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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违反公司规定造成的工伤,违法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大海编者按: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认定为工伤”作了更加明晰的规定:一要以上下班为目的;二要看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要看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新…

编者按: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一是必须以下班为目的;第二,要看通勤时间是否合理;第三,要看工作和居住之间的路线是否合理。新规一出,立即引起社会热议:下班后去父母家是合理路线吗?为了避免堵车而延迟下班的时间合理吗?对了,下班去超市是“上面下班的目的”?

【产地】

如果没有意外,年近五十的许立可能还在河南董藩纺织厂工作。在工厂里,徐利钢是一名厨师,负责工人们的一日三餐。有早晚两班。早班一般是早上7点到下午3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晚上11点。

2012年11月10日,徐丽上早班。中午12点半,食堂用餐高峰刚过。许正在收拾桌子上的剩菜,这时她兜里的电话突然响了。许立赶紧把手在围裙上擦了擦,从兜里掏出手机接听。

打电话的是许立的儿子王伟。王伟兴奋地说:“妈妈,我今天下班要带女朋友回家吃饭。请做好准备。”听说儿子要带女朋友回来,徐丽答应一声:“好的,好的,我马上回来。”挂断电话,许立的心中满是甜丝丝。自从和丈夫离婚后,徐丽一直和儿子相依为命。眼看儿子快三十了,她还没找到对象。徐丽心里一急,让对方把儿子介绍给大家。现在儿子找到女朋友了,我妈高兴得恨不得马上冲回家,给未来的儿媳妇做点好吃的。

徐丽兴致勃勃地收拾着灶台,看到工作快完成了,就对一旁的同事说:“张姐,我今天要早点走。请帮我留意一下。”张杰欣然同意。下午1点左右,许立离开了工厂。因为走得早,许立没敢坐公司安排的班车,而是选择了坐车回家。

正当许立走到马路对面的公交车站时,事故发生了。为了赶时间,许立选择了小跑过马路。这时,一辆超速行驶的私家车,面对突然出现的许立,根本避不开。私家车撞向许立,许立随即陷入昏迷。根据交警的鉴定,徐丽和私家车主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经过抢救,许立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车祸带来的后遗症让徐丽苦不堪言,她全身多处骨折,阻碍了徐丽的行动。下雨时,她的骨头疼得厉害。徐丽的左眼至今无法闭合,左耳完全失聪。她过去很忙,但现在除了躺在床上什么也不能做。因为儿子母亲的病,整天愁眉不展,思考着未来的生活,徐丽陷入了深深的绝望。

许丽的车祸很快就传到了厂里,几个平时和许丽比较亲近的同事带着水果来看她。看着徐丽的惨状,张大姐建议道:“徐丽,要不你去厂里问问,说不定能认定为工伤呢?”张姐的话让许立精神一振。是的,我刚进厂的时候,也签了劳动合同。现在的事故怎么不算工伤?

许立下定决心,等她好一点再去厂里问问。

2013年12月9日,徐丽和儿子商量后,来到厂领导办公室。李副局长接见了许立。一进门,徐丽来不及坐下,就急切地向领导详细汇报了自己的情况。李副局长热情地招呼许立坐下,然后歉意地说道,“许姐姐,你是厂里的老人了。这种事全厂都很同情,但不能算工伤。”许立着急了,满脸通红。“出事的时候我是厂里的工人,签了劳动合同。怎么能不算工伤呢?”李副主任端起桌上的茶杯,慢啜了一口,笑着说:“徐大姐,第一次认定工伤是在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你自己说的,出事的时候是下班时间吗?你早点走!公司没有因为人道主义原因扣你工资。这是你擅自离岗的后果。现在我们要对一些事情负责。你觉得合适吗?”

李副局长的话噎得许立久久不发一语。按照李副厂长的说法,这不仅不算工伤,还得赔厂子钱。许立吓得拎起包转身就走。

回到家,许立把白天发生的事情告诉了儿子,儿子沉默了很久,说:“李副局长讲得不好,但他说得对。上下班时间确实需要工伤,你下班时间是3点。但你下午1点就走了,所以肯定不是下班时间。这不是工作,工伤也不能算。”许立听到儿子这么说,眼泪唰的就下来了,身体也开始变软。“那之后我能做什么?为什么我的命这么苦?”

看到妈妈哭的可怜兮兮的样子,李伟安慰道:“妈妈你放心,要不明天我们直接去社保局问问。”

第二天,许立和儿子直奔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立一把鼻涕一把泪地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徐丽出事的时候,是中午1点。按照惯例,应该属于通勤时间。许立的工作性质不能抵消单位的义务。如果许立没有在董藩纺织厂工作,她就不会路过事故现场,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让徐丽准备好材料,按程序报批。

2014年3月,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丽为工伤。

这样一来,许立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本以为工厂看到证明会爽快答应赔偿,没想到对方很快提起行政复议。理由还是一样的:徐丽出事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工伤认定的前提要么是在工作场所,要么是在上班期间或途中,除非公司指派他外出出差。许立的情况不属于任何情况。事故发生时,许立正在上班时间。如果她没有擅自早退,事故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劳动部门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这一点,许立也知道自己错了。当时因为急着回家,只跟同事打了个招呼就提前走了。现在,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许立也是无言以对。另一方面,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当天徐丽没有请假就走了,但仍是合理的下班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工厂的规章制度对她进行处罚,但工伤认定还是要成立的。因此,人社局决定行政复议后维持徐丽的工伤认定。

[判断]

