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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须经孩子本人同意吗?是否还需要通过收养评估

问:我和妻子均是公务员,身体健康,夫妻关系和睦,遗憾的是结婚十几年仍没能生育子女,双方商量之后决定到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就一同到福利院了解考察,并喜欢上了9周岁的晓泉。请问,如果我们收养小泉,是否需要征得小泉本人的同意?民政部门如何…

问:

我和妻子都是公务员,身体健康,夫妻关系和谐。可惜结婚十几年了,我们还是没有孩子。经过讨论,我们决定在儿童福利院收养一个孩子。于是去福利院了解调查,和9岁的小全恋爱了。请问如果领养小泉,需要征求小泉的同意吗?民政部门如何确定我们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答:

收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要求被收养人、收养人、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之间形成收养协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收养和被收养人收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据此,你们夫妻收养小全必须征得小全的同意,儿童福利院不能单方面决定。

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收养行为更有利于被收养人,民法典中增加了收养评价制度。《民法典》第1005条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因此,民政部门除了审查收养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体检证明等材料,以及收养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外,还应组织实施收养评估。收养评估主要是指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收养人的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身心健康、道德品行、生活环境等情况的了解。通过面谈、实地访问、走访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调查。,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估结论是民政部门核查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您和您的妻子决定收养小全后,应向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及相关文件,经备案登记后,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经审查评估,认定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予以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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