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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天然气管道判刑吗(毁坏天然气管道应该判什么罪)

吴云++张涛2014年7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一起燃气爆炸事故造成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江西省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失51万余元;被告南昌某燃气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被…

吴云++张涛

2014年7月3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江西某实业公司财产损失51万余元;被告南昌某燃气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江西某建筑公司赔偿原告5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30日下午,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与安石路交叉口,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发生管道液化气爆燃事故。事故造成3人受伤,工地一处二层厂房和配电柜被烧毁,附近居民楼玻璃窗被震碎。2013年1月22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12.30”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2012年12月30日下午,原告某公司员工在办公室外走廊闻到煤气味,遂通知楼下某建筑公司工地负责人王对其进行检查。王闻到煤气味后,拨打了96166煤气报修电话。5时40分,燃气公司管道分公司巡线员李、叶相继来到施工现场。发现煤气泄漏后,他们与工作地点协商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线和严控明火等安全措施。王某向叶某提出关闭燃气管道阀门,但抢修人员未采取关闭措施。16时左右,检修工张等人赶到现场,王再次提出关闭阀门,但检修工仍未采取关闭措施。张坚持认为,只有在用气高峰过后,阀门才能关闭。同时,燃气检查员和抢修人员提出,施工方应配合抢修人员及时清理燃气管道上堆积的余土,以利于挖掘和抢修。之后,抢修人员通过检测基本确定燃气泄漏位置后,向燃气公司管道分公司陈某汇报了现场情况,并通知施工方要求关闭阀门。但在未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陈某认为检测到的泄漏量在可控范围内,用气高峰过后有必要关闭阀门进行紧急抢修。修理工张等人布置警戒工作,施工方疏散现场人员后,于下午17时许离开。巡逻结束后,叶某也离开了,留下巡逻队员李某看守现场。18时许,修理工张再次返回工地,向工地负责人说明情况。直到晚上21点多才可以开始抢修,要求尽快清除管道上方堆积的残土,方便挖掘。解释完后,他们就走了。晚上18点30分,工地燃气泄漏点附近发生火灾,随后发生爆炸。”同时,安监局在调查报告中认定了事故责任:燃气公司对事态发展后果预见不足,未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气源组织抢险,延误抢修时间,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直接责任;某建筑公司对地下管网认识不足,导致重型车辆在管道上反复碾压,中压管道经过的地面堆积大量残土,导致液化气中压管道破裂,是事故的间接原因,在事故中应承担间接责任。后因双方未能就财产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原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庭审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在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截至2012年12月30日,原告某公司在12.30瓦斯爆炸事故中直接财产损失56万余元,原告花了1万元进行鉴定。另查明,被告燃气公司在被告某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20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人身伤亡不设免赔额。

法院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应适用于本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负相应责任。12.30燃气爆炸事故中,被告燃气公司在燃气泄漏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延误了抢修时间,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被告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管道断裂,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考虑到两被告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燃气公司承担90%的责任,被告建筑公司承担10%的责任是合理的。原告花费的鉴定费为10000元,被告燃气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按其责任承担相应部分。被告燃气公司在江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地址:南昌市贾庄街33号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电话:0791-867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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