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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限招男性”女大学生怒讨说法

丁丁在我国,不少女性都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过性别歧视。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有80.2%的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

叮当声

在中国,许多女性在找工作的过程中遇到了性别歧视。一项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在招聘中遭受过一次或多次性别歧视。80.2%的女性认为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仅限于男性或男性优先”、“拒绝接收或看女性简历”、“拒绝女性笔试和面试机会”、“拒绝女性复试机会”、“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忍气吞声。虽然少数人提起诉讼,往往取证困难,但最后不了了之。

2014年8月,河南女大学生郭静连续三次向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求职,均被对方以“限招男性”为由拒绝。一怒之下,她以就业性别歧视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这起浙江省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案备受关注。

2014年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郭静精神损失费2000元。这也是继2013年曹菊案后,我国首例原告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

三份工作申请被拒绝了。

为什么受伤的总是女性?

2014年6月,河南女孩郭静从某大学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后,来到浙江杭州找工作。

和无数刚毕业的大学生一样,郭静选择了网上找工作。郭靖想找一份文案的工作。在招聘网站上,一则招聘启事吸引了她。杭州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聘两名文员。对方郭靖提出的所有要求都符合对方,开出的条件也让她心动。她马上投了简历,期待着面试信息。

然而,郭靖没有等到回复。她以为对方没看到,但是她上网一查,网站显示她的简历已经被对方查过了。心存疑虑的郭靖按照招聘网站上的联系方式给对方打了电话。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工作人员回复她,“我们的招聘信息写明文案岗位只招男性。你不符合这个要求,所以我们不能录用你。”

挂断电话,郭靖立即打开电脑,找到招聘信息,发现对方确实在职位要求一栏标注了“仅限男性”。郭靖心里很不爽。仅仅是因为她的性别,她就会被排除在自己喜欢的位置之外吗?

满心的期待被一盆冷水浇灭,郭靖找工作的信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虽然她还在继续浏览各大招聘网站,但心里还是放不下这份工作。不久后,郭靖在58同城上看到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聘文案的信息。这一次,对方并没有标注只针对男性。郭靖非常激动。她以为自己终于得到了机会,立马又把简历扔了出去。

而郭靖满怀期待发出的简历,却和第一份一样沉甸甸的。郭静再次致电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却给了她和第一次一样的答案:“我们只招男性。”

再次被拒绝,郭靖很难接受。就业竞争不应该是平等的吗?自己的条件都符合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仅仅因为一个“男性专用”的门槛就剥夺了你这个平等就业的权利?

倔强的郭靖不想放弃,打算再试一次。她拿着简历亲自去了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找到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应聘文案岗位。

但是工作人员没有接受她的简历,只是简单的拒绝了她:“我们招聘的文案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以只招男性。你不符合我们的招聘要求,不能录用。”

一进入社会,她就在求职中碰壁,三次被拒之门外,这让郭靖很难受。但是,她不想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真诚地说:“没关系,我不怕旅行。我可以调整我的工作和生活。我已经仔细阅读了您的工作要求,我相信我能够胜任。请给我一次机会。”

但学校的工作人员还是断然拒绝:“我们招的这个岗位,经常要早晚加班,还要陪校长出差,还要陪校长在外地应酬。这所学校的校长都是男性。如果一起出差,就得开两个房间。成本太高了。”

连续三次被拒,这样的打击让刚刚走出校门的郭靖感到无比沮丧。她对未来充满了期待,再也没有了过去的自信。浏览招聘网站时,她总是来回翻看,因为害怕被拒绝,不敢随便发简历,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不久后,一个大学同学打来电话,兴奋地告诉她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当郭靖得知自己还没有找到工作时,那位同学非常惊讶:“你在学校表现优异,能力又好,怎么会找不到工作呢?”郭靖讲述了他的故事。他的朋友听后叹了口气,说:“不只是你,其他同学都遇到过这种情况。现在很多公司只愿意招男生,很多女生因为这个门槛被拒之门外。对女生不公平,但是我们也没办法。很多女生吃亏,所以能忍。”

挂了电话,郭靖的心里更加难受。她在学校学的是社会工作专业,曾经在一个名为“性别平等工作组”的公益组织做课外实践的志愿者。作为一名志愿者,她听说过许多在就业中歧视妇女的案例,但是没有好的解决办法。

非得这样忍气吞声吗?职场性别歧视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许多女性习惯了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那些试图保护自己权益的人也面临着许多困难。有些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要让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相当困难,更不用说打赢官司了。

