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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听证未成年意义,不公开听证未成年意义,目前我国并未设立听证制度

王丽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后各地纷纷展开实践与尝试。但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在利益各方就该问题无法达成共识时,一个能够表达意见和主张的平台和机会就显得尤为必要。…

王力

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后,各地开始实践和尝试。但是,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当所有利益相关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一个发表意见和看法的平台和机会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各地对附条件不起诉听证进行了许多尝试,但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难免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本文将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听力;程序正义

听证程序一般被认为是普通法中“自然正义”的原则之一,即听取他人的证言。其本义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与评判一场纠纷或评判某人的行为,不仅要听一方的陈述,还要听双方的陈述;对方当事人不听其陈述的,不予处罚。其核心在于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利益相关者的决定之前。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的一种表现,是检察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方式。听证程序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程序,就像一个过滤器,可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尽可能地消化当事人的不满,减少启动耗费更多诉讼成本、耗费更多时间的上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的机会。在最短时间、最大程度上满足人们对正义的需求,符合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其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小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区公安机关刑拘。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小刘是否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进行了听证。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检察官(包括主审检察官和案件承办人)、书记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父母和法律援助律师、未成年人保护人、司法社会工作者。主审检察官负责介绍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说明举行听证会的理由和会议要讨论的具体内容。

具体听证程序如下:

首先,案件承办人介绍相关情况。首先,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小刘在案发前的违法经历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如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其谅解等。其次,简要说明各方对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反馈意见,如侦查机关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等。最后,案件承办人介绍了对小刘拟采取的调查教育方案。

第二,调查人员的态度。其中一名办案人员强烈反对在本案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原因是小刘参与的案件是多人多打,情节和影响比较恶劣。况且小刘在本案之前就有违法记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另一位调查员质疑,帮教真的能让小刘悔过自新吗:宽松的帮教环境未必是最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未成年嫌疑人家长发表看法。刘的父亲反思了自己十几年来对孩子教育方式的不足,表示如果检察机关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一定会在庭审期间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

第四,律师发表意见。法律援助律师主要阐述了小刘在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的心态变化,认为小刘有悔改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观条件。

第五,社工说话。与小刘接触较多的社工反映,小刘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不想在餐饮单位工作,希望上学。但社工表示,小刘确实是想学习,或者是想逃避考试期间安排的工作,所以不知道他喜不喜欢努力。

第六,未成年人保护人发言。未成年人保护人讨论了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附加不起诉条件,如何找到适当的方式帮助和教育他们,以及监督检查的必要性。

第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听证案件。

从听证会的整个过程来看,这似乎是一次比较成熟的听证会:多方参与,各方意见都被公布并认真听取,检察权被置于监督之下,各方都很容易接受最终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作为一项关系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诉讼活动,符合程序正义,意义重大。首先,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其次,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感受到平等待遇,减少被追究责任时的卑微感和歧视感,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公平待遇;再次,有利于其他参与人更加理性、负责任地参与听证会的全过程,感受到使命感、存在感和被尊重感,从而做出更加合理、负责任的听证结果;最后,有利于听证参与各方发自内心地接受听证结果,提升司法公信力。

学界认为,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包括(利害关系人)获得听证的机会、法官的正义、判决理由和形式正义。如果用这些标准来衡量上述听证会,会发现他们的一些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具体分析如下: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没有出席。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诉讼,都有机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在这次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中,当事人并没有表明态度,主张权利。没有给小刘向其他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机会,也没有给后者提供观察小刘悔罪状态的渠道,做出更加客观可靠的结果。小刘没有出现在听证会上,所有关于小刘的信息都是别人的陈述。这不仅让从未见过小刘的“未参保”人士和NPC人大代表难以表达有针对性的意见,做出自信的决定,也让调查人员、小刘的父母、社工等立场偏颇的参与者只能以自己的印象表达对小刘的看法,无法说服对方,最终坚持己见。这显然达不到召开听证会的效果,也违背了听证会的初衷。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会中,被害人的存在也被忽略了。被害人作为利益受损的受害人,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意见,所以会觉得自己的尊严受损,对听证结果产生质疑,甚至公正的听证结果也会被否决。

二是法律援助律师未能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刑事诉讼中的抗辩主要包括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有效的辩护要求对指控者的反驳要有意义,而不是为了说话而只是形式上的说话。正义要求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同时,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的维护者,应当充分发声,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小刘无法到场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的情况下,律师只是口头表达了小刘在看守所表现的变化,并没有其他材料说服其他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这种辩护不够有效,程序正义的实现更无从谈起。

第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制度的构建

1.听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并不是每一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都需要听证,这不符合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要求,也违背了附条件不起诉引入听证制度的初衷。因此,需要适用听证的案件,应当限于检察院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但侦查人员、被害人有异议的案件。

