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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烫伤孩子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张玉【案例】10岁的女童菁菁随父母去邻居李某家做客。由于天气寒冷,李某随即拿出一只电热水袋充上电准备让孩子取暖。一会儿,就在菁菁准备去拔充电插头时,热水袋突然发生破裂,事故导致孩子的胸部、右手手臂等部位烫伤。经医院诊断,菁菁被热水袋液体烫伤…

张宇

[案例]10岁女孩晶晶随父母到邻居李家做客。由于天气寒冷,李立即拿出一个电热水袋,给孩子充电取暖。过了一会儿,就在晶晶准备拔掉充电插头时,热水袋突然爆裂,造成孩子胸部、右臂等部位烧伤。经医院诊断,菁菁被热水瓶液体烫伤面积占总表面积的6%,其父母支付医疗费近4万元。受伤后,晶晶将卖电热水袋的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整形费等费用。法院认为,原告在邻居家被电热水瓶烫伤。电热水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破裂,对人身安全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为产品缺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缺陷造成产品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选择向电热水袋销售者宋要求赔偿,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同时,涉案电热水袋包装盒上有“充电期间禁止儿童在旁边停留玩耍”的警示。原告的监护人无视危险的存在,未充分尽到监管责任,也应对损害后果负责,酌情承担15%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因使用缺陷产品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至于所谓的缺陷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说明不符合标准。”缺陷产品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和销售者都适用。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也无需证明有害产品是否合格。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有三个条件:1。产品有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营销缺陷等。2.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即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确实已经发生。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关于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缺陷不存在;(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想不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证明其产品符合上述规定的免责条件。另外,生产者确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与生产者无关,可以免除责任。否则,生产者将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缺陷产品的供应商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进行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进行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人生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必需的生活费;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受害人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电热水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破裂,造成原告人身伤害。法院发现产品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证明产品没有缺陷。如果他们不能证明,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也提醒人们,消费者在购买电热水袋、暖手宝、电热毯等电热产品时,应选择质量有保证的品牌,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并保留发票等凭据。当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物证,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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