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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交规行驶的惨重代价

汪彩霞 龚启鹏2017年5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赵某270211.11元;被告罗某赔偿原告赵某35042.19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彩霞宫彭其

2017年5月2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赵270211.11元;被告罗赔偿原告赵35042.19元;驳回原告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赵是周的妻子。2016年10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其车沿南昌市高速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交路口时,与周某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25日凌晨因交通事故死亡。周住院75天,共支付医疗费321092.92元。2017年1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与被告人罗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被告在中国的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于是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被告罗某应按其责任赔偿原告损失。罗的汽车由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某保险有限公司依法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其中,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损失由被告罗某承担,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50%;如仍有不足,由被告罗按责任进行赔偿。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以及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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