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公司工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集体劳动合同。今天因为年迈的父母让我回家就近工作,而且我觉得在这个公司很难施展才华,收入也不是很高,所以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表示一个月后离职。但由于我是技术骨干,公司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接替人选,所以断然拒绝。原因是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已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个体劳动者,我必须服从集体,无权自行决定。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楼丹丹
楼丹丹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作为个人有权单方解除涉及自己的劳动合同。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和地区集体合同对当地行业和地区的雇主和工人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仅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愿意履行集体劳动合同,上述事项就应当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进行,这并不意味着集体劳动合同成为劳动者的“买卖合同”,也不意味着作为劳动者个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各自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专门规定禁止劳动者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无明文禁止不可行”的法理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择业权,认定只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也可以发生。你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说明你的行为已经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自然没有权利去谈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剥夺你选择就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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