就这样,然后再找一份工作?还是维权到底,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

不甘忍气吞声。

女大学生决心维权。

就在郭静犹豫的时候,她在公益群里认识的朋友得知了她的情况,找到了她,鼓励她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朋友为她收集了曹菊案件的详细资料,对她说:“曹菊也是应届毕业生。你应该像她一样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朋友提到的曹菊案,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2012年6月毕业的曹菊也因为性别歧视被企业拒之门外。在咨询了相关反歧视公益组织,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后,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维权之路艰难坎坷,但曹菊从未放弃。经过一年多的漫长努力和等待,这起案件终于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虽然最终结果是双方和解,但这起在全国引起巨大轰动的案件,还是让郭靖看到了胜诉的希望。

在朋友的介绍下,郭靖认识了江苏恒鼎律师事务所的徐莹律师。徐莹律师热心公益。郭静在电话里告诉她自己的情况后,明确告诉郭静,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徐莹律师的话坚定了郭靖维权的决心。为了更多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郭靖在一个周末专程赶到南京,邀请律师徐莹到一家餐厅吃饭。徐莹律师愿意担任郭静的代理律师,帮助她起诉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不过,徐莹律师也告诉郭靖:“这类案件没有胜诉的先例,你要做好长期准备。曾经轰动全国的曹菊案,也是等了一年多才被法院受理,法院最后发的是调解书,不是判决书。”郭靖坚定地说:“我不怕官司难打。不管有什么困难,我都会坚持到胜利的那一天。”

郭靖回到杭州后,徐莹律师很快为她起草了起诉状,从南京寄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的第七天,徐莹律师接到法院电话,称此案不可诉。法官要求徐莹律师提供一些以前的案例供参考。虽然第一步受挫,但郭靖并没有气馁。她让律师徐莹把需要的资料发给自己。徐莹律师为她提供了户籍就业歧视、乙肝就业歧视、曹菊等案件的部分判决书和调解书。第二天,郭靖拿着打印好的材料去了法院。但法官表示,这些案件与她的案件性质不同,需要提供新的证据。她被要求收回之前提交的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刻录成光盘补充证据。

郭靖拿回资料后,律师徐莹告诉她,不该拿回来。如果她拿不回来,法院会在一定时间后给她答复,不管立案与否。而她拿回资料,就意味着她默认放弃起诉,还要再发一次诉状。

郭靖意识到自己犯了一个错误,真正意识到这类案件立案有多难。但内心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让她别无选择,只能坚持。根据法院的要求,郭靖再次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确认法院收到起诉状后,郭靖陷入了不安的等待中。她不知道法院是否会受理她的案子,也不知道她要等多久才会有结果。

艰难的维权之路

坚持到底打赢这场官司

2014年8月12日,郭静接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她可以立案了。挂了电话,郭靖非常激动。

开庭前,“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当事人曹菊发起联名活动。在她的号召下,200多人联名呼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正审理郭靖案。

2014年9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徐莹律师作为郭靖的委托代理人,从南京赶到杭州参加诉讼。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作为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官宣布被告的缺席不影响庭审。

庭审结束后,郭靖详细讲述了求职被拒的经过,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律师徐莹指出,文案职位并不是只有男性才有资格。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仅仅因为郭静是女性就拒绝招收,给她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就业歧视。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郭靖的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要求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郭静精神损失费5万元。

随后,郭靖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

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书面回复中坚称郭靖文案岗位特殊。根据学校的出差管理制度,为了节省单位成本,出差两人以上(偶数)住宿,必须住标准间,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学校的校长都是男性,所以学校会基于公序良俗、男女有别、单位制度规定等原则,限制招收男性。这种行为不仅不是对女性的歧视,更是出于对女性的爱和关怀。

然而,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这一辩解并未被法官采纳。

2014年11月12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者不因性别受到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为妇女改善劳动条件。本案中,被告需要招聘的岗位是文案策划,被告没有证明该岗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女员工从事的工作。根据被告发布的招聘要求,女性完全能够胜任该职位,被告辩称招聘男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直接以原告是女性,需要招聘男性为由拒绝应聘,而不是考察原告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对原告存在就业歧视,并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判决杭州市西湖区东方烹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赔偿郭静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书面道歉的请求。

此案是继2013年被称为“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的曹菊案之后,首例公开报道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也是国内首例就业性别歧视成功案例。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郭景生诉讼的司法判例将女性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斗争向前推进了一步。

起诉之初,郭靖只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对判决结果没有太大信心。直到宣判后,她才意识到这件事的意义,希望能为其他遭受性别歧视的女性提供帮助。现在郭静已经找到了满意的工作,她打算开通热线。如果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有和她有类似经历的女大学生,希望她能用自己的经历帮助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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