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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惨案,被冤枉交通肇事逃逸,交通安全惨案

佳木++曹浏醉汉深夜倒在了路中间,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出租车,直接朝这名男子身上轧了过去,轧了之后,出租车顿了一下,但是没有停车••••••醉汉命丧路中间,由于道路正在施工,没有监控探头,事后肇事司机屡次翻供,对此,法院该做出怎样的判决?请看来…

贾++曹流

那个醉汉半夜倒在马路中间,这时一辆出租车从后面开过来,直接碾过了那个人。出租车碾过后,出租车停了一下,但没有停车。醉汉死在马路中间,因为马路在施工,没有监控探头。事后,司机多次翻供。法院应该做出怎样的判决?请看江苏镇江一起离奇的交通肇事“逃逸”案。

这起离奇的案件发生在江苏省镇江市最繁华的闹市区大市口路。大市口在镇江解放路与中山路交叉口一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2013年3月30日晚,恰逢周末。余,一个30岁的江苏镇江人,和他的朋友一起吃饭。朋友以酒自娱,经过一番推杯换盏,千杯酒遇知己,大家都觉得还没喝够,难免多喝几杯。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也不早了。大家会互相道别,各自回家。我自己出去后冷风一吹就头晕,就想赶紧回家躺一躺。但是,我有些腿脚不听使唤,踉踉跄跄地走到路中间。这时,周围施工的噪音不绝于耳,这使余心烦意乱,突然感到浑身无力,并感到头晕目眩。我躺在路中间。这时候我想撑着坐起来,但是起不来了。这是一个繁忙的商业区。余没想到,他这辈子再也不会醒来了。据一名司机事后向警方反映,他看到一名男子坐在路中间,然后下意识地打方向。然后他看到那个人试图用双手支撑地面,但是他做不到。然后头向后一仰,整个人倒在了地上。这时,后面来了一辆出租车,直接碾过了男子。碾过去后,出租车停了一下,但没有停下来。

当时中山东路这一段正在施工改造一半,没有监控探头。自己躺下后发生了什么?半夜躺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中间,是摔倒后不小心摔死的还是有人撞了人逃逸的?前不久,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

和一个师兄聊天闹。

44岁的刘明海和他的姐夫合伙开出租车谋生。至今已经8年多了。事发当晚,刘明海像往常一样接了姐夫的班,心想:“这个周末,可以好好赚一笔了。”在接连拉了几个客人后,车子在大润发超市附近接了一个中年妇女。刘明海问清客人的目的地后,沿着中山-山东路线由西向东行驶。女乘客一上车就抱怨自己家拆迁,政府给的补偿太少等等。正好刘明海家正赶上拆迁,就找她聊了聊。因为大市口路段正在施工,路况很差,但多年的驾驶经验让刘明海对自己的车技很有信心,遇到一个会“聊天”的客人,聊得很开心。没想到一不小心丢了荆州,就在这时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当车子行驶到中山东路“泰禾广场”购物中心附近时,刘明海突然感觉车子的前保险杠撞上了什么东西,随后车轮碾过了“东西”,车子左右摇晃了两下。他心里纠结,“不会的,不会压死人的。”他迅速看了看后视镜。因为天黑,周围都是修路,也没有路灯,他只隐约看到一个“有点像人的东西”躺在路上。明-刘海大脑想了想,大脑停顿了一下,谁也不知道他这时在想什么,但一踩油门汽车绝尘而去。

