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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在怀孕期被辞退,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吴杭民“我们中心在2016年办理的因怀孕而被辞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将其解雇。”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对记者说。“这表明,用人单位对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

吴杭民

“2016年,我中心办理了11起女职工因怀孕被辞退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用人单位在明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将其辞退。”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福茂告诉记者。“这说明用人单位是知道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的。所以会找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在某些老板眼里,不过是一纸空文空,还得绞尽脑汁找其他理由来侵害女员工的权益。

事实上,肆意侵犯女职工权益,尤其是“第三期”权益,绝不是个例。北京志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育龄妇女有了更多的生育选择,但因怀孕被辞退的案例也在增加。

因为怀孕丢了工作,这样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简直不可思议!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应当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这是由她们的身体状况和工作任务的特殊性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辞退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孕期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这些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有效维护女职工的权益。执行是否到位,充分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守法意识和人文情怀。

显然,目前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还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维权成本高等问题。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专门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宣传不够及时、深入,监督管理不够扎实,导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正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杨冬梅教授所主张的,一方面要完善对生育“二孩”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另一方面要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比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来分担女性生育成本,或者获得税收减免来弥补这期间女性效率的损失,从而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

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是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和惩罚力度。这些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除了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应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企业信用数据库。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他们获得的优惠政策、贷款、评估、上市都会受到严格限制,让这些违规老板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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