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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炸伤责任认定(放烟花引起火灾责任)

农历除夕,市民在家门口观看邻居燃放烟花时,被飞溅的花炮原料石子无辜砸到右眼,不仅花了一万余元医疗费,而且右眼受伤致盲,构成八级伤残。谁应为其伤残承担赔偿责任?是烟花的生产厂家,还是烟花的经销者,还是烟花燃放者,还是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20…

大年三十,市民在自家门口观看邻居燃放烟花时,被飞溅的烟花原料石块无辜砸中右眼,不仅花了一万多元医药费,还造成右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谁应该对他的残疾负责?是烟花的生产厂家、经销商、燃放者,还是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7月3日,南京中院通过微信平台公布了该案的最终结果。一审判决烟花厂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厂家无责任,但需承担上诉费用。为什么?

看着邻居放烟花,市民被炸成8级残疾。

回到2011年2月2日,农历兔年大年三十,家家户户喜气洋洋,忙着置办年货,贴春联,过新年。

晚上7点多,家住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的孔看到窗外一串串烟花飞向天空空,发出五颜六色的火焰,立刻美滋滋地跑到前门观看,全然没有意识到一场灾难将降临到自己身上。为了增加节日气氛,邻居孔启金在晚饭后燃放了36朵名为“福道德”的烟花,这是白天买的财富之花。突然,正在观看的孔用手捂住右眼,大叫一声“啊”。孔金大吃一惊,马上跑去问为什么。我看见孔的右眼被烟花原料石子溅了一身,鲜血直流。

当天晚上,孔被送到附近的镇医院进行治疗。2月10日转入南京市立医院治疗。因为右眼受伤严重,先后做了右眼玻璃体切割+晶状体粉碎术和右眼睫状体光凝术,花了一万多块钱医药费。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孔伤情鉴定,其右眼失明,构成八级伤残,其误工费为受伤后270天。

出院后,孔伏苓要求孔启金对自己的残疾做出解释。孔金认为烟花是从孔处拿的,应由孔赔偿,而白认为烟花是刘从安徽带来的,应由刘结算,而刘认为烟花原石砸瞎了眼睛,说明质量有问题,应由厂家赔偿。就这样,孔跑了一圈,也没有人愿意为此负责。

一审认定烟花存在缺陷,判定厂家负全责。

无奈之下,孔于2012年7月5日将孔启金、孔、刘及生产烟花的湖南浏阳花炮公司诉至南京市高淳区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此案时,刘称,燃放烟花经过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湖南省浏阳市烟花经销处”。当他看到一种叫做“财神花”的烟花价格便宜时,他立即想到孔白灵曾要求自己为他的亲戚带一些烟花,所以他免费帮孔令带了一些。

白灵说,烟花到了自己手里后,他给了几孔七金。

孔柏回忆,烟花包装上标注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浏阳花炮公司生产的产品责任险。

但在法官准备质证烟花是否为厂家生产时,浏阳烟花公司并未出庭。原来,该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时,以其公司从未生产过该种烟花为由,认为原告是恶意诉讼,无理取闹,故提交书面答辩后,并未出庭答辩。

南京市高淳区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危险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于产品的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受害人不需要证明生产者的主观过错因素,只需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即可。现有证据显示,燃放过程中造成孔伤残的烟花为浏阳烟花公司生产的“福道”36号烟花。该公司生产的涉案烟花产生的高空下落颗粒对孔造成了损害,应视为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在瑕疵,浏阳花炮公司未出庭答辩,故浏阳花炮公司应对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孔、刘作为烟花销售者,将烟花销售给孔,但孔无证据证明孔、刘在销售过程中有积极或消极行为,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因此,孔和刘对孔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孔伏苓还要求燃放烟花者孔启金承担责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应予驳回。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浏阳花炮公司赔偿孔各项损失共计10.8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浏阳花炮公司负担。

结合二审新证据,认定配送方、放货方有过错,赔偿受害人损失。

收到高淳县法院的判决书后,浏阳花炮公司觉得很委屈:明明不是自己公司生产的产品,却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怎么敢呢?于是立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烟花并非其公司生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增加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湖南浏阳路西烟花经销处作为本案当事人。

二审时,孔辩称自己不是经销商,孔启金从他家拿走了烟花,自己没有责任。他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辩称,孔让他带些烟花到亲戚家,他在安徽梅渚镇看到有便宜货,就白带回了。他不是烟花的制作人,没有责任,所以不需要赔偿。

然而,在浏阳花炮公司的要求下,南京中院的主审法官到位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的湖南浏阳花炮经销处调查时,经销处负责人否认刘曾向经销处购买过花炮。刘辩称,当时由于时间紧迫,他没有时间向对方索要发票或收据。

