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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文明意识的起点是社会契约意识

官阳2003年,英国交通部发布过一个题目发人深省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将儿童纳入道路使用的社会契约》(原文是:Bringing children into the social contract of road use,作者Shar…

交通安全文明意识的起点是社会契约意识

冠洋

2003年,英国交通部发布过一个题目发人深省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将儿童纳入道路使用的社会契约》(原文是:Bringing children into the social contract of road use,作者Sharon Wood, Stephanie Thornton, Elizabeth Arundell ,Lida Graupner, University of Sussex),旨在为5-8岁的儿童制作一套交通安全教育计划,计划包括了评估一本为5-8岁的儿童家长制作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该手册是儿童家长使用的,希望利用家长这个资源,来培养儿童的交通文明意识,向儿童传授道路使用技能,并让儿童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使用这些技能。这本88页之长的报告,不仅阐述了一本只有12页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的方方面面的效果评价方法和结论建议,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阐述和总结了英国的一系列的关于儿童安全行为干预的研究,内容深刻。本文摘译了这份报告中汇总的一些基本共识型的结论,希望能引起关注和推动。2003年,英国交通部发布了一份发人深省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将儿童纳入道路使用的社会契约》(原文:将儿童纳入道路使用的社会契约,作者莎伦·伍德、斯蒂芬妮·桑顿、伊丽莎白·阿伦德尔、丽达·格劳普纳,苏塞克斯大学),旨在为5-8岁儿童制作一套交通安全教育计划。该计划包括评估针对5-8岁儿童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本手册供孩子家长使用,希望利用家长资源培养孩子的交通文明意识,教会孩子道路使用技巧,让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运用这些技巧。这份88页的报告,不仅阐述了一本12页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的效果评估方法和结论建议,还有一大亮点,就是阐述和总结了英国儿童安全行为干预的一系列研究,内容深刻。本文摘录并翻译了该报告中总结的一些基本共识结论,希望引起重视并加以推广。

儿童交通安全技能是社会观念发展变化的战略性干预措施之一。是基于早期对行人行为的培养和改变的基础研究,是各种儿童发展项目的必备内容。各种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之一是儿童的安全,这种安全努力是指从“避免伤害”到“避免错误”的转变。这种努力的主要方式是教授儿童道路安全技能,培养社会契约意识。

是家长安全教育最重要的资源和渠道。尝试帮助家长(如一本高水平的小册子),让他们学会如何教孩子交通技能和认知,引导他们建立避免错误的能力和意识,在正确的时间使用路边的交通技能。

控制儿童在道路上的注意力是一项战略性的道路安全任务,它可以使儿童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明显的发展和改变(Tolmie et al .,1998)。这些变化主要是由儿童的路边行为决策(Whitebread Neilson等,1998)和认知建立后的行为控制(Lewis等,1998)引起的。同样的结论是,有针对性的干预可以提高儿童的注意力策略和决策能力,在道路安全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虽然交通技能的提高本身与儿童自发交通危险意识的提高无关,但儿童避让意识的培养与自发交通危险意识的提高之间存在显著的关系(Thornton等人于1998年提出)。

辨别事故的责任方是人们重要的成熟度评价指标,对安全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不同年龄的儿童在解释路上发生的事件,判断事故或危险情况的责任角度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Thornton et al .,1998)。在确定事故的责任时,年龄较大的孩子(大约8岁)采取更成人的观点。他们会看到是谁的行为导致了事故中的一系列事件,并将责任归于事故的主角。而年龄较小的孩子,在分配责任时会忽略因果顺序,只关注直接造成损害的主角。比如面对一个交通事故现场:一个小孩踏入机动车道,一辆车为了避让他,撞上了路边摊。年龄较大的孩子会认为孩子踩进车道导致了司机转弯,而年龄较小的孩子会因为司机撞了路边摊而责怪司机——因为一个人如何分配责任反映了这个人如何解释适当的行动,这种判断上的差异意味着年龄较小的孩子和年龄较大的孩子作为行人持有不同的行为目标。较大的孩子寻求避免可能导致事故的行为或错误,而较小的孩子只寻求避免直接损害。因此,年龄较大的孩子可以说他们在事故中有“避免错误”的观点,而年龄较小的孩子则倾向于“避免损害”。

