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失业保险能委托他人代办吗?,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能委托他人代办吗?

失业保险能委托他人代办吗?,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能委托他人代办吗?

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失业保险造成员工损失应当赔偿吴律师:我原来所在公司为“拉关系”,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3个月前,公司因裁撤机构而精简员工,已经工作4年的我也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可当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公司委托他人办理失业保险,由此造成的员工损失应予赔偿。

吴律师:

我之前的公司是一家“网络公司”,将员工的失业保险委托给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三个月前,公司因机构撤销而裁员。工作四年了,劳动合同也终止了。然而,当我已经登记失业,并被阻止申请另一份工作时,我被告知我不能获得失业保险。理由是用人单位必须办理失业保险,我的用人单位是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我没有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吗?

读者:小琳琳

林晓霖的读者们: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方面,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是违法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在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为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相应的,公司以其名义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您办理社会保险,无疑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基于公司与你部门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信息和地位的不对称决定了你不能影响公司办理失业保险,所以公司的违法行为与你无关。鉴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即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公司向您推卸责任的依据。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造成了你的损失。《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求职的。”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完全符合相应的条件,应该可以拿到失业保险。但正是因为公司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办理失业保险,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您无法享受相关待遇。另一方面,公司对你的损失有责任。即公司明知有义务为你办理失业保险,明知不能委托他人办理,明知委托他人可能对你产生不良影响,但可以避免疏忽或轻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是公司的错。

吴律师

仅凭刷银行卡就能要求对方还贷吗?

吴律师:

一年前,我的好朋友刘向我借了20万元买车。我毫不犹豫地同意后,和刘一起去了经销店,用我的银行卡付了款。但当我以银行卡刷卡为由要求刘某还款时,刘某立刻否认借款,认为只发生过转账,没有借款。由于本人无法提供借据、借款合同、车行证明等。为了证明这一点,法院最近决定驳回我基于私人借贷关系的贷款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王晓林

王晓林的读者们: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一方面,你要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是建立在双方都有借贷意向,并已达成借贷协议的基础上的。借贷是指一方同意有偿或无偿地将钱借给另一方,另一方同意有偿或无偿地使用这笔钱并偿还。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款的意思,或者没有约定,则形成借款协议。即使存在给付事实,也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被告抗辩借贷未实际发生,并能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的数额、支付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是否发生了借贷。“也就是说,在刘否认借款,而你是主张借款关系成立的原告的情况下,仅凭银行卡刷卡流水不足以证明你和刘有过借款意向,形成了借款协议,以及借款已经发生的事实。所以你必须继续提供其他证据支持,让法院综合判断。另一方面,你必须承担不良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规定:“判决前,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就因为你提供不了借条、借款合同、车行证明等。来证明,而且银行卡刷卡流水只能证明你和刘有转账,而不足以证明这笔钱属于借款,即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使法院失去了综合判断的依据。你自然不能断定双方的钱转就是民间借贷。

吴律师

死者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否与“再婚妻子”无关

吴律师:

我和老赵早年丧偶,晚年结婚。结婚两年,老赵无遗嘱去世。关于老赵的遗产继承问题,老赵的子女认为,作为老赵的“再婚妻子”,我只有分割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财产的权利。老赵婚前的个人财产是他们母亲和老赵共有的,与我无关。我无权参与继承。请问:我有权继承老赵婚前的个人财产吗?

读者:吴梦云

吴梦云读者: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你和老赵虽是再婚,但已形成法定配偶身份,自然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而你和老赵的子女是死者老赵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并没有区分财产形成的时间,即无论财产是什么时候形成的,婚前还是婚后,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拥有的,都应归属于其死后的遗产。本案中,老赵前妻死亡后,老赵及其子女没有分割前妻的遗产。因此,老赵的婚前个人财产包括:老赵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归老赵所有,一般为50%;老赵在前妻遗产中应继承的相应份额。由于老赵未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老赵的前述婚前财产由你和老赵的子女共同继承。

吴律师

口头上把承包地还回去后可以反悔吗?

吴律师:

2010年1月,因为外出打工,我口头通知村委会退回2亩承包地,让村委会处置。村委会随后将这2亩土地判给了郑家,并登记在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登记表》上。这几年国家给了农村很多好政策,耕地也值钱。于是回老家准备养殖,要求村委会和郑把承包地还回来。村委会和郑认为我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归还承包地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和欺诈,所以我拒绝归还。请问:现在可以拿回那2亩地了吗?

