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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碾压身亡(男子将工友碾死)

南国江苏省如皋市盛大船舶有限公司行车操作工陈兰芝在目睹了一场车间事故后,患上精神疾病,被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治疗了整整两年时间,病情才得以控制。医生表示,病人不仅需要继续吃药,一旦受到刺激,复发的可能性很大。而此时,…

该国南部

江苏如皋盛达船务有限公司驾驶操作工陈在目睹车间事故后出现精神疾病,经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花了两年时间才控制住这种疾病。医生说,患者不仅需要继续服药,而且一旦受到刺激,复发的可能性很大。此时,三年合同到期后,盛大公司表示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我被吓出了精神病。公司不仅不承担责任,还辞退了我自己。陈将盛大公司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女职工目睹工作事故诱发精神疾病”的新闻迅速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热议。因为胆小被吓出来的病能算“工伤”吗?如果是,其他有隐形疾病的员工会不会效仿?如果不是,陈灿·兰芝如何保护她的权益?

近日,法院判决了这起案件,国内首例因“被吓”引发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目睹工人在工作中的悲剧,女工人吓出精神疾病

陈,52岁,江苏如皋人。2011年6月22日,她应聘到离家不远的山大船务有限公司担任起重机操作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从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找到这份工作之前,陈已经换了许多工作,但经常不得不马上辞职回家。她辞职的原因只有一个:懦弱。丈夫陈国华知道妻子胆小,总是关心她。这个驾驶操作虽然累,但好在不复杂,安全系数大。工作一段时间后,陈干得不错,把心放到了肚子里。

2012年6月4日上午10点左右,陈像往常一样专心致志地写作业。突然,一声凄厉的尖叫直入她的耳中。定睛一看,一名工人被重达数吨的拖拉机碾压,身体扭曲在车轮下。陈的手脚顿时全都软了。她跌跌撞撞地从车上下来,站在人群的后面,只觉得头晕目眩,双腿发抖。看到她一瘸一拐地倒在地上,同事赶紧扶她在旁边休息。最终,这名职工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但在陈这边,“后遗症”还远没有结束。

接下来的日子里,陈迷迷糊糊的。每当她走到出事的地方,她的心就剧烈地跳动。她同事被压死的那一幕总是在她脑海里回放,吓得她脸色发白,说话都有些恍惚。陈到家后,扑倒在床上。陈国华下班回家后喊了几次,但他的妻子不同意。他跑过去掀开被子,却看到妻子睁着眼睛盯着天花板,一动不动。陈国华赶紧拨打了120,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药物治疗。

回来后,陈国华立即向妻子请了两个月的假,并告诉她每天吃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陈的病情得到有效控制,情绪稳定。病休期满后,问她是否还能上班,陈说可以。一回到工作岗位,陈的病又复发了。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这位同事打电话给陈国华,让他快点来公司。一到公司,陈国华就看到他的妻子又哭又笑,简直像疯了一样。陈国华只能给妻子放长假,专心治疗。公司也发了一些工资补贴。

经过两年的治疗,陈的病情得以控制,但医生反复强调,不能再刺激病人,否则会比以前更严重。于是,陈再也没有回去办理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延期通知书》和《医疗期届满通知书》,她怕自己再一次承受不了疾病。陈直到身体完全好转才回到公司,但盛大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她签订劳动合同。

陈找到了公司的负责人,希望能继续工作。然而,无论陈如何恳求,该公司表示不会继续聘用她。陈也表示,在事情没有解决之前,她不会办理辞职手续。

加班申请工伤吓出的病谁来负责?