在最初的研究中,将“避免损害”和“避免错误”两种观点的区别理解为探究交通事故因果原因的一种普通思维方式,如车辆运动和停车能力的自然属性,或儿童对驾驶员心理状况和能力(反应时间、注意力等)的理解。).然而,后来的研究发现(Thornton et al .,1998),这两个结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儿童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过程的理解。

现在的共识是,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也是一个感知和认知的过程。成年人并不仅仅依靠个人的认知或感知判断过程来确保自己在路上的安全,而是通过各种社会过程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协商,包括考虑他们的意图和期望(这样的研究有很多,比如Wood,1993;巴特森等人,1978年;Maramut等人,1978年;Harel-Bereska,1992年)。从“避免损害”到“避免错误”的发展也说明了社会交互属性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自然属性。一个知道避免错误的大孩子明白,他或她的行为会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为,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行动必须协调一致。如果儿童的行为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期望或行动相反,可能会发生灾难。但是,幼儿不会在意别人的行为。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或者他们需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协调以确保安全。因此,年幼的儿童在解决道路安全问题时似乎是孤立的个体,不考虑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年龄较大的孩子实际上被纳入了一个社会系统,这是一个契约模型,是对所有道路使用者行为的一套共同期望。

这一观点为儿童乃至成人的道路安全教育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避免伤害”和“避免错误”,在道路安全中占据着不同的“问题空”。在决策时,人们可能会关注不同的因素,并对基本交通技能的功能有不同的理解。人们用来确定特定技能何时相关以及应该使用的基础可能是不同的。因此,知道需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协调的儿童可能更容易知道。在某些情况下,搜索危险的策略比其他方法更重要,他们会根据情况识别出应该注意的地方。相比之下,一个不知道自己需要与他人协调的孩子会更容易被环境的物理特征(路边、十字路口等)所干扰。)而不是社会特征(如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存在、位置和行动)。事实上,避免错误的孩子能够理解为什么道路安全是重要的,交通技能如何帮助这种想法,但只知道如何避免损害的孩子没有这种认知。因此,知道避免错误的孩子将更容易自发地有效和适当地使用交通技能,而不是总是需要提醒才能这样做。

在交通安全教育的日常实践中,旨在提高交通技能的学习计划不一定能促进从“避免损害”到“避免错误”的转变(Thornton et al .,1998)。究其原因,可能与交通技能训练发生在社会环境中有关。比如在训练一个团的时候,很少关注社会交往要素对道路安全任务完成的影响。很多安全技能的训练往往强调孩子在选择安全地点和时间时的个人策略,但并不强调他们在做出这种决定时如何与司机的期望和意图互动,更不强调作为决定结果的司机或行人行为的变化,也不关注对方此时的需求、期望、意图和信号。所以很多“正规”的交通技能培训,未必会把“避免错误”的意识传递给孩子。

因此,对交通安全教育而言,要设法扩大和增加向“避免错误”战略过渡的机会。这就包括了不仅要提高儿童基本交通技能、优化注意力策略和决策质量,还要制定从“避免损害”向“避免错误”导向的过渡的干预措施,并持续观察和评价“避免错误”导向给改善交通技能培训带来的影响。用本文开篇提到的小册子里强调的三个道路安全行为的重点来总结,就是要让每一个人“知道做什幺” “知道为什幺”“知道如何做”。因此,就交通安全教育而言,有必要设法扩大和增加向“避免错误”策略过渡的机会。这不仅包括提高儿童的基本交通技能,优化注意策略和决策质量,还包括制定从“避免伤害”向“避免错误”过渡的干预措施,持续观察和评估“避免错误”对提高交通技能训练的影响。总结一下,本文开头提到的小册子中强调的道路安全行为的三个要点,就是让大家知道做什么,为什么做,怎么做。

英国的这份研究报告看似是专门为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而做的,但它的很多观点,尤其是社会契约意识的培养,难道不是根治自私、鲁莽、野蛮的交通行为“巨婴”的有效思路和技术路线吗?如果中国的交通安全教育融入更多互动意识的培养,让人们不仅考虑自己想做什么,还学会关注别人做什么,那么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就能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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