2.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

听证程序的启动与利害关系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密切相关。因此,承办人认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拟适用的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承办人应当启动听取意见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送达协商函,并规定在五日内反馈意见。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与否,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和名誉产生很大影响,所以法律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一票否决的权利。鉴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一般需要当面听取意见,要求承办人在征询书中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并要求其在回执上注明是否同意申请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反馈的,视为不同意附条件不起诉。此时,检察机关应当结束听取意见的活动,依法及时提起诉讼。

(2)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反馈是否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见。逾期不反馈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反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成为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的考虑因素。

(3)听取受害者的意见。一般来说,要当面听取,也要告知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要求其在回执上注明是否同意适用,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反馈的,不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但也可以是检察院启动听证程序的考虑。

综上,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院需要考虑启动听证程序: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二是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有不同意见;第三,社会影响大。

3.听证参加人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因为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审理应当不公开进行。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审计。

本文拟将听证参加人分为必要参加人、可以参加人和可以参加人。必要参与人是指听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参与人,包括检察官、侦查人员、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官分为听证主持人和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是指挥听证程序,维护整个听证过程的秩序。听证主持人可以是检察长或者由检察长指定的与案件无关的检察官。参加人是指对听证结果有影响并能提出宝贵意见的人,如人大代表、未成年人保护人、社会工作者、所在社区代表、学校教师等。可能的参与人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其他为案件提供帮助的人。虽然听证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有较大区别,办案人员不需要回避,但应当赋予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4.听证程序的具体设置

听证会以圆桌会议的形式举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后,应当宣读听证纪律,介绍听证程序,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1)案件承办人发言。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第一个发言人是案件承办人,但也有学者提出这种发言顺序不妥。“听证发言的顺序应当按照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最后审查案件的检察官的顺序进行,不要让听证人先入为主,做出主观臆断。”但我觉得由办案人先发言是合适的。一是在侦查人员和被害人反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下,案件承办人在“一切为了未成年人”的理念下组织听证。与侦查人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相比,案件承办人的立场更加客观和理性。其次,向听证参加人介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使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制度。第三,最后,重点阐述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供其他当事人参考和讨论。在本文提到的案例中,还公布了各方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我认为不妥。因为收集各方意见是为了给案件承办人提供参考,如果在听证会上公开宣布,无形中会疏远甚至恶化侦查人员、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听证目的的实现。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言。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少年嫌犯没有出庭。这不符合程序正义对程序参与的要求。因此,在听证程序中,应当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参与听证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其发言的顺序需要排在第一位。因为未成年嫌疑人以“不法分子”的身份出现在陌生人面前,会产生恐惧感和紧张感。如果他们在听到调查人员和受害者的激烈言辞后发言,他们在听证会上的表现就会受到影响。另外,未成年嫌疑人的行为可以给其他参与者一个发表意见的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述后应当回避。一方面是怕其他诉讼当事人有顾虑,不能自由发表意见;另一方面也担心处于敏感期的未成年嫌疑人受到言语伤害。法定代表人可以就是否配合检查、协助教育等进行陈述。

(3)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同样,受害者没有出席听证会。只有案件承办人提到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害人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即使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想法,我觉得检察院也应该给被害人一个表达的机会。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证程序可以成为其发泄不满的窗口;如果被害人真心原谅犯罪嫌疑人,这不仅会促进庭审更加温和顺利,还会让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助于他们改过自新,更重要的是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4)调查人员发表意见。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侦查人员对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认识不够深刻,不能接受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观点,也不认为帮教是比监禁更好的教育改造方式。但是,调查人员的意见将使诉讼参与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如果调查者的意见确实正确,当然应该接受和吸收。

(5)律师辩护。如果侦查人员和被害人的言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维护者,有义务对相关问题进行反驳。

(6)参与者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社会工作者、未成年嫌疑人学校和社区代表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发表意见等。未参保和NPC代表就听证会上的所见所闻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经过一轮发言,听证会参加人可以自由交流。有学者提出,听证会应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得到最终结果。但我觉得这不合理也不科学。听证会的参与人并不都是像审判庭成员那样置身事外的中立人士,举行听证会也不是为了辩论对错。听证会的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消化不满,中和多方意见,为检察院做出最终决定提供参考。所以我认为最终的案件应该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听证会应当配备记录员,记录上述人员发表的意见,制作听证笔录,供听证参加人确认并签字。

参考资料:

[1]刘·。刑事诉讼听证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法律评论》(双月刊),2015年第1期(第189期)。

[2]马东信。论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中国刑法杂志》2000年第5期。

[3]宋·应晖。刑事诉讼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陈增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刍议》,《法制与社会》,2014年9月(下)。

[5]吴辉。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27卷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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