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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查勘定损后保险公司出尔反尔引发诉讼

杨承慧 江南微信查勘定损是近年来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辆保险理赔新模式,即对于仅造成车辆损坏,损失金额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后,根据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的要求,自行拍照取证并通过微信传输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远程查勘定损。但这看似简便快捷的…

杨江南

微信查勘定损是近年来保险公司推出的车辆保险理赔新模式。即对于仅造成车辆受损且损失金额不大的轻微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及时报案后,按照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的要求,自行拍照取证并通过微信传输,供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远程查勘定损。然而,这项看似简单快捷的服务却让家住江苏省高邮市的王海洋遇到了新的麻烦。保险公司在没有告知王海洋拍照取证的情况下,拒绝对王海洋在拍照时擅自移动车辆进行赔偿,且未能及时核实微信查勘照片指出的问题,导致官司缠身。法院在这方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新鲜事微信查勘定损简单方便。

2012年11月7日,江苏省高邮市市民王海洋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林森森登记车主办理了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无免赔额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日至2013年12月1日。2013年8月8日,王海洋在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办理了过户登记,成为该车车主。同年9月2日,取得该车车辆行驶证,车牌号变更为苏KXXXXX。

2013年9月21日下午4点,王海洋开车回老家看望父母。行驶到高邮镇某村时,刮到了路边摆放的圆筒和面板。王海洋立刻皱起眉头,急忙下车查看。他发现车子的右前门、右后门、右后挡泥板、右前挡泥板、前保险杠、后保险杠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随即,王海洋打电话到平安金融保险公司报案。

后来,平安财险公司核损员吴冬雨电话联系了王海洋,让王海洋微信加他为好友,并给吴冬雨发了事故现场图片。

为了拍照方便,王海洋将事故车辆移开,现场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吴冬雨。

吴冬玉将核损情况告知王海洋后,核损金额为1500元。

次日,吴东宇通知王海洋,平安金融保险公司某公司将派其他核损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并要求王海洋再次还原事故现场。然而,抵达现场的核损害人员告诉王海洋,现场情况不一致,拍了照片后离开。

之后,王海洋通过微信查询其举报的情况,显示核损未通过。王海洋再次与到达现场的核损人员联系,说明事故的具体情况后,核损人员认可了。王海洋再次通过微信查询理赔进度后,案件状态为核损通过。

几经周折,被保险人起诉了保险公司。

在咨询了平安财险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得到可以理赔的答复后,王海洋将理赔材料和相关发票交给了平安财险公司。

但之后平安财险某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王海洋,事故可能得不到赔偿,王海洋仍需与核损工作人员沟通。之后平安财险某公司一直没有理赔。

无奈之下,王海洋向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平安财险某公司,要求平安财险某公司支付自己车辆损失赔偿金15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共计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平安财险某公司认可上述事实,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第二天,平安财险某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追偿,发现现场为事后放置的现场,车辆刮擦痕迹与现场不符。在这种情况下,王海洋未经授权移动了车辆。虽然王海洋解释说是为了拍照,但这个理由并不成立。

经法院查询,平安财险某公司表示,微信理赔适用的事实无可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并于当日赔付。这是平安财险某公司推出的便民服务平台,但必须电话报案,且报案后必须有平安财险某公司的查勘员到场查勘定损。这是平安财险某公司的事故报案和理赔流程。

至于为什么平安财险某公司的查勘员在本案中接受了王海洋微信发来的照片并定损,平安财险公司认为这是理赔员吴冬玉的疏忽,属于轻微刮擦事故,无关紧要。但即便如此,王海洋擅自移动车辆拍照也是不对的,而且照片必须在原现场拍摄,所以平安财险公司才认可。

同时,平安财险某公司还提供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以及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和“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驾驶被保险车辆未依法采取措施,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者故意损毁、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

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平安财险某公司也称,王海洋驾驶的汽车在2013年9月21日事故发生前,即2013年9月20日发生过交通事故,两次事故均导致汽车后保险杠受损。平安财险某公司已对2013年9月20日该车事故进行赔付。

法院认定,9月20日该车事故已经赔付,王海洋同意按照其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200元自愿放弃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后保险杠损失,不再理赔这部分费用。同时,王海洋表示放弃误工费和交通费,不再要求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微信核损由保险公司赔偿。

高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王海洋与被告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为标的物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了要求被告平安财险公司承担车损索赔中的误工费、交通费及2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行为系原告自由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剩余的1300元车损理赔款,被告认为原告放置的场地与第二次复测时原告车辆的刮擦痕迹不一致,恢复的场地不是第一个场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车辆损失险第五条第八款、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赔偿。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的内容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是原告理赔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且上述材料并不适用于所有交通事故。对于轻微的单方事故责任,不需要具备上述材料,不能得出没有上述材料就不能理赔的结论。

原告拍照时移动车辆,且原告的行为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被告的勘测人员没有立即赶到现场。而是通过与原告沟通,由原告自行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照片,然后进行定损。庭审中,被告还表示,被告的勘察人员未能赶到现场勘察,是勘察人员的疏忽所致,认为是轻微刮擦事故,与本案无关。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应视为对原告拍照取证的一种认可方式。

对于原告移动车辆进行拍照的行为,法院认为,由于原告不是专业查勘人员,为达到拍照的效果而移动车辆是合理的,原告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的情形。对于被告称第二天事故再次发生时发现原告放置的现场与原告车辆的刮擦痕迹不符的说法,法院认为二次还原存在错误,从被告提交的照片中难以区分现场与原告车辆的刮擦痕迹是否一致,不能证明还原的现场与第一现场不符。再说平安财险公司官方微信账号可以查事故案例是核损通过。按照一般的理解,应该认为被告通过了必要的审核程序,通过了对原告车辆损失的核查。综上,法院未支持被告的辩护主张。根据被告核定的原告车损费1500元及原告实际保养该车也花了1500元,减去原告自愿放弃的2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1300元。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近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海洋1300元。

一审宣判后,各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维权提示:

保险公司有义务查勘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为方便快捷理赔,选择应用微信查勘定损,应视为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自行拍照取证的一种方式。由于被保险人不是专业查勘人员,保险公司在应用微信查勘时,应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并及时核实微信查勘照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拍照取证时擅自移动车辆为由拒绝赔偿,且未及时核实微信查勘照片中指出的问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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