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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理、实践模式和政策建议

于占海 邵科 孙超超 杨艳文专家简介:于占海,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编辑部主任,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长期从事农民合作组织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编写多部农民合作社培训教材,主…

余占海邵孙舸超超杨延文

专家简介:

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主任、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余占海。长期从事农民合作组织研究和教学工作,组织编写了多部农民合作组织培训教材,主持多项省部级课题,获农业农村部软科学研究三等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中办、国办还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全力支持小农户发展。理论和国际经验表明,农民合作社是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理想载体。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发展的潜力还没有完全释放出来。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农民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的作用机制和实践模式,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一,农民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机制

本研究认为,小农户的发展包括家庭收入的增加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促进成员农户和非成员农户的发展;第二,不仅包括农民收入的增加,还包括农民能力和素质的提高。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机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产品的统购统销,带动小农户增加家庭收入;二是通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合作,可以与小农户有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提高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三是依托社会化服务,更好地将小农户与专业化生产联系起来,不同程度地降低小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把一部分小农户从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第四,引导小农户参与合作经营,提高其综合经营能力。

第二,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实践模式

根据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差异,可分为松散型、半紧密型和紧密型三种发展模式。如下所示:

(1)产品买卖等松散驱动模式。

1.概念内涵。小农户利用合作社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销售收入,最终实现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

2.驱动机制和效果。在这种模式下,农民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带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产品销售上。小农户可以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社会化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找到稳定的销售渠道,但不容易获得提价空空间(多是跟随市场);同时,合作社可以通过与小农户建立口头或契约合同获得稳定的产品来源,但农户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和数量存在波动。农民与农民合作社的联系直接体现在产品惠顾上,而非成员农民与农民合作社只是产品买卖,主导作用并不突出。

3.推广难度。这种模式建立门槛低,普及难度小,小农户最容易参与。

(B)以订单合作为代表的半紧凑驾驶模式

1.概念内涵。小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在销售或光顾产品的基础上,在资金、土地、劳动力等一些方面进行合作,增加收入。

2.驱动机制和效果。合作社成员农户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三种途径增加家庭收入:通过“产品光顾+土地租赁(入股)”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通过“产品惠顾+就业”获得“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收入”;通过“产品惠顾+资本入股”获得“家族企业收入+财产性收入”。非成员农户与合作社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通过“产品出售+土地租赁”获得的“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农民总体增收效果良好。

3.推广难度。这种模式的建立门槛比较高,推广起来比较困难。它需要有一定能力的领导者,以稳定的经营收益吸引小农户的参与。

(三)以要素持股为核心的紧凑驱动模式

1.概念内涵。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农民合作社,或者以资金、土地、产品、技术等要素入股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包括产品销售、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

2.驱动机制和效果。在这种模式下,在农民增收方面,成员农户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产品惠顾+土地入股(租赁)+资金入股+就业+民主参与”,可以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非成员农户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产品出售+土地租赁+就业”,可以获得“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在提高小农户综合素质方面,成员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经营,提高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这种模式对成员农户的带动作用最全面。

3.推广难度。这种模式的建立门槛是最高的,推广起来也是最难的。它需要有能力很强的领导者来领导它,合作社需要通过持续稳定的利润来吸引和维持成员的密切参与。

进一步对比分析三种模式的驱动机制、驱动效果和推广价值(表1),可以发现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推广价值和适用范围,不存在普适模式的概念,需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培育和推广。

三。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政策建议

必须看到,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对小农户的带动效果不理想;发展目标异化,小农驱动功能漂移;农户分化加速、小农户合作意愿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效果和作用。因此,为了进一步增强合作社促进小农户发展的能力,迫切需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出台促进小农户发展的政策,推动小农户转型升级。

抓紧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出台支持小农户发展的专项政策和意见,重点抓好依托农民合作社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细化制度建设。围绕技术、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构建系统的创新支持措施,构建更加宽松和谐的小农户发展政策体系。

(二)提高执行新修订合作社法律法规、规范驱动能力。

借助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短视频等新媒体,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在线教育和现场示范教学,提高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加快修订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制度、工商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引导合作社标准化发展,提高标准化带动小农户全面发展的能力。

(3)加强多要素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方式,提高发展紧密度。

修订《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估监测暂行办法》,加大不合格示范社淘汰力度,强化对守法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倾斜支持,强化示范社对所有合作社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骨干成员与合作社签订农业生产合同,实现订单生产,保障收购;强化全体成员持股,限制单个成员持股上限,引导成员现金持股与惠顾成正比,鼓励成员土地持股等。,从而引导成员多要素合作,密切成员与合作社的利益联系。

(四)支持联合体、合作社等领导机构发展,提高带动水平。

支持龙头企业依托特色主导产业与农民合作社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合作社或龙头企业,探索主体间相互入股,或联合组建新型市场主体。支持合作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建不同层次的合作社,联合开展农产品销售、加工等资金和技术密集型业务,鼓励合作社内部人才流动,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合作社小农户带动水平。

(5)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降低小农户参与发展的门槛。

以粮、棉、油、糖等关系国计民生但效益相对较低的大宗农产品为重点,通过项目扶持或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关键和薄弱环节的全部或部分托管,帮助未加入合作社且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相关部门要在服务标准、质量、价格、信用等方面加强政策引导和日常指导。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补贴上限,配套资金必须与服务带动小农户的程度和效果挂钩,防止“建大基地”“补大户”。★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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