从不幸受伤到坎坷的工伤认定,不过半年过去了,徐丽身心俱疲,现在急需好好休息。徐丽再次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以为事情已经告一段落。然而,工厂不愿意就此放弃。2014年5月,董藩纺织厂向石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6月,法院审理时,徐丽和厂方代表各执一词,双方紧张对峙。先由人社局详细交代了徐丽在工厂的就业情况、受伤过程及工伤认定结果,后请求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

了解清楚后,法官请厂方代表发言。许立和人社局都以为对方会擅自离岗,没想到对方拿出了员工手册。翻到员工手册最后一页,对方大声念道:“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徐丽一看到员工手册,脑子就像被人用棍子打了一下,愣住了。她记得当时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确实给大家发了这本员工手册,要求大家有空就多看看,以免违反公司规定。许丽认识的字不多,所以没仔细看。她觉得只要老老实实工作,肯定不会违反公司规定。至于能坐公司班车上下班的员工,那是老员工告诉她的。她觉得这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坐不坐都是自愿的。是的,公司有强制员工乘坐班车的要求。看着对方白纸黑字清晰挥舞的双手,许立以为一切都结束了。

看完规定,对方又出示了一份材料,上面显示徐丽已经在员工手册上核对并签字。对方趁热打铁说:“这是许立亲笔签字的材料。我们愿意让有关部门检查一下。这份材料足以说明徐丽收到了《员工手册》,她也认可《员工手册》的内容,徐丽自然知道并接受班车制度。也就是说,许立与我厂签订了协议。甲方为工厂,乙方为员工徐丽。如乙方不乘坐公司提供的班车,违反了与甲方签订的协议,如她遭遇任何不幸,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看到这个材料,人社局工作人员措手不及,下班时间回家的问题解决了。没想到,另一种规则和制度出现了。现在对方显然把规章制度当成了徐丽和工厂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工作人员赶紧问徐丽是否真的拿过这样的员工手册,了解班车制度。许立很不情愿。她支支吾吾地说:“我确实拿了员工手册,但是我不知道上下班要坐公司班车,公司也从来没有跟员工提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点了点头,想了一下,说:“不管徐丽是否真的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单从这个规定来看,‘员工因个人原因未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其实这是一个霸王条约。首先,公司无权限制员工使用任何交通工具上下班。其次,员工不乘坐公司指定的班车,后果自负。其实这是公司规避风险的法律责任,是违法的。所以这份员工手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双方的约定。员工手册不足以推翻徐丽的工伤认定结果。”

厂方代表不服,仍以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和《员工手册》是双方签订的自由协议为由向法院求情。经过一下午的激烈讨论,庭审终于结束。

2014年10月底,石龙区法院认为,董藩纺织厂以员工手册中的班车制度限制员工出行方式,实际上是推卸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这是不合法的,法院拒绝采纳。

员工徐丽在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她进行处罚,但不能剥夺徐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影响她的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徐丽工伤成立,驳回了董藩纺织厂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的申请。

至此,徐丽工伤认定一案终于艰难落幕。像徐丽这样的特例,也告诉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标准越来越人性化,不能简单的用文字来理解工伤认定的含义。在生活中,如果遇到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释]

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实施。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也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最引人注目。上下班途中的所有事故会被认定为工伤吗?在这里,律师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不会认定为工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必须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即如果员工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使符合新的规定,也不会被认定。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有两个限制:

1.必须是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举个例子,就在几个月前,刚下班的张先生和一群路人在等车。由于当时是高峰时间,人群拥挤,张先生旁边的乘客为了抢座位,把张先生推到了一边。结果两人吵架扭打在一起,导致张先生手腕和鼻骨骨折。我以为既然张先生下班买菜时出了意外,那就是工伤。然后他下班回家就被打受伤了,其实不符合规定,因为张先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打,或者是自己原因受伤。但如果张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车辆撞了,那就另当别论了。

2.不是我的主要职责。即当事人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2014年3月,广州李先生下班步行回家,在明知路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过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汽车撞倒。经交警鉴定,该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不存在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李先生拿着病历来到人社局时,人社局不承认他是工伤。理由是虽然李先生确实在下班时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李先生,所以不予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如果交警认定李先生与私家车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李先生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解释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可以早一点,也可以晚一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员工的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为工作性质和自己的生活习惯,往往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堵车和车辆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就是合理时间。下班后在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的活动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其他特殊场所,如工作地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场所等。即下班后去孩子家、父母家,或者去附近的超市、菜市场、饭店等,都是合理的路线。,而去KTV、网吧等娱乐场所则不是一条合理的路线。

[微博搜索]

【下午4: 00上班路上出车祸,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付某下午4点多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付某公司不服,认为下午4点上班已经晚了,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但付某岗位上下班时间灵活,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内,故决定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叫你上班买菜,但不要太过分】江苏一女工上班途中绕道去市场买菜,后遭遇车祸身亡。认定不属于工伤。家属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处理决定。法院认为,女职工选择在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不在合理的上班路径内,故判决维持了人社局的认定。

【早退绕道去超市也是合理路线】女工顾早退绕道去超市买东西,却在超市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她被认定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于是以下班途中发生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为由,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虽然单位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确信该女工不仅早退,还绕道去超市买东西,既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也违反了劳动纪律,不应认定为工伤。出乎单位意料的是,人社局认定女职工受伤属于工伤。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将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顾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为,顾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包装材料公司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属于下班;虽然事发当天顾出行的路线并不是到达顾家的最短路线,但在超市购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线的距离在合理范围内。而且,出事地点是顾下班后到达的第一个地方,应该理解为上班路上的合理路线。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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