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父亲去世后,一个和他没有婚姻关系的女人拿出一份遗赠协议,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协议里有要求委托这个女的处理我父亲的事情,但是他所有的事情都是我们孩子处理的。请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以取消女方的继承权吗?答:根据你的描述,这位女士和你父亲签了一份遗赠协议。如果协议约定以夫人料理你父亲的丧事为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这一义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部分附义务遗赠的权利。你作为受遗赠人的子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受遗赠人接受相应遗产的权利。具体解决这个问题,你和你父亲的其他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诉讼,请求撤销女士接受有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并提供遗赠协议、聊天记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你父亲与女士之间有义务的遗赠成立,女士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遗赠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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