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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车管所案例,新行政诉讼法背景下车驾管业务行政诉讼应对建议,行政诉讼车管所案例

沈宇辉 王奉摘 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业务由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因而极易引发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车管所…

沈风

摘要:车管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车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由于机动车登记业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机动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很容易引起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车管所处理诉讼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旨在梳理新行政诉讼法对车管所相关工作的影响,通过对法院案例的梳理,总结应诉要点,为车管所提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和应诉能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dmv机动车登记;行政程序法;使标准化

新《行政诉讼法》对车辆管理的影响

1.1立案

在立案过程中,新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行政诉讼的门槛。同时规定了一些具体操作。比如,不能当场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收到起诉状,出具书面证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如果未收到起诉状、收到起诉状后未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投诉,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这意味着任何一起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案件都有进入实质性审理的可能。此外,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案件只需交纳50元,诉讼费较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金额的增加,增加了车管所的应诉压力。

1.2起诉

在起诉过程中,新行政诉讼法在起诉期限、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要求以及可以起诉的内容等方面给行政机关带来了较大的压力:

一是新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一方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提供了时间保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车管所保全证据和应诉的压力。

其次,在被告的确定上,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也可以是被告,这无疑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来了应诉的压力。

再次,被告确定后,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使用了“应当”的表述,也就是说“必须出庭,但不出庭是例外”。

第四,关于起诉内容,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将被立案审查。规范性文件一旦被法院认定违法,就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1.3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新行政诉讼法在管辖、举证责任、判决等方面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有了很大的突破: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可以跨地区管辖,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跨地区管辖。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的问题。

关于举证责任,新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比如增加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赋予其法律地位,要求车管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保存视听资料;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也大大增加了车管所举证的压力。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合理说明;不能补正或者不能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相关证据。这就要求车管所不仅要收集和保存证据,还要遵守法律程序。

判决书中规定,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4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新行政诉讼法还赋予了当事人复议权,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拘留行政机关负责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这些规定再次赋予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的救济权,增加了车管所的执行压力。

1.5监督

在监督方面,新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法官的违法行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这就赋予了各级检察院监督法院判决的权力,非常实用。

2车辆驾驶管理业务的一些诉讼案例及启示

从目前的行政诉讼环境可以看出,在整个行政诉讼环境对行政机关要求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车管所有必要更加注重规范行政,提高业务水平和应对能力。下面将从以下经典案例入手,总结应诉要点,以供参考。

2.1告知因违法行为未处理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原案。

2016年9月27日,原告到XX车管所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车管所未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同年10月11日,原告处理完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后,再次到车管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于当日由车管所核发。后原告以车管所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违法增加前置许可条件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因违法行为未处理而未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况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 且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处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不同的地方司法部门也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因此,涉及到这类行政诉讼,需要注意:一是要掌握规定的目的和本意,在诉讼面前不会站不住脚;其次,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提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水平。

2.2将车辆注销的原始情况告知车管所

2015年7月,XX交警支队发现一辆中型普通客车长期停放在道路上,影响交通。工作结束后,车主同意将车辆交由拆解厂进行报废,并签字确认。12月16日,解体厂业务员拿着《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委托书上印有原告姓名),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该案经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注销登记时车管所审核的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书没有申请人的手写签名,而是电脑打印的签名,不能证明注销是机动车所有人本人提出的申请,决定撤销该车辆的注销登记。

在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中,公安交管部门不按程序办理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比如这个案子就是因为没有要求原告签字而败诉的,体现了执法过程中遵循程序的重要性,要注意告知相对人救济权利。以本案为代表,反映出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既要注意掌握规定,又要灵活运用,避免程序性错误。

2.3原告知车辆抵押登记案件

2017年7月,XX原告申请乘用车抵押登记。2018年6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称对车辆抵押登记不知情,请求撤销登记。经查,原告及其朋友到车管所办理了涉案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齐全,拍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照片。经询问抵押权人,两人借了北京小客车的指标,一方怕对方反悔,想通过抵押登记保护自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们在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要固定和保护证据,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2.4因检查不严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追究责任的案件。

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13年五大交通事故。江西抚州“7·2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中,抚州市广昌县交警大队巡视员平,广昌县创卫检查站法定代表人游家生、巡视员曾,非法中介黄等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而未经检验和检验就通过了机动车检验。

机动车检验是确认机动车合法性、安全性和唯一性的重要环节,在机动车登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比如一个案件没有经过检验就通过了,那就是极端案件,涉案人员甚至构成犯罪。但对于广大检验人员来说,在日常生活中,更多的是没有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机动车检验工作规程》(GA 801-2014)等标准进行检验,存在明显错误或检验站人员签注等程序违规的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检查人员有责任进行事故调查。因此,这就需要广大检查人员切实履行检查职责,规范检查。

3意见和建议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车管所无论是业务办理的规范性,还是应诉的技巧性,都有了很大的提升空。为减少机动车登记行政诉讼,提高应诉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3.1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目前,车管所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得到处理而在全国范围内面临的诉讼很多,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胜诉理由包括《机动车登记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冲突,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第五项认定,公安交管部门告知当事人先处理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只是提示性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尚未修改的条件下,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明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2提高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规范化水平。

在规范车管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方面,目前车管所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对广大民警特别是稽查民警的培训,全面系统地培训法律法规、规范甚至相关标准的目的和规定,避免机械执法甚至错误执法,比如拖拉机拖挂车的问题;

二、车管所民警应认真填写法律文书并审查申请材料,防止法律法规适用不当。

三、提高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证据意识,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四、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业务,防止因程序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3.3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各地车管所首先要建立案件判决机制,以“同案不同判”案件为重点,及时分析案情,及时总结诉讼经验;其次,要全面收集交易发票、交易合同、要找的证人、各地成功案例等与案件相关的卷宗,主动提交法院;再次,要认真准备辩护意见和制定诉讼策略,积极与法院沟通,及时交换案情。

参考

[1]王小杏。《车辆驾驶管理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及相关建议》,《道路交通管理》2018年第11期。

[2]王庆华。《政治中的正义:中国行政诉讼的社会学考察》,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3]李·。《2014-2015年行政诉讼制度改革——聚焦修订与实施》,载《行政法研究》2016年第2期。

[4]、王、、。《对机动车检验人员工作的思考》,山东交通科技,2018年第5期。

[5]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7)湘03行段第174号行政诉讼判决书。

[6]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的(2017)鄂01刑段第547号行政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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