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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式专用机械车登记查验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董世凯 陈斌 刘万彦摘 要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动车登记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登记查验中既要把握其机动车的基本属性,又要注重其自有特点,注重把握规律性,提高针对性,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关键词:轮式专用机…

董世凯陈斌刘完颜

摘要: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机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机动车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登记检验中,既要把握机动车的基本属性,又要注意其自身特点,注重规律性,提高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服务群众。

关键词:轮式专用机械车;报名;机动车检验

1.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登记检验相关规定的梳理

1.1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定义

在1980年8月29日公安部给郭同志的复函(公函〔90〕603号)中明确提出,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装有橡胶车轮,能自行行驶,设计时速20公里以上的机器。如叉车、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轮式机械车是机动车辆的一种,其检验、号牌核发、行驶、装载和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 7258)在2012年版中首次提到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概念,即具有特殊结构和特殊功能,装有橡胶车轮,能够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等。,但不包括叉车。但GB 7258-2012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该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但不包括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制造的,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施工的有轨电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标准最大的变化是不再将叉车纳入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范围,在GB 7258-2017中延续了这一规定。

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越野移动机械是指在越野路面上使用的、自驱动的或具有双重功能的,或不能自驱动的,但设计用于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孔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叉车)、空气体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1.2车辆购置税的规定

2019年5月23日发布的《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即轮式专用机械车不用缴纳车辆购置税。

1.3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轮式专用机械是应当投保的特种车辆之一。

1.4关于排放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排放标准按是否可移动分为道路车辆及发动机排放标准体系和非道路发动机排放标准体系。根据相关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应符合越野发动机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第四阶段)》(GB 20891—2014)规定,所有已获批排气污染物排放类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满足本标准第三阶段的要求,即“国三”标准。

《关于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的公告》(国环保规〔2016〕3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公开新生产和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

道路车辆及发动机的排放标准为《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即“国六”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排放标准不是登记检验的内容,但是在目前的管理中,环保部门已经取消了环保标志,将环保检验合格报告与安检报告一起上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确认,所以需要了解和掌握。

1.5安全技术检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实行定期检验,拖拉机等机动车(含轮式专用机械)每年检验一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专用轮式机械车和有轨电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

1.6关于旅行税的规定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即轮式专用机械车每年应缴纳车船税。

1.7机动车牌照的规定

根据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符合GA 802要求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应当悬挂低速号牌,底色为黄色,文字为黑色,框线为黑色,规格为300mm×165mm。

1.8关于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

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联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里程为50万公里,虽未规定其无使用年限,经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在用机动车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强制报废。

1.9公告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发[2008]319号),明确了工信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相应的底盘、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拖拉机挂车、牵引车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登记检验现状分析

从上述现有规定可以看出,轮式专用机械车作为机动车辆的一种,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2.1运行检查标准不具体。

因为GB 7258已经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不包括轮式专用机械车,而作为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依据的《机动车检验工作规范》(GA 801)是以GB 7258为依据的;同时,虽然GB 21861规定了轮式专用机械检验项目的参考标准,但具体项目范围、检验标准、检验要求等。没有得到相应的细化,仍然处于“人工评测”和“自主发力”的状态。

2.2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不足。

根据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许可范围的抽查,发现大部分安检机构只能对汽车、摩托车、挂车进行检验,对轮式专用机械没有检验许可。同时,由于轮式专用机械数量少,需要专用检测设备,安检机构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也导致轮式专用机械“无处可检”的尴尬局面,导致部分安检机构以“方便”为名,违规超资质检验,检验结果可信度低,形式大于意义。

2.3排放标准的执行不协调

根据环保部门的管理实践,虽然执行模糊,但一般认为,轮式专用机械如果注册登记,就不再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范畴。环保检验应执行道路车辆排放标准,检验结果应为“不达标”,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但未经环保检验不能办理注册登记。这是管理上的矛盾。实践中,大多数单位采取“回避”的态度来解决,即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来检验“道路机械”。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登记检验对策分析

毫无疑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登记检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面对和需要规范的重要内容。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3.1明确检验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工作实践,参照汽车和挂车的检验标准和要求,笔者认为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应明确以下重点内容:

定义基本项目

至少一个与车辆品牌兼容的永久性商标或工厂标志应安装在机动车车身前部外表面的可见部分。

机动车辆应至少配备一个永久性产品标志。该标志应标明产品识别代号或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额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速度等。,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机动车改装、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码(或车辆型号及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及出厂编号、零件号、产品号牌、发动机标识等车辆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修补、垫补等破坏性操作以及钻孔、打孔等操作,不得损坏或擅自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记录的车辆识别代码。

轮式机械车辆的特殊结构和特殊装置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安全运行。

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方向盘不得设置在右侧。

3.1.2定义特殊项目。

机动车零部件应完好,连接牢固,无缺陷;车体应为几何形状,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分的高度差应小于或等于40毫米。

发动机运转和停止时,散热器、水泵、气缸体、气缸盖、加热器和所有连接部件不应滴水。

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申请文本中应当标注与车辆类型(车型)相一致的下列结构参数和技术特征。必要时,应使用图案进行辅助说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识别代码(或车辆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或电机型号和编号);整车长、宽、高的外形尺寸参数;质量参数,如轴重、整备质量、最大允许总重;燃料的类型和标签;整车出厂时的排放水平;最大设计速度;储气瓶的额定工作压力;机动车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文字内容均应为中文。GB 7258-2017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外形尺寸、轴重和质量参数、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电气设备、车体和安全防护装置,应当按照土方机械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执行。建议根据《土方机械安全》(GB 25684.1-2010)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

