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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应对高利贷,杀死高利贷,怎么应对高利贷

棕鹤日前发生的一起暴力催逼高利贷引发的“辱母杀人案”,由于当地法院的判决遭受质疑,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全国关注。目前,最高检已派员赴当地调查,相信该案能够得到较为公正的处理。也因为这次事件,高利贷再次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一言难尽的高利贷高利贷,…

棕色鹤

近日,一起因暴力逼放高利贷导致当地法院判决被质疑的“辱母杀母”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当地调查,相信案件能得到公正处理。因为这件事,高利贷再次进入大众视野。

高利贷的长篇故事

高利贷是指利息极高的贷款。因为“利息滚动”的果实,老百姓把高利贷的利息称为“驴打滚”。那么,高利贷的利息是多少呢?这头“驴”能卷走多少钱?最近有个新闻爆料,上海某大学生借了4万,半年后变成欠款100多万!由于学生自控能力弱,经验不足,正成为高利贷的新目标。

学生陷入高利贷,不是个例;农民陷入高利贷,这不是个例;中小企业陷入高利贷,并非个案...这些现象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为什么近年来高利贷愈演愈烈?法律是如何规定高利贷的?

问题一:谁是高利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央行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如果超过这个限额,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

可能是因为这个规定。社会上习惯认为,民间借贷只要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就是高利贷。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也在变化,是4倍多?很难识别具体的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是与固定利率“划清界限”,而不是随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新司法解释划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一条是年利率36%。这两条线将民间借贷分为三个领域: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受司法保护;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不予保护或反对;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无论是央行的规定,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给高利贷下定义,也没有认定高利贷违法。最大的惩罚就是超额利益不受保护,协议无效。

换句话说,高利贷没有风险,当然不会亏钱。最大的风险是超高的利息只有一部分收不回来。难怪高利贷会肆无忌惮的疯狂增长。

问题二:谁是高利贷者?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司法保护的区域是年利率低于24%的地方。如果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谁来保护?这个“恶意角色”就是暴力讨债!作为高利贷的帮凶,暴力讨债成了很多借款人的噩梦。

以“辱母杀母”案为例。引起人们愤怒和恐惧的是“屈辱”这个词。讨债手段早已超越了普通人的底线,不仅黄色暴力,甚至可以用惨无人道来形容。在普通人的认知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应该是用钱还,而不是用尊严和生命还。

然而,在暴力催收的魔爪下,许多借款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比如用“呼死你”软件日夜骚扰当事人,群发侮辱信息给亲友;如影随形,纠缠殴打,限制当事人行动自由;拿女大学生的裸照做抵押,公开曝光甚至“性补偿”不还钱。一言以蔽之,就是用尽一切手段逼迫当事人还钱,不还就让他们的生活苦不堪言。

暴利催生暴力,几乎所有有高利贷的地方都能看到暴力讨债的影子。就像火借风,风助火,高利贷滋生暴力讨债,在暴力讨债的庇护下,进一步滋生蔓延。

高利贷一端连着暴力讨债,另一端连着非法集资。本来民间借贷的初衷就是民间借贷,主要是用自己的钱借给别人,既帮别人解了燃眉之急,又从中赚取了合理的收益。但现在,大量的民间借贷不再是个体行为,而是有组织的机构行为;用于放贷的钱不是自己的,而是打着理财、投资等各种旗号筹集的。这些资金成分复杂,既有民间的钱,也有当地有“背景”的人的钱,甚至还有涉及的银行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非法集资肯定是违法的,暴力讨债也是违法的,都是高利贷惹的祸。这两种高利贷都是非法的。为什么高利贷不违法?人们很难搞清楚。

问题三:高利贷归谁管?

也有人认为高利贷是“愿打愿挨”,还不起又何必去借?连“专家”都认为高利贷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是资金优化配置的结果。做的人多了,利息自然就下来了。

理论上,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其实每个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是很不一样的。即使是借高利贷的,也可能是脑子进水了,被迫无所事事,或者绝望了...原因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人是不是还不起高利贷就要付出尊严甚至生命?一定要走到死胡同吗?价格太高了!

