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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打工妹,我是打工妹,我是一个打工妹

段飞凤 罗承芙2014年5月28日,随着调解协议书的签订,脑瘫患儿刘虹江历经十年的维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作为小虹江的母亲,钟先有内心涌起一股暖流,并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协议签订后,她小心翼翼地推着轮椅车,与小虹江一起迎着灿烂的阳光走向前方。梦…

段封飞罗成福

2014年5月28日,随着调解协议的签署,脑瘫患儿刘红江历经十年的维权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作为肖宏江的母亲,钟仙友感到心中一股暖流,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签完协议,她小心翼翼地推着轮椅,和肖宏江一起在明媚的阳光下向前走去。

噩梦开始:健康产妇生下脑瘫婴儿。

2004年,21岁的打工妹钟仙友与该市的一名年轻男子刘钱丽喜结连理。很快,钟仙友怀孕的消息被送回了农村老家,这让我妈很开心。钟仙友家庭条件不好,可以称之为贫困。他父亲早逝,妹妹年幼,母亲独自抚养两个妹妹。为了减轻母亲的经济压力,她初中毕业就辍学,和同村的姐妹一起进城谋生。如今,钟仙友嫁给了城里的意中人。

钟仙友从小做了大量的体力活,养成了很好的体质。怀孕期间,她基本没有感冒,没有生病,也从来没有去过医院。由于缺乏怀孕的基本知识,她从未进行过任何正式的出生检查。

时间在快乐中一天天过去。2005年6月3日晚7点,钟贤羊水突然破了,紧接着小腹阵阵作痛。6月4日凌晨,她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南方某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产医院”)待产。当时医生对她进行了一系列常规检查,然后让她在产房分娩。我知道生产不顺利,因为初产妇体力不支,经验不足而耽误生宝宝。这时医生给出了“注射催产素,腹腔内子宫加压,尽快结束分娩”的诊断意见。最后,在第二产程持续2小时35分钟后,钟仙友艰难产下一名女婴。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女婴出现中度窒息,身体苍白,肌肉无张力,呼吸微弱,哭闹不畅。经过抢救,情况略有稳定。

女儿的危急情况让钟仙友夫妻焦急万分,但医院还是处处推卸责任。钟贤想起自己在产房难产,助产士却在旁边打盹睡觉。真的充满了愤怒和沮丧。这对没有多少文化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夫妇只能通过“制造麻烦”来反击这种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多次找到妇保医院领导,投诉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

本来一个家庭有了宝宝是一件幸福的事,但钟贤却有了一个幸福不起来的家庭。婴儿反复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出现四肢抽搐、呕吐和阵发性嘴唇青紫。专家会诊后认为,婴儿中度窒息可能引起缺氧缺血性脑病和脑瘫。在经历了九个惊心动魄的日子后,2005年6月13日,专家建议宝宝病情趋于稳定,度过急性期,初步迎来恢复期。2005年7月1日,在医生的建议下,钟仙友带着即将满月的宝宝出院了。妇保所联系了市内另一家医院进行后期康复治疗。

维权难:混乱的协议堵塞维权路

给婴儿取名刘红江,意思是美丽和心胸宽广。遵照妇保所的医嘱,出院后,钟贤和妻子定期带姜小红去市里的一家大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洪江出生和治疗的那段时间,初为人父母的钟仙友和妻子一直感到无所适从。姜小红的爷爷奶奶总是无可奈何地叹着气,整个家庭的气氛似乎被茫茫的阴霾所笼罩,阴郁而悲伤。

