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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欠款怎样列被告,转让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欠款怎样列被告

■个人独资企业被转让也必须支付此前拖欠的工资吴律师:2015年1月,赖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我们则被招聘为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种种原因,仅过了半年,公司便步入困境,并因此欠下我们共计13万余元的工资。鉴于半个月前,赖某悄…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时,还必须支付以前所欠的工资。

吴律师:

2015年1月,赖投资注册成立个人独资公司,我们被招聘为公司员工。由于经营不善等各种原因,仅仅过了半年,公司就陷入了困境,并因此欠了我们共计13万余元的工资。鉴于半个月前赖悄悄将公司转让给黄,下落不明,我们只好要求黄的受让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黄认为,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自己为出资人并获得批准,意味着原公司已被消灭并成立新公司,且我公司拖欠的工资发生在该公司原出资人赖转让之前,我公司无权向现公司索要。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读者:甘凤玲等11人

甘凤玲和其他读者:

虽然公司是个人独资,已经转让,但你仍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一方面,投资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淘汰或重生。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依法享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其相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继承等原因变更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或者合法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即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独资”,即由自然人投资的经营实体,其财产归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既然也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仍然需要以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投资者也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相应的,黄自然不能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了投资人,就认为受让公司不是原公司。另一方面,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必须继承原有债务。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是企业内部投资者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企业本身的属性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也就是说被转让的企业自然享有原有的一切权利。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转让的企业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结合本案,黄某的受让公司不能只是享有权利而拒绝承担义务,也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选择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它只能先把你拖欠的工资还清,然后按照公司的转让合同向赖追讨。

吴律师

■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如何保存诉讼索赔证据?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出差,突然收到银行系统发来的手机短信,显示我有密码交易的银行卡账户被转账提现73000多元。我立刻感觉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马上打电话挂失报警。三天后,我去银行要求赔偿,被拒绝了。原因是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我不在取现操作现场,而且由于取现操作现场的操作人员蒙面,我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也就是说很有可能操作人员是我本人或者与我有直接关系,也就是无法确定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我提起诉讼后,法院也以我无法证明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读者:杨婷娟

杨婷娟读者:

法院的判决没有错。

首先,你有举证责任证明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时,无疑需要查明银行卡账户转账取款时持卡人是否在现场,持有的卡是否为真卡,审查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的原因等。,从而确定是否存在盗窃的基本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如果你基于你的银行卡被盗刷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盗刷卡的存在。只是因为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然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其次,被盗银行卡的证据保全措施。一方面,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要立即通知银行并挂失,向银行询问被盗卡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对手的账户信息以及最近的ATM机位置。必要时,还可以记下客服人员的电话号码,以便诉讼时核实;另一方面,要赶紧去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由于你已经挂失,ATM机会吞卡。持卡人应保留收据,以证明本人及真实银行卡第一时间不在被盗现场,银行卡已被他人伪造盗刷;另一方面,你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口头报案,告知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对方的账户信息,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银行打印账户明细,等待公安机关凭你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办理报警书面登记手续。

吴律师

■如果卖家私自更改车模,买家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吗?

吴律师:

半年前,我花了50多万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大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因为车子经常出故障,经过公司指定服务站反复维修,也无法彻底解决,甚至被迫停止服务。我怀疑车的质量,悄悄请人检测了一下。结论是车辆型号被私自改动。面对这一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也承认确有其事。但当我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时,被法院驳回,只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我的停运等损失。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肖水秀

萧秀读者:

虽然该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欺诈,但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本案不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第二条也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也就是说,能够享受三倍赔偿的主体只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的目的是“生活消费需求”。《消费者通则》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仅仅因为你买车只是为了货物运输,也就是为了盈利,属于生产消费,而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这就决定了你不属于“消费者”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由此产生的纠纷自然也就无法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另一方面,公司应承担一般赔偿责任。公司不需要三倍赔偿,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即只要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就必须承担返还购车款、赔偿停工等损失的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信息,诱导对方作出虚假的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因为公司通过私自改变车辆型号引诱你买车,所以认定公司有责任。

吴律师

■单位虽然有发放年终奖的自主权,但不能“因人而异”。

吴律师:

我公司的相关方案明确规定了员工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2015年公司给每个员工组织了年终绩效考核后,我也在可以享受年终奖的人之列。但由于我在工作中得罪了个别领导,公司借口虽然我完全符合发放条件,但由于年终奖的发放属于公司的自主权,是对员工的额外奖励,公司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我也无权要求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然后就多次拒绝给我发放年终奖。请问:公司真的可以随意因人而异吗?