之后,刘明海又拉了几个客人。刚才,我脑子都不敢想。但是两个小时后,交警大队的交警找到了他,把他请到了他应该去的地方。

审讯真假时反复翻供。

在警方第一次讯问刘明海时,刘明海对上述情况供认不讳,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没想到,在接下来的三次讯问中,他推翻了自己的第一次供述,拒不承认自己轧死了人,并反复强调自己的车在修路时刚开出一个“坑”,或者可能“轧过了一个警示锥”,所以没有停车观望,而是直接开走了。但在第四次讯问时,刘明海再次承认自己轧死了人。当警察问他为什么第一次招供和下面三次不同时,他说:“我担心如果公司不给我赔偿的钱,会让我一个人赔。我怕再蹲几年监狱,所以说了矛盾的话。我第一次询问笔录是真的。”并承认自己错了,希望宽大处理。但在随后的讯问中,他多次重复,使得案件真相更加扑朔迷离。事后,刘明海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在审讯刘明海的同时,警方还询问了当时的几名目击者。其中有几个人说,那天晚上看到一个人躺在马路中间,好像喝多了。死者余的朋友也证实,余当晚确实喝了酒。报警的是当时刘明海的车前面开车的人。他看到“一个人坐在路中间,于是下意识地打了方向。然后他看到这个人试图用手撑着地面,但是他撑不起来。然后头向后一仰,整个人倒在了地上。这时,后面来了一辆出租车,直接碾过了这名男子。碾过去后,出租车停了一下,但没有停下来。”看到这里,

交通痕迹勘查报告及照片证实,刘明海驾驶的出租车右前保险杠有擦撞痕迹;底盘上有大量血迹和少量人体残骸;底盘排气管上有血迹;油箱底部有血迹;底盘的汽油滤清器上有划痕;底盘有划痕。物证还证实,现场地面上的血迹和留在刘明海出租车底盘上的血迹和组织,都是被害人在黎姿经DNA检测后留下的。

此外,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确认,刘明海出租车右前近光灯不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法庭辩论是否逃脱成为焦点。

此案被提交至镇江市京口区法院。2013年7月24日,京口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被告人刘明海拒不承认自己轧死人后逃逸。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现场勘查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刘明海的过错在于未有效观察道路,被害人醉酒后越过道路隔离设施、横穿马路、摔倒在车道上,故被害人应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而且事发路段处于半施工状态,路况较差。被告的车辆从受害人身边经过而没有注意到是正常的。被告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没有逃逸的必要。而且案发后,被告人没有清理车辆毁坏证据,没有弃车逃跑,而是正常行驶。故认定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没有事实依据。

随后,公诉人引用了当时证人的证言和被告出租车的GPS运行数据作为证据。还指出,被告人刘明海因害怕承担责任,在讯问中多次翻供。当时他碾过东西后应该下车检查,但他侥幸逃脱了碾过人的事实,构成了逃逸。

庭审持续了一天,双方无法争辩。法官宣布休庭,并决定了日期。

肇事逃逸的运气得不偿失。

2013年9月27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结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并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明海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对于被告人刘明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甚至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深夜醉酒躺在车道上,无疑应承担责任。但作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要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随时关注路上可能发生的情况,谨慎安全驾驶。被告人刘明海不仅驾驶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的车辆,而且在驾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无不当。被告人辩护人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是否逃逸,法院在分析了大量证据后认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和较强的预见能力,对行驶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异常现象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被告人刘明海从事车辆驾驶多年。当他感知到车辆的“颠簸”和“晃动”时,他应该已经预测到车辆发生了或可能发生了异常情况,应该停车进行检查和处置。然而,被告不仅没有停下来检查和处理,甚至预感到车后可能躺着一个人。因为心存侥幸,驾车逃离现场,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逃逸。因此,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由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不承认事实,故不构成自首。最终,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明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否存在逃逸,最终法院的处理结果有天壤之别。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人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但交通肇事逃逸的,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的,负七年以上刑事责任。该案提醒机动车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肇事逃逸的结果一定是得不偿失。此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毁灭、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同时,该案也提醒平时喜欢喝多了的人,喝醉不是小事。喝醉后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抢救受伤人员而改变现场时,应标明位置。乘客、过往车辆驾驶员、路人应当给予协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链接:邮政编码:212001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研究室杨维松

(我的身份,一级法官,法学硕士。身份证号码:370402196507114337)

联系电话:18912806986、15905289958;办公室051185319323;QQ;156408879

电子邮件地址:yws_nn@163.com

中国法院网法官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作者=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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