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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参军能保留合同,在职职工参军能保留合同,参军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吴律师:刘某与我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后不久,即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了,但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却并没有解除。鉴于刘某一直没有继续在公司上班,实际上服役期内也不可能在公司上班,甚至在服役期满后仍然是个未知数,为解决这种“空挂”现象,公司虽想…

吴律师:

刘与我公司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后不久,即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但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终止。鉴于刘已不在公司继续工作,实际上在服务期内也不可能在公司工作,甚至服务期届满后也仍未可知。为了解决这种“空挂”的现象,公司虽然想过与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不知道其服务的具体地址,无法联系到他。无奈之下,公司只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其家属。有人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请问: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王

王读者:

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方面,职工的军龄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裁员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显然,本案的情况不属于前三种。那么,它属于最后一个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劳动法若干条款注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客观情况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条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如企业迁移、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也就是不包括职工依法服兵役。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兵役职工的劳动合同。《关于职工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批复》规定:“职工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兵役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也规定:“服役不满十二年的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其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分别表明:“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因伤残、疾病不能工作八小时的,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同等情况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妥善安排。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或者合并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合并的单位负责安置。”“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职工家属相关福利待遇。“因此,公司无权在未征得刘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与刘的劳动合同。

吴律师

账户横财搬家会怎么样?

吴律师:

前不久,我的工资卡里突然多了两万块钱。因为我公司员工的工资不公开,我以为是公司给我的年终奖,就拿出来花了,没多想。事后银行打电话说由于操作失误,错把别人的2万元钱汇到了我的账户上,让我马上把这2万元还给银行。我跟银行解释我现在没那么多钱,拿到钱就还,但是银行说拿不属于我的钱构成了侵占罪。如果我不还,银行会报警的。银行的说法是否正确?

读者:胡

胡读者:

银行的声明不正确。

首先,你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给予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因此,侵占罪只针对保管、遗忘物和埋藏物。银行错汇给你的2万元,既不是保管物,也不是遗忘物、埋藏物,当然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拿别人汇的钱构成犯罪。所以,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再次,你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你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2万元,造成银行损失,你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你有义务返还。

最后,如果你拒不归还,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但前提是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归还给你,但你有能力履行但仍拒不履行。

吴律师

老年农民工能享受工伤待遇吗?吴律师;

62岁的邱于2014年5月在一家建筑公司担任搬运工。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每月领工资。同年12月3日,邱在工地推手推车时,车侧翻,左臂骨折。邱要求建筑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建筑公司认为邱在受伤时已年满60周岁,不具备劳动能力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申报认定条件。请问:老年农民工因工致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陈斌

陈斌的读者们: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法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不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本案中,邱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参加劳动,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应当适用于因工受伤的超龄农民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否应当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工伤亡:在《请示》中已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工伤。“也就是说,虽然邱的年龄已经达到62岁,但公司无权以此为由否定他的工伤主体资格。综上,建筑公司有义务为邱申报工伤,邱本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另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如果建筑公司没有为邱办理工伤保险,那么邱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吴律师

吴律师出借汽车车牌事故该由谁赔偿;

朋友沈有一辆无牌“黑车”。半年前,沈找我借汽车牌照,我出于同情借给了他。不料,由于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刹车失灵,沈某将行人余某撞成重伤,致其八级伤残,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黑车”没有任何保险,而沈又无力赔偿,李要求我承担责任。请问:我刚把车牌借出去,没开车。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纳税了。

读者们:

你们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请求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登记的,应当与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也禁止车辆带牌照行驶。你和你的朋友沈在明知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都有过错,都是违法行为。故你与沈应对被侵权人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沈无赔偿能力,李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予支持。

吴律师

伤者拒绝出院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吴律师:

前不久,我开车不小心撞到了人行路上,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全责。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我支付。近日,医院诊断陆某已基本康复,并通知其出院。但陆某不出院,是因为其一旦出院就被动要求赔偿。我对此感到焦虑。请问:伤者拒绝出院的医药费等损失谁来承担?

