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霞湟源
2014年12月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某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车辆损失费8575元,南昌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交通费139元。
2014年5月24日,秦的车临时停放在南昌市三眼井大街旁。当日中午1时许,秦车辆正上方高压电缆掉落高温熔体引燃秦车辆,随后被扑灭。经消防大队认定,直接财产损失11853元,起火地点在车辆挡水箱副驾驶位置,系车辆停车上方高压电缆坠落灭火电弧熔化,坠落至副驾驶位置所致。经鉴定,车辆损失8575元;车辆折旧损失2000 ~ 4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秦的车辆停放在路边,被车辆上方的高压电缆脱落灭火电弧熔化掉落至副驾驶位置附近的车辆挡水箱,引发火灾。引发火灾的高压电缆为南昌某医院供电,起火点在南昌三眼井大街旁的高压电缆杆上。由于南昌某医院和供电公司并未对高压电缆的归属和维护责任作出任何专门约定,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应承担维护责任。秦某车辆停放与本次火灾无必然因果关系,秦某不存在重大过错。故供电公司应对秦的车辆损失8575元承担赔偿责任。南昌某医院对使用中的高压电缆未尽到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义务,故支付秦交通费139元。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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