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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正宗宝岛眼镜

柯思婷文前提要:与名牌取相似的名字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一个连锁品牌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其加盟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宝岛眼镜商标混淆情况已经存在多时,不少眼镜店未经许可使用含“宝岛”字样的标识,消费者也常常搞不清这些名目繁多的宝岛眼镜究竟谁真…

柯思婷

前提条件:取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是典型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连锁品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其加盟商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包道眼镜的商标混乱现象由来已久。许多眼镜店未经许可使用带有“包道”字样的标志,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这些众多的包道眼镜是谁的。

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于1994年第一次注册了“包道”商标,并获准在第42类“眼镜店(提供眼镜验光服务)”服务中使用。最近的一次是在1997年,当时有一则包道眼镜的广告。2010年8月,宝岛光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获得包道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又授予京华包道(北京)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包道)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专用权。

有一些眼镜店的招牌上写着“海峡宝岛眼镜”。原来,成立于1998年的福州阳光眼镜有限公司注册了“海峡包道”商标,并于2013年授权福州海峡包道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包道”)在中国大陆使用“海峡包道”系列商标。但在“海峡金银岛”系列商标中,图文结合版的核准使用范围不包括配镜师。“海峡宝岛”这个品牌全国连锁店有上百家,影响力不小。

于是,我们看到眼镜行业有两个运营商,一个是京华包道,经营“包道”这个品牌;另一家是福州包道,经营“台海包道”品牌。京宝岛诉福州包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两次审理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近日尘埃落定。

在同一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是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京华包道的“包道”系列商标中,“包道”或“包道”字样起主要识别作用,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眼镜店。福州包道的主营业务也是一家眼镜店,在眼镜店领域以“海峡包道”为品牌进行特许经营,在官网和加盟店使用“海峡包道眼镜”、“福州海峡包道眼镜”不同的标识。细看这些店招,“福洲”显示的是地域特色,“眼镜”显示的是经营内容和特色,“海峡”的意义较弱,而“包道”在眼镜店使用时辨识度较高,在辨识度上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包道。也就是说,当我们看到这一串标志时,最容易注意到与京华包道公司的系列商标相似的“包道”二字。福州包道在同一种服务中使用与京华包道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福州包道的行为侵犯了京华包道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责任。

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别人对其有一定影响的;(3)擅自使用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等的主要部分。其他人对其有一定影响;(4)其他足以误导人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也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福州包道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根据“包道”系列商标的市场知名度、福州包道是否具有攀附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福州包道的行为是否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金银岛”品牌在长期连锁经营中享有较高声誉;其次,福州包道的主要业务也是一家眼镜店,并且显著地使用了“包道眼镜”的字样。福州包道在庭审中也表示知道京华包道这个品牌,所以福州包道执着于商标信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最后,网上有大量关于“金银岛”和“海峡中的金银岛”的评论,可见相关公众对两个品牌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福州包道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对京华包道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福州包道的主观恶意、侵权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法院对京华包道要求福州包道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予以全力支持。福州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包道”字样,并在三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包道”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侵权的加盟店也有责任。

既然福州包道存在侵权行为,其加盟店是否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一家眼镜店的老板宋老板,加盟了“海峡金银岛”的品牌,她的店牌上写着“海峡金银岛眼镜连锁”,这次也被京华金银岛告上了法庭。岛要求老板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的老板辩称,她经营的商店有福州的合法授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责任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宋老板作为被特许人,没有尽到对特许经营的重要商业资源进行仔细审查的义务。结合京华包道的“包道”商标在眼镜行业的高知名度,宋老板应当知道“包道”商标的系列,但其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仍署名福州包道并从事相应业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定宋老板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所以小店主在加盟业务时也要注意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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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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