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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牌

应朝阳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标注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规定了装货人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职责。具体如下: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牌

刘彼得

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标识要求,允许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罐内适用介质清单范围内更换运输介质,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装载人员、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检查确认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责任。如下所示: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类型按照国家标准GB 21668进行标注,具体分为EX/II、EX/III、FL、OX、AT车辆。

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承运罐车适用介质清单内的危险货物或者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登记证书上的介质运输危险货物;装货人应检查所装危险品是否在适用于罐车的介质清单内,或是否符合《可移动罐体指南》和罐体适用规范的要求。

3.装货人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要求安装、悬挂标志,属于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示牌。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装载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GB 13392国家标准的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GB 20300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标志。

为在机动车检验过程中落实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实现与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的有效衔接,经征询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意见,现就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检验要求提示如下:

1.《公告》中信息“备注”栏的描述不能反映车辆类型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在登记时不能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使用性质。

2.注册登记查验时:对申请“危化品运输”使用性质的,比对《公告》照片,确认实车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实车(危险品运输半挂牵引车除外)安装、悬挂的标志牌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反映(《公告》照片中有多张标志牌照片的,与其中一张标志牌照片相符即符合要求);对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装、悬挂的标志牌为爆炸品标志牌或剧毒品标志牌的,下同),还应当确认实车后部及左右两侧是否安装、粘贴有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的项目应完整、内容可空,内容非空时不审核内容的符合性)。2.登记查验时: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对照公告照片,确认实际车辆上安装的标志灯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车辆上安装悬挂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半挂牵引车除外)是否在公告照片中有所体现(如果公告照片中有多个标志,与其中一个标志一致则符合要求);在道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若安装悬挂的标志为爆炸物品标志或剧毒物品标志,下同),还应确认是否在实车后方及左右两侧安装粘贴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项目应齐全,内容可空,未空,不检查内容的符合性)。

3.非注册检验: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确认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灯、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注册检验时发现实车安装/悬挂的标志与照片不符的,检查是否与罐体适用介质清单相符;对道路运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车辆,还应确认是否在实车后部和左右两侧安装粘贴了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内容的符合性不予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危险品运输车辆,不允许安装/悬挂道路运输危险品车辆标志,不允许安装或粘贴安全标志。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点和要求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方式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槽车运输装有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的,应当在槽车的罐体中装载适用介质清单内的货物;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登记证书中规定的介质用于运输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在装货或装货前应检查下列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货或装货:

(1)车辆是否具有有效的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员、押运员是否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3)运输车辆、槽车、移动罐、槽车的罐体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四)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上的项目一致;

(5)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在适用于槽车的介质清单内,或者是否符合可移动槽车指南和槽车适用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在出发前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GB 13392)的要求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并悬挂标志。运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载人应当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的要求安装和悬挂标志,保证包装容器不破损、不泄漏,保证槽车的罐体、活动罐体和罐体封闭装置处于封闭状态。

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载方还应确保车辆安装并粘贴符合《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志。

二。GB 21668-2008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分类

1.EX/II车辆,用于运输装载极限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序列II要求的爆炸品。

2.EX/III车辆,用于运输爆炸品,其装载极限符合标准附录A中序列III的规定。

3.FL型车辆用于运输闪点不高于61℃的液体或可燃气体,其货物容器为车载罐体或罐式集装箱,容器容积大于3 m2。

4.黄牛车辆;用于运输稳定性过氧化氢或其水溶液(浓度大于60%)的车辆装载有罐体或罐式容器,容器容积大于3 m2。

5.AT车辆、非FL和OX车辆,其货物集装箱与FL和OX车辆相同。

三。GB 20300-2018中规定的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

1.炸药是指GB 12668中规定的一类炸药。

2.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十部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四、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分为标志灯和标志灯。

2.标志应根据GB 6944中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别、项目和车辆装载质量进行分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悬挂的标志应与GB 6944规定的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目(一种具有多重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多种危险货物混装时主要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相对应,并与标志灯同时使用。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公告》管理要求

1.运输介质为GB 12268《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物品的车辆,按《公告》管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2.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0300《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技术条件》、GB 13392《危险货物车辆道路运输标志》、QC/T 932《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道路运输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3.公告参数页的其他栏目应注明以下内容:

3.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车型(按GB 21668填写,EX/II车、EX/III车、FL车、OX车、AT车,下同)和介质项目编号(按GB 12268《危险货物一览表》、1.1D、2.2、3等填写。,下同);

3.2危险品厢式货车产品,标明运输介质有独立的容器(瓶)包装;

3.3运输危险货物的半挂牵引车应标明“适于牵引危险货物半挂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半挂车产品应标明“适于牵引危险货物半挂车的牵引车”;

3.4运输危险品罐体骨架的半挂车应标明罐体尺寸和罐体运输的危险品类别(分为三类:无毒化学品和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

3.5危险品运输货车应标有前轮盘式制动器、前轮子午线轮胎、前排气管、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限速为××km/h的限速装置、空气悬架结构的后轮轴空;

3.6罐车应填写罐体的有效容积和外形尺寸,有保温层的罐车应注明保温层的厚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

中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品道路运输大国。近年来,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不断向好。但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仍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合规、问题导向、 国际对标、整体衔接、部门协调”,制定了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和空白的措施。 努力构建“市场主体全过程规范运作、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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