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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的定义

赵铎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确立婚约制度,然而早在西周时期的“六礼”就已经有了关于婚约的明确规定,数千年一脉相承的传统必然具有巨大的惯性,订立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关键词:契约;公正性;财产性质一、婚约财产…

赵铎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确立婚约制度。但是,早在西周时期,《六礼》就已经明确规定了婚约,几千年的传统必然有很大的惯性。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依然存在。

关键词:合同;公平;财产性质

一、婚约财产纠纷审判的现实困境

我国现行法律对订婚采取回避态度,人民法院审理订婚财产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该条只规定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然而,订婚财产纠纷的情况却大不相同。如果生搬硬套条文,肯定会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如果根据案情进行审理,就存在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二。婚约的争议与处理及婚约的财产性质

为了正确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婚约和婚约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

(一)婚约的性质和婚约争议的性质

1.约会

一般来说,订婚的定义是男女双方为了将来结婚的目的而事先达成的约定,订婚称为订婚。关于婚约的性质,历来有契约论和非契约论两种观点。契约论一般将婚约视为亲属法上的契约。现代意义上的订婚,是一男一女为了将来结婚而做的约定。它可以基于其意思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为一种合同。但由于婚姻特定的伦理属性,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不同于一般合同,但本质上仍应属于合同。而非契约论认为,订婚是婚姻的一个阶段,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婚约不具有合同的性质。这一事实根据法律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将婚约视为合同是不够的。诚然,婚约几乎具备了合同的所有形式要件,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合同,它首先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婚约空是以合同的形式,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是否订立。约定的内容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意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只有解除婚约后,一些财产纠纷才能诉诸法院。也就是说,婚约基本不产生任何法律结果,自然不能认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种结果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的。如果法律赋予婚约法律效力,它自然就成为亲属法的契约。在我国的民俗中,婚约也是一种天然的身份契约,这也是习俗与法律的冲突。

2.婚姻财产

订婚最重要的财产是彩礼,关于它的性质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例如,史尚宽先生将婚约订立后给付彩礼的行为定义为“目的赠与”,即“证明婚约成立,以未来婚姻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友谊的赠与。它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具有一般无偿赠与所不具备的特征。也有人认为,因订婚给付彩礼的行为是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具备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以及附带义务的赠与等。

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来看,立法主要适用不当得利制度,即在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受赠人拒不返还彩礼并继续占有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对于特殊情况,如婚后离婚未同居,离婚后因赠与造成生活困难等,则是基于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婚约和婚约财产的观点有许多可取之处,但它们过多地借鉴了国外的法律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也是造成审判困境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关于婚约的性质和婚约财产,应注意以下两点:

(1)婚约是一种道德契约。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婚约没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规定,它只属于道德范畴。在道德层面上,参与是强制性的。婚约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了准夫妻关系。这种准夫妻关系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可以在道德上约束彼此的性交行为,禁止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和婚姻关系。同时对第三者产生道德排他性,从而增加对未来婚姻的期待。因此,婚约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契约,但可以视为道德意义上的契约,契约目的的实现有道德保障。这在道德层面上并不少见。

(2)婚约财产从属性。事实上,彩礼在订婚到结婚的过程中起到了两个作用。婚前,它起到了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婚约,促进婚姻缔结的保障作用。婚前婚后,作为父母给子女的礼物,成为夫妻财产。在民间,彩礼一般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女方父母用彩礼买嫁妆,最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民俗应适用于司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民间关于订婚的习俗与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脱离现实环境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得到广泛认同。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能将民俗适当运用到司法中,这个问题是可以有效解决的。

三。完善婚约和婚约财产制度的建议。

澄清《婚姻法》中关于订婚的立场

在婚姻法中建立婚约制度的观点由来已久。例如,增加订婚制度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有效规范社会中的订婚行为,减少纠纷,使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还可以加强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尽管婚约仍处于道德层面,但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看,有必要将婚约引入法律对其进行规制。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固定的界限。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升华,二者共同调整社会生活规范。当道德观念不足以约束一个社会问题时,就有必要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之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只有明确婚约在婚姻法中的地位才是必要的。即:①法律承认订婚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具有普遍性及其在亲属法中的契约地位;②订婚不是婚姻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自愿订立,但不得违反婚姻法原则;③婚约订立后,双方应按婚约履行,但婚约不具有个人约束力,可根据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解除。

(二)民俗习惯在司法过程中的应用

法律应赋予法官在审理婚姻合同财产纠纷过程中有限度适用民俗的权力。如前所述,在民俗中,彩礼具有一定的从属属性和双重属性,即担保和赠与。由于法律将彩礼界定为附条件赠与,其担保功能并未提及,且由于个人契约的特殊性,不宜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彩礼的担保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既然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认可。因此,如果在审理中能够通过调查认定双方对彩礼有保证的意思表示,应当允许适用民俗来认定其效力,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可以根据解除婚约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认。

(3)完善婚姻合同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应根据审判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处理方式,使之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参考资料:

[1]江·。婚约财产纠纷的实证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级。

[2]吕风。婚约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关于婚约和彩礼的法律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09。

[3]张晓明。婚约财产案件的分析与思考[D]。沈阳师范大学,201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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