读者:兰萍萍

兰萍萍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也不能随意拒绝给你发年终奖。

一方面,年终奖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分别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制作奖;(二)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lt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具体范围的说明第二条还规定:“(一)生产(经营)奖包括超额生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综合奖、提前完工奖、外轮派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对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4)其他奖金包括从非全日制学费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虽然发放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考虑其年度福利和员工年度绩效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并设计相应的具体发放方案。但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并制定了发放计划,年终奖自然会按照法律对工资的要求发放。另一方面,公司必须给你发年终奖。《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的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地域等差异,都可以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因为本案中公司组织的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显示你可以拿到年终奖,所以决定公司不能再以独立自主为借口对你“另眼相看”。

吴律师

大学生被骗找工作是为了生存,小偷小摸也能构成犯罪。

吴律师:

因为家境贫寒,我儿子考上大学后,家里已经为他上学负债累累。三个月前,由于毕业在即,儿子和其他同学一样,利用课余时间提前出去找工作。没想到,不仅没找到工作,还被“黑中介”骗走了仅有的几百元生活费。为了不给贫穷的家庭添麻烦,也为了生存,儿子决定自己解决,铤而走险“偷”。虽然第一次在某商场偷了五袋方便面,被公安机关警告过,但后来因为饥寒交迫,一周内又在另一家商场偷了五次价值700多元的食品和生活用品。我不能接受的是,我儿子最近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我儿子被骗只是因为他的钱,他为了生存做了小偷小摸,总共才700多块钱。怎么可能构成犯罪?

读者:曾方云

曾读者:

虽然有原因且数额不大,但你儿子确实犯了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并且有“数额较大”以上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的,相应的,你儿子的行为恰恰具备了本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儿子虽然被“黑中介”骗了钱,陷入了生存困境,但只能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使他不能享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权利,使盗窃商场财物合法化,即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性质。另一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十万元、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表面上看,你儿子的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所以不纳入起诉,但这不是绝对的,因为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也规定“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以多次盗窃论处. "也就是说,因为你儿子受到了治安警告的处罚,虽然他被盗的财物价值只有700多元,但这1000元如果减半,也是“数额较大”;而你儿子几天内偷了六次,就是“多次”。

吴律师

员工离职后公司发布“脱离关系”公告是否侵权?

吴律师:

我曾经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货款。一个月前,我因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不愿意与我续签而离职后,公司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向公众宣布,我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今后我的一切行为都与公司无关,甚至还向我之前接触过的单位或个人发出了类似内容的通知。结果有些人对我有一种不自然的感觉,我自己也觉得不舒服。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读者:赵小倩

赵小倩读者:

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评价自身客观社会、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名誉确实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他人隐私材料或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按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按照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相应的,当本案不属于侮辱诽谤、发表或公开隐私、新闻报道失实的情况下,无疑需要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考虑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名誉权。结论是否定的: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即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你并没有因此而痛苦。即虽然有人觉得不自然,你觉得不舒服,但这不是财产损失,也没有达到精神损失的程度,至少不在必须承担相关责任的“严重”范畴之内。另一方面,既然没有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自然“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最后,公司向公众发布“脱离你的关系”“你的一切行为都与公司无关”的公告,甚至向你之前接触过的单位或个人发送类似内容的通知,都是基于你签订购销合同、收取货款的特殊身份。其目的无非是通知和警告相关人员,你不再代表公司行使你原有的职责,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交流或误会,不希望或不允许你的名誉受损的情况发生。

吴律师

■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雇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吴律师:

进了一家公司,之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积蓄也快用完了。为了先找到工作再选择工作,为了解决温饱,我知道公司提出的月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我不得不同意。最近我要求公司给我涨工资,因为我觉得我真的很亏。但是公司说我的工资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已经写进劳动合同了。虽然当时低了一点,但是既然双方都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我也只能等到劳动合同到期再续签了。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赵小维

赵小维的读者们: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有权要求补发和追加工资。

一方面,本案中月薪低于最低工资的约定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得更为明确:“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下列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待遇。”也就是说,保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每个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劳动者工资压缩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内。结合本案,虽然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公司有约定,但由于约定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从一开始,相关协议对你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成为公司的依据或借口。另一方面,公司必须补发和增加你的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单位没有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另一方面,你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救济。《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公司顽固不化,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公司补发甚至赔偿损失。

(本栏目稿件由、廖、闫美生、闫东岳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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