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张涛
2016年4月2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张某车辆维修费用98000.17元,诉讼费由被告程某承担。
原告张是奔驰车车主,被告程是原告丈夫的朋友。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借了一辆奔驰。当日13时54分,被告人程某驾驶车辆在南昌洪都中大道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撞向道路中间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了机动车和被告的机动车驾驶证。原告张多次要求被告程修理车辆,被告不予理睬。2015年9月3日和9月11日,原告车辆分别在南昌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和南昌县某汽车装饰养护中心进行维修。原告分别花费63000.17元和35000元,共计98000.17元。因被告拒绝承担车辆维修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98000.1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外,原告称,该车辆未投保商用车辆损坏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程某借用原告所有的车辆驾驶,因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故被告应依法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车辆维修上共花费98000.17元,有发票和维修清单为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放弃辩护权,原告的诉请和证据,法院应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于法有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公民、法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本案中,程某借用张某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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