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云++刘春荣
出租车打开车门时,伤到了电动车的骑车人。结果出租车司机被判全责。2013年9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李江92104元;被告罗敏已支付原告李江人民币16620元。
2012年8月20日19时20分,出租车司机罗敏将车停在南昌十字街一家饭店门口。当乘客打开右后门时,李江驾驶一辆电动车从右后侧向东行驶,撞上了该车的右后门。李江立即倒在地上,受了伤。根据交警部门的说法,罗敏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李江没有责任。李江住院25天,被告人罗敏预付医疗费16620元。根据司法鉴定机关的评定,李江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车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元,购买了免赔额。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敏停车后,乘客打开右后车门,未能观察车辆、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车辆停车前,禁止打开车门或者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因此,被告罗敏应对原告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鉴于事故车辆由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原告非医保药品的10%。因被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故法院对该论点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和超额金额,法院将依法判决。罗敏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结算预付的医疗费用,法院为避免诉讼一并处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针对这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罗敏负事故全责;李江不负责任。则应根据中国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进行赔偿。由于罗敏在不考虑免赔额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事故车辆强制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承保强制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侵权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罗敏司机支付的医疗费用虽然与保险理赔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诉讼,可以依法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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