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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无故辞职,只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但是一旦辞职申请或者通知已经送达对方,你要反悔就看用人单位的脸色了。因此,劳动者应谨慎行使辞职权,以免后悔。
[案例]王女士在某贸易公司工作3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4日到期。2019年5月底,王女士因申请转岗未果,于11月3日递交辞职信。公司收到后,要求王女士于12月3日办理离职手续。然而,王女士因身体不适,于11月15日上午到医院做了检查,意外发现自己已怀孕六周。11月17日,王女士以怀孕六周为由,书面申请取消辞职。公司人力资源部表示会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王以为公司会同意,但公司安排她12月3日离职。
王女士认为贸易公司的做法不公平、不合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庭审中,王女士诉称申请辞职时并不知道自己怀孕的事实,存在重大误解。辞职不是她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单位无权辞退孕妇。某贸易公司辩称,王女士是自己辞职,并非公司单方面辞退,无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辞职时并不知道其怀孕的事实,故不能列入重大误解的范畴,故决定不支持王女士的仲裁请求。
[点评]首先,劳动者有提前辞职的权利,但提交辞呈后不能随意反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员工的辞职信被用人单位收到后,其辞职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允许其继续工作30天或当天批准其离职。在30天的通知期内,劳动者能否撤回辞职申请,要看单位的脸色。主动权和选择权都在单位手里,除非辞职是因为重大误会,或者是欺诈、胁迫。
其次,不知道自己怀孕并不是重大的法律误解。根据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合同内容等的误解。使得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反,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王女士所说的辞职是不真实的,因为她是在11月15日被告知怀孕的事实。违背了事物的发展顺序,显然很难被裁判部门所接受。王女士并不知道自己怀孕,是因为对自己的生理状况有错误的认识,而不是辞职的性质,所以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
最后,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第三阶段”女职工,而对包括“第三阶段”女职工在内的劳动者自愿辞职没有限制。是王女士自己辞职,而不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王女士的辞职是对自己权利的惩罚。她是否知道自己怀孕,并不影响这一处罚的法律效力。
综上,王女士的辞职申请没有可撤销的理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其仲裁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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