驾驶座。当机器要求驾驶员坐着操作时,应安装可调节座椅,座椅可将驾驶员支撑在允许驾驶员在预期工况下控制机器的位置;驾驶员座椅宽度应为500mm。

约束系统。配备ROPS(翻车保护结构)或TOPS(翻车保护结构)的机器应配备符合GB/17921要求的驾驶员约束系统(安全带可以是两点式和三点式安全带);其他推荐条款规定可以有经济舱座位和副驾驶座位。

刹车系统。应提供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并可安装辅助制动系统。根据机器的预期用途,所有制动系统在所有驾驶、装载、加速、越野和坡道条件下都应有效。

照明、信号灯和标志灯以及反射器。照明、信号和标志灯及反光器应符合《土方机械照明、信号和标志灯及反光器》(GB/T 20418-2011)的规定。

保护装置。设计的保护装置应牢固地固定在要求的位置,并在通向危险区域和危险部位时起到预防作用。软篷面板可视为一种保护装置。当可移动防护装置打开时,它们应尽可能与机器保持连续。可移动的保护装置应配备支撑装置(如弹簧和气缸),以确保当风速达到8m/s时,保护装置保持在打开位置

灭火器。根据《土方机械及其工作装置和部件质量测量方法》(GB/T 21154-2014)的规定,工作质量大于1500kg的机器应具有空存放灭火器的房间,便于驾驶员取用,或内置灭火系统,使驾驶员安全逃离机器。

3.1.3确定关键项目

虽然GB 7258-2017的规定不适用于轮式专用机械,但其部分条款中也包含了关于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规定。例如,GB 7258-2017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标志应当包括产品识别代码(或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型号、发动机额定功率、整备质量、最大设计速度等内容。GB/T 25606-2010《土方机械产品识别代码系统》规定,产品识别代码(PIN)应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表示根据制造商规定应排列的机器型号或机器系列或类型(如有)的文字、完整的书面“产品识别代码”、PIN,以及品牌名称或公司注册商标的标志。实践中为了规避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机动车的登记制度。比如轮式专用机械车、专用机动车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在制造时应明确标明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标准序号、年份号,使产品在出现质量纠纷时有明确的计量依据。

3.2定义注册的要求和程序。

3.2.1审查所需的注册要求。

根据《机动车登记条例》(124号令)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买发票等机动车产地证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不需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完税或免税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非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2.2正确输入技术参数。

因为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在《公告》管理范围之内,所以在注册登记查验过程中无需也无法查询和比对公告,注册登记时应先行维护技术参数,扫描合格后再出具“查验凭证”,进入登记审核岗,依次完成注册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点击确定时会弹出“VIN不符合GB 16735《道路车辆识别代号》”的提示,如下图,因轮式专用机械产品识别代码与GB 16735规定不一致,所以点击“取消”键,继续操作即可。由于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在公告管理范围内,因此在注册登记和检验过程中,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公告进行查询和比对。注册时先维护好技术参数,扫描合格后发放《检查证》,进入注册审核岗后依次完成注册。需要注意的是,点击确定时,会弹出“VIN不符合GB 16735道路车辆识别代码”的提示,如下图所示。由于轮式专用机械产品识别代码与GB 16735不一致,点击“取消”键继续操作。

3.2.3保存相关检验资料。

尽管轮式专用机械车注册登记要件可依据124号令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留存,但因查验项目和查验标准的模糊性,查验资料的留存还是需要进一步规范,既要严格把守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又要细致全面,以免被事后“追责”。建议在查验监管系统内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左前、右后拍照,对查验项目,比如车辆铭牌、车速表、轮胎规格、安检报告(尤其是路试报告)等,进行拍照留存,并在《查验记录表》上做好相应备注和记录。虽然根据124号令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可以保留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登记要求,但由于检验项目和标准的模糊性,检验数据的保留仍需进一步规范。要把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做到细致全面,避免事后被“指责”。建议在检验监管系统中对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左前、右后进行拍照,对检验项目进行拍照,如车辆铭牌、车速表、轮胎尺寸、安检报告(特别是路试报告),并在检验记录表中进行相应的备注和记录。

3.3明确辅助条件的改善和通知。

3.3.1安全检查应明确。

要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规划和鼓励建设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检验资质的安检机构,按标准检验车辆。过渡期内,为解决群众实际需求,可考虑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提前确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依托辖区内现有(可考虑指定)机动车安检机构,采取人工检验、网上检验和路试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设备优先、路测辅助、人工改进的原则,对轮式专用机械车进行检验,出具安检报告,为注册登记提供条件。

3.3.2应明确环保排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商,妥善解决排放标准的适用问题,并形成工作纪要,作为实施的依据。建议本着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便民利民的原则,对专用轮式机械车按照越野机动车辆排放标准进行登记,并依次做好后续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环保检查作弊,又可以提高检查质量。

3.3.3应明确使用和管理。

应书面告知申请注册的车主注册的利弊,让车主知道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注册会增加保险费用和定期检验费用,车辆会因三个检验周期不合格而报废。特别要提醒车主的是,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不同地区的管理规定会有所不同,需要提前了解和掌握工作区域的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低速汽车牌照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通行路线、行驶区域、非机动车排放标准等问题达成了共识,防止出现“领了牌照却不上路”、“上了路却不出辖区”的情况。

参考

[1]王卫国。轮式专用机械车管理亟待加强,《汽车与安全》,1997年第5期,第46-47页。

[2]刘汉全,李攀,张静,张鹏。轮式专用机械车辆GB 7258-2012解读,工程机械文摘,2013,01,50-52。

[3]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 GB/T 25606-2010,土方机械产品识别代码体系。

[5] GB 20891-200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

[6] GB 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

[7] GB 25684-2010,土方机械的安全。

[8] GB/T 8595-2008《土方机械司机操作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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