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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高利贷的法律法规,我国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国家法律对高利贷的法律法规

方润泽摘 要:我国民间借贷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高利贷问题,它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较大的不良影响。其中,法律的不健全是导致高利贷频频发生并产生危害的重要原因。本文从高利贷的立法、司法两方面来阐述我国目前高利贷问题的产生原…

方润泽

摘要: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高利贷问题,对中国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很大。其中,法律的不健全是高利贷频发和危害的重要原因。本文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高利贷的成因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利贷;原因;解决方案;法律

1.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日益活跃,民间资本的流动也更加频繁。诚然,民间借贷有一些优势,如条件限制较少等。但由于缺乏相关部门的法律保护和监管,加之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利率过高等诸多问题,很容易发展成一种异化的借贷方式——高利贷。它对我们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全国范围内,高利贷引发的悲剧数不胜数,最典型的是“辱母杀母案”和“铁笼沉尸案”,这是轰动全国的两起大案。当我们在为于欢的命运叹息的时候,当我们在为胡方泉的残忍咬牙切齿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高利贷这个这些悲剧的罪魁祸首?我们有没有想过,这又是一场法律缺失导致的悲剧。

屡屡发生的高利贷悲剧,给我们敲响了“法律”的警钟。只有通过研究和宣传,才能使“法”深入人心,才能减少此类悲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我国高利贷背后法律问题的现状

1.高利贷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部门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过这个限度,超出的利息就不受保护了。”后来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两个司法解释并没有对高利贷做出准确的解释,只是强调了民间借贷中不受保护的部分,没有解释什么是高利贷,什么是高利贷的“红线”。这不仅难以震慑不法分子,也无法给执法人员准确的执法依据,从而导致各级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很大困难,阻碍司法部门合理定罪量刑,解决高利贷问题。此外,这一时期对高利贷唯一明确的定义是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打击高利贷的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种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界定为高利贷。”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关,其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很难根据通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高利贷与集资诈骗罪、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不清,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集资诈骗罪和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资金也是高利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构成犯罪因素。

2.对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近年来,中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中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已达5万亿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机构不断涌现。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从事民间借贷、资本中介等业务的相关主体的监管“有法可依”,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规颁布之前,我国企业间借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实际上,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民间借贷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矛盾的长期存在,造成了我国大量民间借贷公司游走在法律边缘,难以监管。这些公司往往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成立,并在报纸上宣传。但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时,他们通常会让公司员工以个人身份签订借贷合同,以逃避法律监管。这些公司吸收大量民间资本进行非法经营,部分非法所得也通过这一渠道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给民间金融市场的稳定带来诸多隐患。

3.社会信用体系法律不健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信用体系的法制建设严重落后。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也有惩治欺诈犯罪行为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失信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相当严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这就导致了尚未达到刑事级别的失信行为很难受到惩罚,不讲诚信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无法受到社会的谴责。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贷款人不得不面临“老依赖”的局面,增加了交易风险和合同风险,增加了交易成本,以至于贷款人需要提高利率来补偿高昂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

大量的高利贷案例表明,高利贷的利率一般与借贷风险成正比。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是增加借贷风险的关键驱动因素。社会信用体系的严重缺失是高利贷利率畸高的重要原因,也是高利贷容易引发暴力案件的关键因素。由于社会诚信普遍缺失,不能保证出借人的到期收益能够收回。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贷款人只能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来增加单笔收入,并通过暴力、非法手段迫使借款人还款。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与高利贷公司相结合,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恶劣影响。

三。解决方法

1.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完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很多国家都对高利贷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学习国外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制度。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联邦政府没有规定贷款的利率,但并不意味着联邦政府没有相关法律来管制高利贷。根据联邦法律,贷款人要求的利率超过该州法定最高利率的,贷款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贷款人无权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如果贷款人收取的利率超过所在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则构成“高利贷罪”,是联邦重罪。其次,美国各州对高利贷利率也有明确规定。比如经济最发达的加州,规定普通个人和组织除非获得特别许可,否则不得对所借的钱收取超过10%的利息。而且出借人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不管什么名义,都应该纳入利息范围。如果法院认为出借人故意索要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将判处出借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纽约州也规定收取16%以上的利息违反民法,收取25%以上的利息违反刑法。同时,美国有两个与之相关的重要法律体系。一种是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抵消大部分债务,给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另一个是1977年制定的《公平讨债作业法》,专门针对讨债。这两部法律更好地调节了借贷双方的矛盾,使借贷双方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

目前,中国的信用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在立法方面。因此,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立法为先导,借鉴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制定专门的信用体系法律,完善《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与信用体系相关的法律,加紧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同时,信用服务中介也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引导信用服务中介的发展,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获取和使用公共信息和信用数据的程序,使信用中介更加健康地发展。

3.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我国民间借贷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建立民间借贷的制度性监测体系。加快“一行三会”合并,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人民银行下设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模式;在地方政府设立金融办,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中央和地方的齐抓共管,让监管力量“拧成一股绳”共同发力。其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坚决查处非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对外放贷、不当广告宣传等行为。对暴力讨债、绑架等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理。再次,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最后,应该从法律上允许企业间借贷,给予民间借贷更广阔的生存空间空,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引导借贷公司向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结论。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监管对高利贷的治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代中国高利贷的产生与法制不健全有关。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良好的法治将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针,旨在加强中国法治建设,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中国。因此,在高利贷问题上要把法制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在立法和执法上都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减少高利贷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的危害,为中国民间借贷提供更健康的发展空。

参考资料:

[1]刘新荣,陈亚东。高利贷的危害及政策应对[J].当代经济管理,2009(31)。

[2]潘,周泉。民间借贷、高利贷、非法借贷疑难问题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务,2012(1)。

[3]岳财神,张晓东。民间高利贷规制的困境与出路[M]。法律出版社,2012年。

[4]杨·。论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的危害及法律规制[J].法制文明,2012(2)。

[5]龚珍君。民间高利贷定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J].政法,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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