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年前,我和妻子张协议离婚。根据协议,我5岁的女儿随母亲生活,我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是离婚后不久,张就和男朋友去了其他城市生活,把女儿送到了我父母那里,一直没有支付赡养费。其实我女儿一直是我带大的。请问我作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没有资格起诉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抚养义务,要求法院判令她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魏先生(河南平顶山)
律师意见:你有权作为你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张。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我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你女儿有权起诉张某索要赡养费。
《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你跟你老婆离婚,协议规定你女儿不跟你一起住,但是你跟你女儿的父女关系没有变。因张某未尽到抚养义务,你是其女儿的实际抚养人和监护人,张某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父母双亡的成年哥哥有资格做妹妹的监护人吗?
问:我父母三年前车祸同时去世,4岁的妹妹放在爷爷奶奶家。爷爷喝多了,经常无缘无故打我妹妹。每次看到妹妹脸上有伤,我就和爷爷闹矛盾,所以他不允许我回家看妹妹。现在我成年了,有稳定的收入。请问我有资格做姐姐的监护人吗?
姜先生(河南伊川)
律师观点:监护是监护人管理和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但不是强制性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顺序担任监护人。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顺序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人,第三顺序人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确认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时,应当保障第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的权利,当其放弃履行,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愿履行、不能履行,或者其履行对被监护人不利时,应当综合判断第二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能否成为监护人。同时要结合被监护人一贯的生活环境和更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因素综合判断。
如果未成年人达到一定的认知水平(8岁以上),也要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指定监护人应当从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参考被监护人意愿、保护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权利等方面综合判断指定监护人。
建议你和爷爷奶奶沟通一下,讲道理,动感情,让他们对你妹妹好一点。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和他们协商,你可以做你妹妹的指定监护人。如果他们不同意,你可以收集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爷爷奶奶撤销你姐姐的监护权,你可以做你姐姐的指定监护人。
[责任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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