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借款未到期起诉,借钱未到还款日期,能起诉吗,借款未到期起诉

借款未到期起诉,借钱未到还款日期,能起诉吗,借款未到期起诉

吴奋飞 李倩2016年3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温某向朋友即原告卢某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温某、胡某归还原告卢某借款人民…

吴芬飞李倩

2016年3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文某向其朋友原告陆某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文某、胡某向原告陆某返还借款992409.26元及利息。

原被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文某向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19万元用于临时周转。2012年3月24日,被告文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向陆某某借款人民币119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六十万元,第二期于2012年7月31日前归还剩余贷款五十九万元。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为24.4%)。我声明,到期不缴纳的,陆XXX可以直接向南昌市任何一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放弃一切抗辩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温某未如期还款。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温某出具还款计划,被告人胡某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所欠本金992409.26元,利息296802.52元,尚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息,但未果。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与被告人胡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告文某向原告借款119万元,尚欠本金992409.26元,利息未归还。有被告人文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确凿。被告文某拖欠借款,导致本案诉讼,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请告知原文,依法处理,支持。被告文某辩称,已还的钱都是本金,不是利息。现在他只欠本金43.15万,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胡为被告文借款提供担保,现已过了规定的保证期间,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文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该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某应共同偿还该借款。我告诉过你,原来的利息只能按规定的月息2%计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凭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文某向陆某借钱,文某与胡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偿还。陆某的索赔利息只能按照约定的月息2%计算。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48893.html
上一篇世说新语则名篇(世说新语言语篇翻译及原文)
下一篇 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敲诈勒索从犯的量刑,敲诈勒索罪共犯的认定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