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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漫画,离婚判决漫画,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法条

石晓峰摘 要:“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对查不清或无法查清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笼统认定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准予离婚。这样的判决模式,忽视了用证据规则审理离婚案件,忽视了用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

时晓峰

摘要:“原告与被告不得离婚”。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清楚或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离婚案件,一般认定为“夫妻关系未破裂”,不予离婚。这种判决模式忽略了离婚案件是以证据规则审理的法律事实,也忽略了夫妻关系是否因证据而破裂。同时也不能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关键词:离婚调解;离婚;准予离婚;不要同意离婚

一、现行离婚案件的判决模式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原则界限。在审判实践中,这个规律在准予离婚的判决中使用,也在不准予离婚的判决中使用。我国实行自由离婚制度,坚持在“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情况下,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这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其判决正文一般表述为“准予XXX与XXX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法和好,则不允许离婚。对于不予离婚,判决书正文一般表述为“XXX与XXX不离婚”。

二是现行的“不离婚”判断模式不足。

有学者认为,现行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模式,在情理和法理上都不尽如人意。首先,离婚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婚姻法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由原告举证。如果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按照审理民事案件的通常做法,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不离婚”。其次,如果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论证不充分,说理不透彻,夫妻关系未破裂的事实没有查清或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不离婚”的判决给人一种不合理、不客观的感觉,有一种“家长制”或“长官意志”的感觉,有一种判令不离婚的口气,这是与现代司法理念相违背的。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接受,还会导致当事人和法官的直接对立。现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除了调解夫妻和解或者撤诉调解离婚外,要么认定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决定准予离婚,要么认定夫妻关系未破裂,决定不准予离婚。这种审判模式忽视了审理离婚案件的证据规则和夫妻关系因证据而破裂的法律事实。往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或法官会酌情判定“夫妻关系未破裂”,决定不准予离婚。毫不夸张地说,在当前普遍强调用证据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下,离婚案是一个死胡同。难怪有人说,“‘不离婚是个筐,事实不清。"

三、对现行“不准予离婚”判决模式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应该统一表述为“XXX与XXX不离婚”。理由如下:(1)离婚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法院不仅要解决当事人的婚姻法律关系,还要解决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各种法律关系。因此,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也有专门规定。比如判决不允许的离婚案件,如果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受理诉讼。据此,如果六个月后,原告以与原诉讼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就不一样了。民事案件被法院“驳回”的,在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以与原诉讼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再次提起诉讼。除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外,法院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予受理。假设不同意离婚的判决表述为“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提出离婚请求的一方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受理。(2)请求离婚权作为一项权利,是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具体体现。但是,离婚的后果不仅改变了夫妻的地位,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养育和教育,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都做了一定的具体限制。一方的离婚请求能否实现,不仅取决于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代表国家公权(司法权)的法官对其婚姻状况和婚姻感情的主客观认识和判断。

另一种意见是,应统一表述为“驳回XXX的离婚诉讼请求”。原因如下:①离婚案件试图解除或维持婚姻关系,而不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存在。属于“变更之诉”,即原告的起诉目的是为了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愿望。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符合解除婚姻关系条件的,应当依法维持婚姻关系。(2)离婚诉讼由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驳回XXX离婚诉讼”的表述仅针对原告;但“准予(或不准予)XXX与XXX离婚”的表述对应的是原被告双方,明显与实际诉讼情况不符。③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更加注重审理有证据的离婚案件,逐步扭转当事人不注重举证的局面。无论夫妻关系是否破裂,当事人都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履行各自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则承担败诉风险。

四。对现行“不离婚”判决模式的几点建议

事实上,当证据发生变化,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随时可以受理,不受法律时限限制。如果案件审理中,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法定情形的规定。但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或者夫妻关系仍有一定的和解基础,或者被告愿意改正缺点,改善婚姻家庭关系,或者夫妻离婚会给子女和家庭带来更大的痛苦和牺牲等。在无法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离婚者可以有机会挽救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证据规则解决离婚纠纷显然很难,因为在证据相对充分的情况下,关系是否破裂仍然属于一种主观判断,需要法官内心的确认。此外,婚姻等特殊案件不能完全机械地比照普通民事案件解决纠纷。此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表述为“XXX与XXX不准离婚”,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待离婚案件的严肃慎重态度,以及对婚姻家庭的关心和重视。只有在这个时候,判断的推理部分才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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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夏荫兰。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J].政治与法律论坛,2003,21 (6): 149-155。

[4]秦亚杰。中国离婚救济制度探析[D]。吉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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