读者:邓明川

邓明川读者:

你对事故负全责,但你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经济损失。如果医院诊断陆某基本治愈,并通知其出院,但陆某拒绝出院,这无疑增加了你不必要的费用,应该属于不合理的扩大损失。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本案中,陆某继续住院所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及其他损失是陆某本人故意造成的,与陆某拒绝出院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扩大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应由卢某本人承担。这个不用你出,甚至可以不出医药费。当然,你应该准备好辩护。先向办案交警部门举报。如果陆某不认可医院的出院结论和通知书,你最好向交警部门申请聘请法医对陆某的病情进行鉴定。如果经过鉴定符合出院条件,就不用承担陆某拒绝出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二是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伤者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发票、用药清单,以及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住院记录、医嘱、出院通知等。这样,当陆某向你索赔时,你就可以依法主张免除扩大的损失。

吴律师

未成年人恐吓同学违法吗?吴律师:

去年9月上初中,刚入学不久就因为一点小事得罪了班里的男同学魏。自从我得罪了他,他总是欺负我:往我身上泼污水,藏我的作业本,让我无法及时完成作业...我忍无可忍,就把这些事情告诉了老师。他知道后,把我打了一顿,还警告我,以后再敢告,我就干一次。魏比我壮,我怕他。现在不敢去学校了。学校得知后,对魏进行了批评教育,但他对我的威胁依然没有解除。请问:魏的所作所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气味很小

小同学文: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即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当然也不能受到治安处罚。你们班的魏明显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学校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或者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正教育。此外,未成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可以依照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就你的情况来说,除了向学校反映自己的遭遇,你的父母或者学校也可以把这个情况告诉魏的父母。学校和魏的家长将共同加强对魏的教育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他的不良行为。必要时可以寻求当地派出所的帮助,派出所会督促其家长或学校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制止。

吴律师

以“问题”电动车为奖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吴律师:

一周前,一家手机超市为了吸引顾客,增加销量,打出广告称,凡在该超市购买任意一款价值2500元以上的手机,均可享受抽奖,其中一等奖为价值3800元的电动车一辆。我买了一部3000元的手机后,参加了抽奖,中了一等奖。不曾想,获奖的电动车不仅充电时噪音大,行驶中还经常出故障,甚至在短短三天内修了四次。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手机超市为了省钱,不顾诸多安全隐患,购买了一些假电动车作为奖品。为此我要求手机超市退货,但被拒绝,理由是电动车只是奖品,不是销售。问:手机超市是否应该负责退货?

读者:宋晓玲

宋晓玲读者:

手机在超市必须退货。

首先,奖品的质量也要有保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以不合格商品作为奖品。”超市打出广告,凡购买价值2500元以上的任意手机,均可享受抽奖,这无疑是有奖销售,决定了他必须对作为奖品的电动车质量负责。使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的假冒电动车作为奖品,显然是恶意违反其法定义务。其次,你有权要求退款。一方面,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国家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天后,消费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依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修理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电动车不符合质量要求,你无论如何都有权利要求更换。另一方面,从赠与合同来看,《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同等的责任。“由于手机超市的赠送对象只针对购买价值2500元以上手机的顾客,也就是说,只有顾客履行了相应的购买义务后,才有机会抽奖,甚至可以获得一辆电动车,这就决定了手机超市送电动车是一种‘附义务的赠品’。自然,他们必须对存在明显缺陷的电动车承担“与销售者同等的责任”,当然包括将假冒的电动车退回为合格产品。

吴律师

员工业余时间住院,单位不能拒付工资。

吴律师: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六年。三个多月前,我在家吃晚饭散步时,因一次不小心滑倒,右腿粉碎性骨折,不得不住院。所以我只好凭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公司请假三个半月,公司也给了批准。最近回到公司上班,发现我住院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发工资,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公司的解释是我是业余时间受伤的,后果由我负责。特别是我住院期间虽然请假了,但是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因此没有给公司创造任何效益。按照按劳付酬的原则,公司自然有权拒绝支付我任何报酬。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属实?

读者:孙亚梅

孙亚梅读者:

公司说法不对,还得给你发工资。

这就涉及到一个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就医、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期限。也就是说,即使职工因非因工负伤需要在业余时间进行治疗,企业仍有支付医疗期内工资的义务。对你来说,只要符合医疗期的要求,没有例外。关于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医疗的,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相应的,既然你在公司工作满六年,无疑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从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看,你请假批准后才住院三个半月,说明你没有超过规定期限,这也决定了公司不能以你没有上班、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甚至没有创造效益为由,推卸支付你医疗期工资的法律义务。同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期内,企业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那就是公司给你发工资的标准不能低于这个界限,而它一分钱不发的做法显然是与之相悖的。

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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