法庭上,浏阳花炮公司提交了浏阳市技术监督局、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产品质量经过检测合格;另提交浏阳市工商局、浏阳市澄潭江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该公司从未生产过涉案烟花爆竹产品,且案发时该公司产品未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浏阳花炮公司还对涉案花炮残骸进行了鉴定,认为花炮不是其产品,并提交了录音材料证明在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湖南省浏阳花炮经销处销售的花炮为假冒产品,产品价格远低于浏阳正规厂家,且无正规进货渠道。

刘、孔、孔启金对录音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涉案烟花是否为浏阳烟花公司生产尚不清楚,只认可涉案烟花上的标识。当法院询问是否申请对涉案烟花进行鉴定时,所有上诉人均表示不申请。

二审法院可否支持刘、孔、孔启金的抗辩理由?今年7月4日,南京中院通过微信平台向社会公布了该案的最终结果。

南京中院最终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浏阳烟花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有理由怀疑该公司是否生产涉案烟花,难以确认其为涉案烟花的生产者。但上诉人孔、孔启金、刘、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烟花为浏阳花炮公司生产,并拒绝进行相关鉴定。本案中,仅通过涉案烟花的标识不足以认定涉案烟花的生产者。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浏阳花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浏阳花炮公司不能认定为涉案花炮生产商。

法院还认为,孔受伤主要是由于涉案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致,而销售者刘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烟花系浏阳烟花公司生产,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烟花系从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湖南省浏阳市烟花经销处购买。故其应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责任,酌情承担90%,从刘处购买烟花爆竹时,未查验相关质量证明,不具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格。但其仍将涉案烟花转卖给他人,存在过错,与刘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孔进作为烟花燃放者,在燃放烟花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其未向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商家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存在一定过错,故决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终审判决刘赔偿孔各项损失共计97746.95元,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孔金赔偿孔各项损失共计10860.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刘、孔、孔启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浏阳市华金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警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能在履行举证责任上偷懒。

此案二审让浏阳花炮公司扭亏为盈,引起了广大市民的极大兴趣。许多人想知道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为此,记者走访了南京中院的主审法官。

在这个案件的一审中,烟花制造商被判负有赔偿责任。有错吗?

南京中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虽然本案二审免除了厂家的责任,但不能说明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法官指出,关于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是以生产者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只有证明存在下列三种情形,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也就是说,这个产品还没有投放市场,被害人也没有从销售渠道获得产品;(二)产品投入流通时,不存在造成损害的缺陷;(3)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除这三种情况外,生产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因为浏阳花炮公司没有证明该烟花不是自己生产的,也没有证明存在可以免除生产者责任的法定情形,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浏阳花炮公司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是正确的。

既然法律规定产品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为什么二审改判销售者责任?

法官解释说,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销售者要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刘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经营烟花爆竹,不能证明烟花爆竹的来源。孔在购买涉案烟花爆竹时未查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属于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官强调,虽然法律规定由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不能向无过错的销售者主张损害赔偿。很多情况下,生产者与受害人不在同一地区,受害人不方便直接向生产者主张权利,或者部分生产者已经倒闭,失去赔偿能力,受害人无法从生产者处获得赔偿。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法律赋予被害人选择权。根据有利于维权的原则,受害者可以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后,可以根据产品缺陷的原因相互行使追偿权。如果缺陷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运输者或店主,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作出赔偿后也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赔偿。

本案一审判决浏阳花炮公司承担生产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浏阳花炮公司承担上诉费用而非责任。依据是什么?

法官表示,本案二审改判不代表一审是错案,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履行了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孔诉称,涉案烟花为浏阳花炮公司生产,并提供了所购烟花外包装上的标识作为证据。作为原告,孔已经履行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浏阳花炮公司要想反驳孔的主张,就应该拿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该烟花不是自己生产的。但由于浏阳花炮公司一审被法院依法传唤,视为其放弃了辩护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二审法院根据二审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改判,改判完全是浏阳花炮公司在一审中怠于履行举证责任所致。因此,不能根据二审变更认定一审原判错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因此,虽然浏阳花炮公司二审胜诉,但法院仍判决浏阳花炮公司按此规定承担二审诉讼费。

法官提醒,作为生产企业,一定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要认为无关紧要就无视法院的诉讼。虽然你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参与诉讼,但是你可以依据法律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及时发现产品的造假者,及时打假,维护自己产品的声誉和销售市场。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等危险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商家,不能贪图便宜,以免造成身体和财产损失。(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作者:精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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