2005年8月18日,小洪江出生75天,住院75天。一家人没有睡个好觉,也没有吃顿团圆饭。然而,这一天,医生告诉钟贤,小洪江的病情正在恢复发展中,建议出院。女子医院的领导主动找到这对夫妇,商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天,肖宏江出院,妇保所与肖宏江的父亲刘钱丽签订了不公平协议。协议约定“医院除免除钟仙友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外,仅支付钟仙友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一次付清3496元。后续治疗费用必须用于高压氧治疗、CT、脑电图检查,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这样的赔偿数据相对于姜小红巨大的治疗康复费用,简直是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洪江出院后,在家人的照顾下,顽强地长大了。虽然他偶尔会生病,但没什么大问题。然而好景不长。同龄的孩子同时一个接一个地学会了爬、坐、说话和走路...但是姜小红什么也没学到。焦急的钟仙友夫妇只能带着姜小红四处求医问药。从2005年到2012年7月,他们在市内四大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7月,姜小红被一家大医院诊断为“手脚蠕动型脑瘫”。无力支付后续治疗、康复训练等费用,钟显友夫妇前往负责接生小洪江的妇保所商谈赔偿事宜,但妇保所以双方之前已签有协议为由断然拒绝。

祸不单行。小江的病已经让家里不堪重负。2007年,姜小红的父亲被确诊为鼻咽癌,这立即使濒临崩溃的贫困家庭陷入新的绝望境地。徒四壁,四处借贷,家庭成员多为老弱病残,生活难以为继。钟显友只能照顾家人,靠打临时工维持生计。

法律援助:律师呼吁正义与和谐。

2011年12月,小洪江虽然快7岁了,但还是口齿不清,步履蹒跚,智力低下。同龄的孩子都背着书包上学,她却连一天幼儿园都没上过。每次看到别人家的孩子玩得开心,任性地糟蹋自己的父母,钟贤柔软的内心总会有一种刺痛的感觉,从而下定决心为女儿讨回公道。

她记不清自己在维权中遇到了多少阻碍,吃了多少苦。直到2011年7月,钟找到了江西律师事务所的谢志勇律师,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谢志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7次找妇保所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谢志勇律师突破了备受争议的诉讼时效,成功将妇保院诉至法院。

作为肖洪江的诉讼代理人,同为父亲的谢志勇律师对钟仙友一家深表同情,在办案过程中也尽力节省开支。他多次陪同肖洪江到南昌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差旅费都是自己出的。

谢志勇律师从不放过办案的每一个细节,认真帮助钟显友分析案情,详细告知当事人案件代理的诉讼风险,虚心请教医学专家,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在办案过程中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对案件争议焦点给出了精彩的代理意见。

谢志勇律师指出,本案有三个重要事实:第一,原被告的《协议》明确写明了原告的后续治疗和康复情况,这说明被告也预见到了原告可能出现后期康复问题;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显示原告的康复训练期为18周岁,足以说明原告的治疗康复期相当长;第三,原告提供的各种治疗康复票据或医疗文书证明其一直在接受康复治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什么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谢志勇律师认为,由于原告年龄小,法定代表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明确姜小红脑瘫与妇保所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直到鉴定意见出来,才认定妇保所的诊疗过错与姜小红的损害结果有关。因此,即使要计算诉讼时效,也应当从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起计算。

谢志勇律师认为,该协议明显是因为原告母亲投诉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而不是原告所遭受的医疗损害。因此,该协议不能对原告和被告妇保院产生约束力。即使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有些不公平条款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所谓的“一次性付款”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由于专业技能缺陷,不能正确认识和预见原告的伤害程度,导致在与被告签订协议、签订所谓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同时,本案原告请求的伤残赔偿、护理依赖等问题与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并不冲突,协议中的赔偿金额明显与原告实际赔偿金额相差甚远。如果“一次性赔付”就意味着被告的赔偿责任已经全部完成,那么对于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虽然原告在起诉状中没有单独申请撤销该协议,但原告向法院主张上述权益,是要求法院否定包括第二条在内的该协议的部分内容。

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被告的过错诊疗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过错参与率为30%。原告肖洪江被评定为四级伤残,补足了大部分护理依赖。他需要康复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平衡功能训练、职业治疗、手功能训练和语言训练。后续治疗费用每年12000元,康复期18岁。

谢志勇律师认为,江西求是司法鉴定中心是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被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的单方陈述不能推翻权威第三方的鉴定意见。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实体上,本鉴定意见都是合法、有效、可信的。

2014年5月28日,案件终于告一段落。在法院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妇保院赔偿原告刘红江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一次性支付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7月10日,钟贤感恩。带着全家人的愿望,他向谢志勇律师赠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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