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银行在拟制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避免,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银行在拟制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避免

银行在拟制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避免,银行在拟定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银行在拟制格式合同时,应确保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避免

郝若希摘 要:格式条款在电信、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性行业中应用广泛,有效地简化了业务程序,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金融消费者。在实践中,比如在银行业,格式条款不规范的应用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如何更加合理…

郝若石

摘要: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电信、银行、保险等公共服务行业。,有效简化业务程序,降低交易成本,方便金融消费者。在实践中,比如在银行业,格式条款的不规范适用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如何更加合理地适用格式条款,利用格式条款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值得关注。

关键词:格式条款;法律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未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而拟定的条款称为格式条款。这种条款是为了适应大量频繁的重复交易而形成的。根据其定义,格式条款具有三个特征: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为重复使用而配制;订立合同时,双方无需协商,对方只能同意或拒绝。

目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的效力,以保证对方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种情形之一的,或者有格式条款的,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1.常见的不合理银行格式条款

列举了众多金融机构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开户、开卡协议、信用卡合同两类合同,分析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1)开户和开卡协议

据调查,大部分银行的开户和开卡协议主要包含以下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条款:

1.单方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协调。但多数银行将变更权规定为格式条款,如:“甲方知晓并同意遵守XX银行XX卡章程(包括此后作出的适当修改)并履行本协议”。该条款的实质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单方变更合同,排除了客户自由选择是否变更合同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2.挂失责任条款

大部分银行都设置了免责条款,如:“卡片丢失或被盗,应在指定网点通过乙方提供的电话或其他渠道临时挂失或书面挂失。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发生的资金损失风险”,有的银行表述为:“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所有交易,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挂失相关密码后,银行应通过自身业务系统暂时冻结其相关账户和银行卡。发生财务损失,银行明明承担相应责任,却依然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让消费者承担相应损失的条款应认定无效。

3.预付费用将不予退还。

大多数银行在其开户协议和相关卡的章程中规定了预付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其中,典型的销户时收取的账户管理费和信用卡年费,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由于年费或账户管理费数额不大,大多数消费者都懒得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2)信用卡合同

随着信用卡用户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一些商业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和收单合同中都有扩大个人信息收集和信息使用范围的条款。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贷款、对外担保等个人信用交易信息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存款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上述信息的应用范围扩大到除信用卡办理以外的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异议处理等银行业务。以银行格式条款的形式取得了获取消费者各种个人信息的授权,明显违反了个人信息收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管过程中,没有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消费者的隐私权在整个业务流程中较低,个人财务信息始终存在一定的泄露风险。这种情况也存在于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信用卡收卡合同中对申请材料的处理表述为:“无论是否发卡,申请材料均由发卡机构留存,不退还申请人。”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最后如何处理没有说明。包含客户详细个人信息的信息,甚至一些房产信息和亲笔签名信息,无疑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综上所述,银行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也凸显了金融机构未正确履行义务的问题,使得银行面临相关条款无效或适用不利解释原则的风险。

二。关于规范银行格式条款的建议

为了规范银行合同中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格式条款,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相互配合。

(1)细化格式条款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目前,我国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银行业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范,但实践表明其规定过于简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如何确定不公平条款、免责条款或有限责任条款等具体问题,并结合相关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如如何在制定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实现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规定在合同中加入标准条款的规则。对于涉及消费者的合同,规则应为:对消费者的合理提示、必要的说明、消费者同意订立合同、不得有例外条款。同时,应进一步细化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效力,在法律制度层面规范格式条款在银行的适用。

(二)便利金融消费者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然而,在实践中,诉讼程序不可避免的复杂性和高昂的费用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寻求司法解决格式条款纠纷的意愿。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宜采用简易程序减轻消费者的诉讼负担,使消费者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相关纠纷,充分发挥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作用。

(3)加强金融机构的制度规范。

金融机构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防范和控制格式条款风险。一方面,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参考相关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格式,在设置通用条款的同时增加“填写条款”,便于双方协商,对一些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进行填写,避免格式条款带来的不利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使用格式合同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合理提示和告知义务,对重要条款进行口头明示和说明,让消费者根据提示做出选择。

(4)强化消费者教育功能。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中,对其格式条款的监督职责没有明确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强化消费者协会向公众普及格式条款知识的责任,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规范格式条款的作用。

参考资料:

[1]陈涛。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格式条款规制的再认识[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4): 64-66。

[2]王丹青。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银行格式条款[D]。西南政法大学,2012级。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管理窝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s://www.guanliwo.com/a/zx/48342.html
上一篇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下一篇 民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商法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管理窝

作者: 管理窝

这里可以再内容模板定义一些文字和说明,也可以调用对应作者的简介!或者做一些网站的描述之类的文字或者HTML!

为您推荐

评论列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88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wangzhan.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