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新闻 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讨论,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讨论,现在生态旅游的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讨论,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讨论,现在生态旅游的发展面临哪些问题?

摘 要:当前,随着我国生态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人数也在不断上涨。但是,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破坏生态环境表现最为突出。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上却存在较大的空白,这就很难发挥法律…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生态旅游的不断发展,游客数量也在不断上升。然而,它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生态环境的破坏最为突出。目前,虽然我国的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大空白,使得法律难以在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笔者从自身法律经验的角度,简要分析了生态旅游的法律问题,并就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来解决生态旅游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生态学;旅游业;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生态旅游应该是以自然为核心,以欣赏自然美景和人文景观为主要活动的活动。与此同时,我们国家也在不断挖掘各地的旅游资源,丰富各类游客的旅游选择,同时也陶冶游客自身的情操。现代社会的人们越来越注重享受自然消费,其中生态旅游最为突出。虽然人们越来越提倡“走进自然”、“亲近自然”,但现实中却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了一些环境问题,如白色垃圾、水污染、噪音污染、空空气污染等。,从而促使我们思考法律效力,如宪法、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在当前加强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我们更应该重视对生态旅游相关法律的思考和探索。因此,基于这一现实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建议,希望对生态旅游的法律实践有所帮助。

第一,中国生态旅游资源丰富。

中国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同时,中国东西、南北跨度大,造成了中国多种多样的气候类型和特殊地貌。比如喀斯特地貌、丹霞地貌等。同时,中国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如秦兵马俑、敦煌莫高窟、故宫等景点。同时有丰富的人文生态资源,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人口多,风俗习惯不同。另外,我国政府之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自然保护区,使得我国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这些资源为生态旅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多种选择。

第二,旅游业发展引起的生态问题

(一)旅游资源利用不合理

近年来,为了赚取丰厚的利润,许多地区一直在不断挖掘当地的旅游资源,但开发过程往往违背客观规律。比如在旅游开发过程中,没有实地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没有考虑到会不会污染环境,就盲目进行粗放型开发。比如云南西双版纳,大量砍伐当地树木,导致当地热带雨林不足原来的1/2,直接威胁动植物的生存和发展。

(二)旅游景区环境污染严重。

近年来,中国的生态旅游资源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一些国内外著名的旅游景点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据有关调查,目前我国44%的自然保护区存在垃圾污染,12%的自然保护区存在水污染,噪声污染和空空气污染分别为12%和3%。随着游客的日益增多,旅游保护区的建设遭到破坏,一些保护区的资源逐渐恶化。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人类保护意识低。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第三,生态旅游中的法律问题。

带着生态旅游中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思考法律。通过查阅资料,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总结了当前旅游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立法视角

目前,面对越来越多的旅游景点的兴起,我国旅游立法存在严重问题。首先是缺乏相应的旅游立法,同时也没有注意旅游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巧妙衔接。旅游相关立法借鉴其他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其次,旅游方面缺乏完整的旅游基本法,保护生态旅游环境的法律空白。第三,政府在生态旅游方面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时间问题。这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政府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能,但如果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级政府也很难管理旅游企业。这将影响政府的职能。最后,旅游规范与资源环境没有沟通和衔接,一些自然景区保护的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比如,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立法规定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具体说明。

(2)执法视角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深知法律是环环相扣的。每一个环节总是与前一个环节密切相关。因此,生态旅游立法的不完善也直接影响了执法的进度。首先,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生态旅游执法机构和部门,所以在生态旅游方面也是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此外,执法不严等一些问题使得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反而更加猖獗。其次,我国法律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重立法轻执法”,即只重视法律的颁布、修改和废止,而忽视法律的运行,这使得生态旅游很难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一些相关旅游执法部门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用法律手段惩罚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因此,生态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说,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不足。因为某种程度上,它让法律形同虚设,让法律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

(三)监督角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生态旅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没有形成合力,缺乏团结和氛围,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其次,监管的对象大多是开发商、经营者等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而真正监管法律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作流程的现象较少。

