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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撤销之诉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撤销之诉第三人

摘 要:随着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纠纷复杂、利益多元化现象日益突出,参与案件的不仅包括当事人,还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内嵌于案外人权利保障体系中,它兼顾了纠纷解决、程序…

摘要:随着民事案件的日益增多,纠纷复杂、利益多元化的现象日益突出。不仅涉及到案件当事人,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运而生。我国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嵌入于案外人权利保护制度之中。它兼顾了纠纷解决、程序保护和实体救济等多重目的,在我国对案外人权利保护不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第三人撤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和梳理,如其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实现第三人撤销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功能衔接等等,从而为第三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合法性;关系优化

一、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合法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弥补了判决扩张的不利影响。由于民事诉讼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判决的效力原则上只到达案件的当事人。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等特点,相对判决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案外第三人。由于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行使相关权利,要求其受判决结果约束有失公允。此时,第三人需要相应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了第三人程序性保护的权利。民事诉讼越来越注重对当事人程序的保护,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理念也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保障实体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第三人提供事后程序保障,以第三人程序保障为出发点,兼顾诉讼的经济要求和纠纷解决功能。法国保护实体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中国也需要保障第三方的程序。这些程序保障理念对于我们深化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人撤销权诉讼抑制恶意诉讼。近年来,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双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谋取不正当权益成为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我国原有的保护第三人权益的方式是有缺陷的,在权益被滥用的情况下不能充分保护第三人。不知道自己利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不能参加诉讼的,法院不能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为无法救济自身权益的第三人提供了保障。

第二,优化第三人撤销权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嵌入于我国民事案件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之中,是我国案外人权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想更好地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就要探讨其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

(一)与诉讼第三人的关系

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建立在职权制度上的,第三人能否参与诉讼由法院自由裁量。而诉讼第三人制度对案外人的保护制度作用不大。由于法院决定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该制度受到进一步的限制。作为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第三人应当享有与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的权利。第三人可以通过及时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来维持合理的范围,并以程序保障的理念作为第三人制度的审查标准。事实上,为第三人提供程序性保护有利于第三人权益的实现。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程序保障理念提供了现实帮助。

(B)选择与外人一起重审

长期以来,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赋予了案外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再审的权利,对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是竞合的。在缺少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再审。但是,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不作为理论上属于广义案外第三人的范畴,因此也可以授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整。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主张赋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也有学者认为,缺失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一些学者也保持中立态度。严格的再审程序启动条件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判决。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启动程序虽然宽松,但目的是撤销生效判决中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这两种制度各有千秋。但在我国的司法环境下,应以第三人的撤销之诉为主导,不断分担和减轻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压力。

(3)与实施程序的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中涉及的标的物的转让容易引起纠纷,因此第三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的案外人给予了一定的救济。主要包括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诉讼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功能和目的不同于第三人诉讼。第三人要在执行阶段终结诉讼,也需要提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司法适用上不会有排除。同样,案外人执行的异议之诉是对执行错误的救济,不涉及对生效判决效力的影响,因此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明显不同。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对执行对象有异议,认为原判决有错误时,如何选择,是选择第三人撤销诉讼还是执行阶段案外人再审?有学者说,当两个条件都满足时,应赋予当事人选择一个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被第三人撤销的诉讼,应当由案外人再审;有学者认为,应当排除案外再审的适用。《 lt《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条文将整个救济程序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对两个体系进行了划分,但只规定了启动顺序。因此,比较合理的协调方式是在第三人的撤销诉讼中选择第三人的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选择案外人的再审申请,以突出各项制度功能的更好协调和统一,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 (4): 25。

[2]吴泽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J]。法律研究,2014 (3): 164。

[3]闫涵。第三人撤销权诉讼制度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7(6)。

[4]张兴梅。中国第三方人事后程序保障模式[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 (9): 133-139。

作者介绍:

牛(1992 ~),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注:这是“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7-068HL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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