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芬飞李倩
2016年3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文某向其朋友原告陆某借款,用于临时周转。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其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文某、胡某向原告陆某返还借款992409.26元及利息。
原被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文某向原告陆某借款人民币119万元用于临时周转。2012年3月24日,被告文某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借条内容为:“本人向陆某某借款人民币119万元,用于临时周转。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12年6月30日前归还六十万元,第二期于2012年7月31日前归还剩余贷款五十九万元。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为24.4%)。我声明,到期不缴纳的,陆XXX可以直接向南昌市任何一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放弃一切抗辩权。”借款到期后,被告人温某未如期还款。2012年12月6日,被告人温某出具还款计划,被告人胡某提供担保。截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所欠本金992409.26元,利息296802.52元,尚未归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息,但未果。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与被告人胡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告文某向原告借款119万元,尚欠本金992409.26元,利息未归还。有被告人文某出具的借条为证,证据确凿。被告文某拖欠借款,导致本案诉讼,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请告知原文,依法处理,支持。被告文某辩称,已还的钱都是本金,不是利息。现在他只欠本金43.15万,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胡为被告文借款提供担保,现已过了规定的保证期间,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文某与被告胡某系夫妻,该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胡某应共同偿还该借款。我告诉过你,原来的利息只能按规定的月息2%计算。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原告仅凭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文某向陆某借钱,文某与胡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胡某应共同偿还。陆某的索赔利息只能按照约定的月息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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