,邻里之间漏水纠纷,漏水引起邻里纠纷

周秋元 李信江2009年,王某购买南昌市东湖区某街217号附3号3栋1单元601室房屋后发现,同一单元701室房屋的卫生间渗水,于是找到业主周某、徐某沟通,周某、徐某后称渗水问题已解决。但是,王某装修入住一段时间后,却发现两卫生间、餐厅、客…

周新疆

2009年,王某在南昌市东湖区街217号3号楼1单元601室购房后,发现同单元701室卫生间漏水,于是联系业主周某、徐某,后两人表示漏水问题已解决。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装修,王发现两个卫生间、餐厅和客厅仍然存在渗水问题。王多次要求周某、徐清除污秽,周某、徐不予理会。为此,王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修复漏水问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漏水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徐辩称,被告在2009年接到原告关于大卫生间漏水的投诉后,已进行了防水整改工程,包括更换水管、修理浴缸等。,最后甚至把整个大浴室水管都掐断了,大卫生都不用了。目前全屋只有厨房和与厨房相邻的小厕所在用水。原告反映的漏水问题是房屋老化造成的,被告房屋也有漏水痕迹,也是遭受损失的一方。2016年高考期间,应原告要求,街道办工作人员和警方称被告已切断水管,停止用水。漏水源于楼上801室卫生间漏水,被801室业主认出,平时不住在屋里。请求驳回原告的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相邻,被告房屋卫生间、门厅、厨房地面装修不当,错误安装空冷凝管造成渗水,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被告应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以及鉴定机构认定的2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损失超过鉴定机构认定的数额,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毫无根据。

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周、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南昌市东湖区街3号217号3号楼1单元701室漏水问题;

二。被告周、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王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被告周、徐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交纳)。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相邻当事人应当在截水、排水、交通、通风、采光等方面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利用相邻房地产进行供水、排水、交通、铺设管道等的房地产业主。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对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处理相邻房屋之间的滴水纠纷时,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货币债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审理该案的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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