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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卖房救老公”今朝遗产全归你

汪彩霞 罗兰2017年4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位于江铃晶城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与王A于199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A与前妻刘某育有一子即被告王B。原告于2003年…

王彩霞·罗兰

2017年4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位于江陵景城的房屋归原告赵所有。

原告赵、王某于199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均已再婚,婚后无子女。王某与前妻刘某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乙,原告于2003年将其位于南昌市朝阳小区的房屋出售,用于王某甲住院治疗。2003年12月18日,王某与原告赵达成如下协议并经公证:“位于西湖区团结路的房屋是我们的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产权归女方赵所有,双方子女无任何争议。今后房屋拆迁地址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2008年4月,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房屋拆迁,安置在江陵景城,产权人登记为王A,2014年4月18日,经王A申请,将原告赵的名字加入房产档案。2014年9月20日,王A立遗嘱:“我于1970年与前妻刘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名为王b,1990年3月,他们母子定居香港,并于1996年4月与前妻刘离婚。此后杳无音信,再无任何联系。我现在的妻子赵于1996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做了胆囊手术,2003年做了脑瘤手术,所以没有资金。为了给我在医院治病,我的妻子赵卖掉了她名下的房子,全部用于我的住院和手术后的善后处理。多亏了她的精心护理,我的身体恢复得很好。十几年来,感谢妻子赵在生活上对我的照顾,在精神上对我的呵护。我已经决定,我现在居住的江陵景城所有的房子都由我的妻子赵继承,任何人都无权争议。该遗嘱与2003年12月11日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书完全一致。我妻子赵所立的全部遗嘱是有效的、真实的,受法律保护。至于给其他任何人的遗书或协议,都是无效的。任何人(包括我儿子王B)都无权争房子继承份额。”遗嘱由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卖房救我老公”。2015年3月22日,王A去世。原告赵请求法院判决位于江陵景城的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团结路房屋拆迁后划归江陵景城,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A名下,2014年4月18日,该房屋产权档案中增加了原告的名字,法院确认本案争议房产为原告与王A的共同财产,2003年12月18日,原告王A对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公证,同意该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王A于2014年9月20日所立遗嘱显示,本案争议财产将由原告单独继承,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处分。符合自写遗嘱的形式要求,与夫妻财产的约定内容一致。此外,自1990年被告随母亲前往香港后,一直杳无音信,被继承人王某未尽到抚养、照顾义务。故确认被继承人王A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现在原告要求本案房屋归他所有,是法律支持的。做出上述判断。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按以下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除另有约定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归被继承人所有。如果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遗产分割时,应先分割他人财产。

这个案子是继承纠纷。由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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