读者:刘俊平

刘俊平读者:

村委会和郑应返还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承包关系。农民一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享有了身份的物权。由于这种产权是承包方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自愿归还承包地的法律程序非常严格。《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承包方自愿返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人返还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视为自愿返还。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次索要承包地。”本案中,你虽因真实意思在承包期内返还承包地,但并未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承包经营权,故不应认定你自愿返还土地,村委会已依法收回土地。据此,村委会将此土地“发包”给郑耕种,应认定无效,因其违法,村委会和郑应将2亩土地返还给你。

鉴于村委会和郑不同意归还,你可以找乡(镇)政府调解,也可以向你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然,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或诉讼中,如果村委会和郑灿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提前六个月给了雇主书面通知,那么仲裁机构和法院将依法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

孩子在不同城市要赡养费应该起诉哪个法院?

吴律师:

我和我老婆婚后有三个儿子,现在都结婚了。当初我和老婆辛辛苦苦把三个儿子养大。不知道这三个儿子很孝顺,只顾自己享乐,对我们的生活不关心,不履行赡养义务。现在我们年纪大了,无行为能力,身体不好,经常吃药打针,退休金根本不够,所以想去法院起诉三个儿子,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但是三个儿子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听说民事案件管辖实行“原告是被告”的原则,我们年纪大了,来回跑三个城市追讨赡养费。请问:可以在我们居住的法院起诉吗?

读者:马友树

马友树读者:

“原告是被告”是指原告要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但这只是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不是绝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些特殊案件适用“被告是原告”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论是“原告是被告”还是“被告是原告”以及管辖权的选择,都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基于这样的立法精神,同时考虑到追索赡养费的原告多为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以选择在任何有利于诉讼的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不受“原告是被告”的限制。

吴律师

同一个单元的业主“自己管理”可以拒绝交物业费吗?

吴律师:

2018年初,鉴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超出了我们的要求,我们作为同一单元的业主,决定实行“自管”,并签订了相应的协议,明确写明物业公司不得介入我们单元,我们不承担任何物业费。现在物业公司以不认可,业主委员会不同意我们的“自管”协议为由,要求我们交物业费。请问:我们有权利拒绝吗?

读者:梁卫方

梁卫方读者:

你没有权利拒绝交物业费。

一方面,你的“自管”协议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虽然你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但既然你对其他共用部分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管理和维护共用设施的费用,当然是包含在物业管理费用中的,你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如果拒绝承接,无疑会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另一方面,你的“自办”协议是无效的。《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里的“业主”不是指某个单元的几个业主或业主,而应该理解为小区的全体业主。同时,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经营权的重要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决定。“即有权决定由业主本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只能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而你的“自管”,虽然得到了你所在单元全体业主的认可,但并没有得到小区半数以上业主的认可。

吴律师

司机开车时受伤,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吴律师:

两个月前,车主陈某因醉酒通过网络要求代驾公司提供服务后,代驾公司指派我代驾,并按规定向车主陈某收取了费用。我的奖励由代驾公司根据实际距离另行支付。其间,对向行驶的李违反规定,导致两车相撞。面对我的医药费要求,代驾公司让我去找车主陈某,说车是陈某的,是他要求代驾,陈某自然难辞其咎。但是店主陈某拒绝了。请问:车主陈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读者:凌薇薇

凌薇薇读者:

应由驾驶公司承担,即车主陈某不应承担责任。

一方面,你和车主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要确定这类司机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首先要明确三个民事主体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第一是司机与司机之间的关系。驾驶服务是指驾驶公司指派代驾司机为车主提供驾驶服务,车主向驾驶公司支付驾驶服务费的行为。相应的,鉴于代驾协议只是车主和代驾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的当事人只能是车主和代驾公司,而不包括代驾司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和业主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雇佣关系。就业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该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公司与车主达成协议后,由公司指派司机负责驾驶,在工作时间内接受驾驶公司的管理,按照驾驶公司要求的标准收取费用。你得到的是你劳动后相应的报酬,这无疑具有“雇佣活动”的法律特征,即驾驶司机只是在驾驶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结合本案,你的情况无疑是符合的。另一方面,公司应该赔偿你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在对方司机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你有权选择理赔对象。基于你已经选择了司机公司赔偿雇主,司机公司自然要先承担责任,再向对方司机追偿。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闫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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