陈决定和丈夫一起去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遗憾的是,陈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无法进行。没有办法,只能继续跟公司陈争论。一天晚上下班后,她和丈夫来到厂门口,堵住了公司经理。陈问经理,“事故是在工厂发生的吗?我生病前是不是目睹了工厂的事故?我治愈后,为什么不能继续工作?”经理反驳道:“被吓得生病根本不能称之为意外。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有被吓到的经历。照你说的,下次招人还得问胆子大不,胆子小的不敢招。”经理的话说完之后,大家都在窃窃私语,有的是帮陈说话,有的则认为经理的话有几分道理。当陈国华看到他的妻子气得哭了,他慈爱地在身后拦住她:“我的妻子很胆小,我承认,但你难道一点责任都没有吗?事故现场有多惨烈,有多少人亲眼目睹,心里留下阴影。作为公司的负责人,是不是要有一些心理干预?如果有专业的心理医生能开导一下我老婆,她可能就不会得这么严重的病了。那不是你的责任吗?”许多工人同意这一点。那次事故到现在都是很多人过不去的坎,每次说起来都后怕。

2015年6月,陈在与盛大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将盛大公司起诉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律师马光中认为,陈在事故发生前没有精神疾病。后来,他的精神疾病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期间。且事故发生时,原告与被告仍处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9万余元。

山大公司代理律师辩称,他们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告不是事故的实施者和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或原告健康状况的变化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赔偿各项损失不予认可。况且胆怯是原告自身的性格,不是工作环境或强度造成的,与工作无关。马光中律师立即反驳道,“原告胆小是真的。车间里发生的事故是最后的‘诱因’。再加上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触摸事故发生的地方,导致她发病。”双方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法院审理后一致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在工作过程中目睹一起事故,受到精神刺激和身体伤害。原告本人对他所遭受的损害没有过错。同样,被告船运公司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可以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作为被告船务公司的员工,在为被告船务公司工作、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结合原告的损害程度、原告和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根据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原告陈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鉴定费共计37667.93元,被告航运公司赔偿原告陈55%,即20717元。二。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员工生病有一半责任。“劳动合同”是“护身符”

判决出来后,陈不服,立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二审的过程中,陈的情绪变化很大,她整天情绪低落,不吃不睡。她好像陷入了死胡同。

2017年6月,南通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在对案件进行梳理后认为,陈是间接受害人,因为她在工作期间目睹了车间事故造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与事故本身没有直接关系。陈作为间接受害者,受到惊吓而导致神经症。损害和事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目睹重大事故现场的人可能会因受到惊吓而出现恶心、做噩梦等不适反应。但就普通人的日常体验来说,目睹事故现场而导致的神经症是不正常的。用人单位对陈因受到惊吓而产生的精神疾病是不可预见的,航运公司不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虽然陈和航运公司都没有过错,但航运公司作为陈的用人单位,从其劳动中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其承担风险和分散风险的能力强于劳动者个人。此外,陈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目睹事故直接导致精神损害,这与他本人的工作有间接关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航运公司承担55%的责任,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初,距离判决已经过去半年,陈的病情略有好转。陈国华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尽快治好老伴的病,让他和老伴能平安度过晚年。

【案外思考】

虽然案子结束了,但是关于它还有很多争论。记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四个问题:

1.陈灿兰芝的病如果没有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限额,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陈尚未痊愈,但仍需继续治疗。她的后续费用应该由公司承担吗?

3.造成陈精神损害的司机该不该担责?

4.如果山大公司的员工没有目击事故,比如一个路人,与企业没有雇佣关系,那么因为目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患病,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为此,记者采访了知名律师胡正权。

胡正权(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工伤认定必须符合“三工”条件,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陈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惊吓,但其患病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与企业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公司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但这种间接责任并不构成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使在工伤认定期限内,如果没有新的证据,陈也很难认定为工伤。二、陈的后续费用应根据陈与本公司的劳动关系来判断。截至目前,陈尚未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是否还需继续承担相关费用有待酌情处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通过调解解决,公司会适当分摊;第三,陈不是肇事司机的直接受害人,在法律上不构成因果关系。当事人可以上诉,但不太可能做出赔偿。第四,如果间接受害人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企业也不是故意的,企业基本不用承担责任。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事故不会对正常人造成这么大的伤害,但是受害者自己太胆小,不敢放大伤害结果。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事故会对谁造成很大伤害,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陈为盛大公司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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