也有人认为,既然高利贷是两头不合法,就应该两头管。这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比如很多非法集资都是“传包”,几乎都是在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时候发现的,但是已经太晚了。暴力讨债,除了殴打、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更常用的是讨债人的“软暴力”。十几个人整天跟着欠债人,一直吃喝耶戈,精神上折磨欠债人。在这种高危状态下,一触即发的冲突存在很大隐患。但是,警察能管一阵子,管不了多久。似乎很难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违法犯罪。

目前很多地方对高利贷的监管还是空白给。根据相关规定,年利率在24%-36%之间,属于自然负债区。在这方面,法律是以“不干涉”为原则的,任何纠纷都会自行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年利率在36%以上的,超额利息协议无效,换句话说,借款人可以不还。但是,贷款人坚持要怎么办呢?借款人不敢还怎么办?这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高利贷绝不是“市场的善良”

评论员周在《中国青年报》撰文指出,高利贷绝对不是“市场上的好东西”,而是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

银行之所以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漠不关心,是因为担心企业无力偿还贷款。对于中小企业的这种情况,高利贷者心知肚明。为了牟取暴利,他们必须进行各种违法暴力的讨债活动。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暴力讨债的视频在讨债人的网络聊天群中被用作培训材料。在一个内部培训视频中,传道者大力鼓励暴力讨债,这是终身的讨债,死后留下的遗产也要收。在很多地方,不仅高利贷泛滥,暴力讨债也成了一个罪恶的行业。在一些地方,甚至整个村庄都在放高利贷。2012年,山东邹平民间借贷规模达到1000亿元,很多都是放高利贷的,最后都以崩盘告终,因为借贷纠纷死了30多人。

由此可见,高利贷绝对不是“市场上的好东西”,而是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毒瘤。一些中小企业得不到急需的金融支持,是我们国家金融流通渠道没有理顺,国有银行没有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近年来,我国在推进金融业改革的过程中,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鼓励民间资本设立自负盈亏的民营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的过程中,也倾向于鼓励地方小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但是,给民间金融以合法地位,并不意味着给高利贷以一席之地。高利贷的“野蛮生长”遏制了合规的民间金融。高利贷以高回报吸引人,对社会资金有很强的吸引力,导致基层银行难以吸收和存储资金,也增加了实体制造企业的财务负担。

高利贷的存在,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不足,金融流通秩序高度扭曲的恶果。中国一直不承认高利贷的合法地位。2015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36%。但由于目前对高利贷的认识比较模糊,一些高利贷纠纷即使打官司,超出规定部分的非法利息,实际上也被一些法院认定为借贷双方的约定,使得暴力讨债更加有恃无恐。

高利贷对中国基层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政府应态度明确,坚决打击取缔,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高利贷者依法惩处。目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资金困难。用高利贷来帮助中小企业,只能是饮鸩止渴。政府在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同时,也需要加大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为中小企业摆脱高利贷“奴役”创造市场条件。

从三个方面入手根除高利贷毒瘤。

在传统的西方社会,高利贷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四大喜剧之一的《威尼斯商人》中,英国作家莎士比亚生动地刻画了放债人夏洛克贪婪、吝啬的性格,反映了社会对高利贷者的鄙视。在意大利诗人但丁的《神曲》中,高利贷者被送入第七层地狱,在无边的沙漠中遭受从天而降的大火和暴雨。这种文化传统延续至今,“高利贷”一词在英语语境中具有强烈的负面含义。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年至2016年,该网共收集到与高利贷相关的刑事判决书411份,包括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显然,高利贷不仅吸干了借款人的骨髓,还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颗羽翼丰满的毒瘤。

笔者认为,高利贷之所以猖獗和猖獗,在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有效服务不足,给高利贷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如果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等能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高利贷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高利贷已经成为寄生在经济正常肌体上的毒瘤,不仅吞噬着广大借款人的财富甚至生命,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因此,加强综合整治刻不容缓。有关部门也要有“一盘棋”的思维,坚决遏制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当前,整治高利贷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将所有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制定民间借贷法,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制定严厉的打击高利贷特别是暴力讨债的刑法,使高利贷有法可依;特别是要加大对政府官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处罚力度。凡参与高利贷的,一律开除公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堵住公务员参与高利贷的渠道,从而形成强大有效的法治对高利贷的威慑力。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击高利贷的社会合力,铲除高利贷滋生的社会土壤。公安、司法、工商、金融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门力量,建立以政府机构为主导,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立体化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社会引导,让社会各界对高利贷保持足够的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实行现场突击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设立举报电话和奖励基金,提高打击高利贷的社会敏感度,做到事前预防为主,将大量高利贷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诱发新的社会暴力案件。

第三,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力度,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融资环境,提供更加便捷的融资渠道,包括改善服务,降低企业发行债券的上市门槛和条件,提高企业或个人直接和间接融资的可获得性,以有效的金融服务覆盖社会各个层面,消除高利贷滋生的空社会。(据人民日报中央厨房麻辣财经工作室、中国青年报、中国商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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