(4)法律颁布的角度

一般来说,我们颁布法律是为了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巩固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因此,《旅游法》的颁布实施也不例外,它的颁布也是为了解决生态旅游中存在的问题。但这些往往只是立法者的前提假设,具体效果仍以现实为准。而我国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是立法滞后,即颁布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与现实总有一些差距。例如,虽然中国颁布的许多法律都是关于生态环境的,但尚未颁布关于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这与现有的生态旅游法律无法跟上现代生态旅游的发展。

四。解决生态环境法律问题的措施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总结自己在法律实践中的经验,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建议,希望对广大法律工作者有所帮助。

(1)立法

1.清除经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全部归国家所有。然而,这种情况阻碍了工作人员对景点的维护和管理。再加上地方政府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具体管辖权,当地人又想挣钱,导致很多地方的旅游景区利益,名义上属于国家,实际上只是人们获取利益的一种方式。所以,我们要真正让旅游资源回归本来的属性。我们相关法律部门要有所为,无所不为。比如中国的生态旅游,可以按照从中央到地方的流程来管理。首先,国务院各部委向各省区发布了统一命令。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比如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景点由建设环保部门管理;历史文化旅游景区由相关文化部门管理;与宗教文化相关的旅游景点由宗教部门管理;以森林等植物为核心的旅游景点由国家林业部门管理等。按照笔者的预期,我们采取这种做法后,所有法律部门都会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避免出现管理混乱、管理不严、管理缺位的现象。

2.建立专门的生态安全立法。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来有效发挥作用,生态旅游也需要法律来规范。同时,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要注意其适用性,即具体性。

3.规范相关管理规定。

我们在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生态旅游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法规。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我国生态旅游中存在的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在生态旅游方面,要规范旅游区的审批、保障制度、旅游产品的开发利用、游客的管理、旅游区居民的管理等,切实推进生态旅游的法制化建设。

(2)执法。

1.依法完善旅游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人员配置。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深知与生态旅游相关的执法机构主要包括执法机关和一些有管理权的管理组织。以及它们的功能、任务等。是由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的。同时,在选择执法人员时,要优先考虑懂法律、懂政策、懂旅游、懂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此外,还要对他们进行专门的旅游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严格执行生态旅游法,有效惩罚旅游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实现生态旅游。

2.严格执法,建立相关机制。

首先,要建立生态旅游行政执法责任制。在生态旅游的法制建设中,要明确行政执法的责任机制和评价机制,同时要明确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具体职责。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使其更加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其次,严格生态旅游行政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例如,政府可以定期举行生态旅游行政执法听证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与公民、法人或组织密切相关的具体内容,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告,让每个公民都有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从而更好地完善生态旅游行政执法。

3.监督。

法律的实施需要全体公民和相关法律机构的监督。因此,中国颁布的关于生态旅游的法律也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普通公众的监督。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该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它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其财务和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分开,并赋予一些明确的监督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效能。当然,也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合力,建立生态旅游的法律监督力量。

4.其他方面

(1)加强生态旅游的法制宣传。目前,针对中国生态旅游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很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此,我们想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除了以上三种途径,我们还可以加大生态旅游的法制宣传。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加强生态旅游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让每一个公民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责任,让法制观念深入每个人的内心,激发他们对旅游目的地的归属感。从而真正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旅游法治的权威,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让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居民参与到生态旅游的环境保护中来,保证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2)优化旅游管理权限结构。首先要把经营权和经营权分开,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无论两种权力同时交给哪个部门,都会造成混乱。分离后可以将经营权归属于企业,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企业进行评价,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作为企业,可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素质和技能培训,加强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培训,提高岗位要求,加强环保人员生态环保意识的塑造,提高生态旅游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综上所述,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享受消费。其中,旅游消费占很大比重,促进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增长和发展。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同时,我们在解决生态旅游问题的同时,也发现了法律的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完善与旅游相关的法律,确保法律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使每个公民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并确保子孙后代都有生态旅游的机会,以提高个人的环保意识,完善生态法律制度,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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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永哲。生态旅游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08。

作者介绍:

孙(1983年8月~),女,陕西长安人,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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