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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

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公司能否行使解聘权吴律师:我在一家公司上班9个月后,因在周末外出游玩时遭遇车祸,受伤严重,以至于虽然住院治疗了92天,仍不能出院。日前,公司在额外付给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有思想准备的…

员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满后非因工负伤不能工作,公司可以行使解雇权吗?

吴律师:

在公司工作9个月,周末外出时遭遇车祸重伤,以至于住院92天也无法出院。前几天公司在多付我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一点心理准备都没有,马上提出抗辩,理由是我不能上班是因为一切事情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甚至是因为不得不去上班。但该公司坚持己见。请问:公司做的对吗?

读者:蒋成成

江城读者: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这里所说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休息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的,你在公司工作年限不足一年,医疗期应为三个月。你已经住院92天,说明你已经超过了医疗期,说明你不在公司的“不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就是你虽然没有完全治好,但是不能上班是有原因的。但由于“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和你仍不能工作的客观事实,决定公司要么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你,要么在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行使解雇你的权利。

吴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后,可以要求增加漏赔吗?

吴律师:

因为我工作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在我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0天举证通知书后的第15天,突然想到自己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可以要求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于是要求增加申诉,合并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了。请问:我真的不能增加自己的吸引力吗?

读者:王园园

王园园的读者们:

确实不能追加主张,要求合并仲裁。

增加或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主要有四种情况:请求增加金额;请求变更,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在请求期间,如变更确认劳动关系的期限;添加新的仲裁请求。无论哪种方式,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的原则都有两个:一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变更的,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或者该请求与劳动争议密不可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审理或仲裁;二是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的,应当另行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依据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一并审理;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申请人追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复期限,但被申请人明确放弃答复期限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追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相应地,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你10天的举证期限,而你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后15天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增加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涉案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相互独立,这就决定了你只能单独申请,不能要求合并仲裁。

吴律师

妹妹假结婚怎么注销户口?

吴律师:

我姐和男朋友谈恋爱同居后,因为身份证丢了无法登记结婚,就利用和我长得像的优势,悄悄用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和男朋友登记了婚姻。最近一年后,我和男朋友去领结婚证的时候,我才知道真相。请问:怎么才能注销我名下的结婚登记?

读者:洪

洪读者: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撤销与姐姐、男友的婚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和裁判方式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者—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不能证明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也规定:“当事人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四)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也就是说,既然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登记的一切必要的形式和程序条件就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要件。形式和程序上的问题是否影响行政机关登记的效力,需要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予以确认。因此,撤销婚姻登记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处理: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向登记该婚姻的民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对该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从而作出适当的决定。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时,由法院对婚姻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婚姻登记的缺陷影响了对婚姻实质因素的认定,法院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相应的,因为你妹妹的假结婚不属于婚姻法列举的情形之一,你有权通过上述方式撤销。

吴律师

如果雇员在打架中受伤,他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吗?

吴律师:

我和刘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肖某,负责货物搬运。三个月前的一天早上,我和刘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因为之前的赌博问题,然后停止搬运,互相打了起来。期间,肖某用木棍将我打成重伤。事后,鉴于刘逃跑,虽经公安机关追捕,仍未归案。我曾多次要求雇主肖某赔偿损失9万余元,但多次被雇主肖某拒绝,理由是我与李某打架并非因工作原因,且当时他不在现场,即与他无关。请问:用人单位肖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关志昌

关志昌读者:

用人单位肖有权拒绝赔偿。

第一,从雇佣关系看,用人单位肖不承担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就业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只有当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时,雇主才会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就业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者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与此相对应的是,虽然你和李都是受雇于肖某,但由于你的职责是搬运货物,而你的打架行为超出了你的雇主肖某授权和授意的范围,甚至与搬运货物无关,起因只是赌博问题引发的纠纷,这就决定了你们之间的打架行为无论从性质上还是表现形式上都不属于雇佣行为。

第二,从侵权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小不用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关系形成于个人之间,劳务提供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因劳务提供者自身原因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是对方必须提供劳务。你和李之间的打架不是提供劳务的内容,甚至根本与提供劳务无关。更何况雇主肖某并不知道也无法预见到你和李会打架甚至造成伤害。

吴律师

用员工照片做宣传是否侵犯员工肖像权?

吴律师:

几年前我在D公司工作时,公司让一些员工参与宣传画册的拍摄,我的一张照片被选中印在了公司宣传册上。由于这本小册子是非卖品,对外免费发放,所以公司没有支付我任何额外的费用,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奖励。由于当时我是公司的员工,所以没有提出异议。一年前,我离开了这家公司。最近从朋友那里得知我的照片还在D公司新印的宣传册里,让朋友误以为我还在公司上班。为此我联系了D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使用我的照片。请问:D公司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

读者:严松

严松的读者们:

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在一定载体上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可以识别的外在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就其肖像所体现的自己的人身利益而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涂污、丑化、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所有人同意,肖像所有人不得以出版、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所有人的肖像。”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是指《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

当你在D公司工作期间同意拍摄宣传画册时,可以认定你被公司许可使用你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但在您辞职后,D公司在制作新的宣传册时继续将您的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既没有得到您的授权和许可,也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因此,D公司侵犯了你的肖像权。根据《民法通则》第995条“侵害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要求D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要求赔偿损失。

吴律师

在仓库看守丢失货物的公司会扣我工资吧?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仓库经理。最近公司仓库丢了很多东西。按照内部规定,公司要扣我一个月工资。之前我多次要求公司在仓库安装摄像头加强防范,但他们都置之不理。而且我也不是没日没夜的在仓库工作,所以我觉得我不应该独自承担丢失物品的责任。请问:公司可以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扣我工资吗?能扣我一个月工资吗?

读者:陆

鲁读者:

第一,你认为自己不应该独自承担丢失物品的责任,说明你有一定的失职,公司可以扣你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启用该条款的前提是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然,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克扣工资,但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且劳动者知晓的,单位也可以克扣工资。你认为自己不应该独自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同时说明仓库货物丢失的原因比较复杂,可能包括公司仓库管理的混乱,其他仓库管理人员的失职,或者几种原因的结合。你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你不应该单独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和公司协商减轻你的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二,公司扣你月薪是违法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据此,即使你对仓库丢失的东西负全责,公司也无权扣发你的月工资,只能按照规定的比例逐月扣发你的工资,扣发当月领取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吴律师

婚前一方隐瞒大病,另一方想分手怎么办?

吴律师:

陶婚前得了骨结核,结婚登记的时候也没跟我说实话。婚后在一起生活期间,发现陶经常背着自己去医院看病吃药,于是起了疑心。后来我通过翻陶的东西和调查他的邻居得知,陶婚前就有这个病。感觉被骗了,婚后生活质量差,就要求离婚,陶不同意。请问:怎么才能和陶分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孙锂华

孙锂华的读者们: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如果你想取消你的婚姻,你应该在你知道或应该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这样做。”这一规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有婚姻自由权。虽然重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但它不仅会影响婚后生活,还会增加未受伤害一方的义务。所以,结婚登记前你要如实告知对方你的病情。如果对方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仍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则婚姻合法有效。

第二,如果患重病的一方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婚姻是否有效,主动权或选择权在被隐瞒的一方手中,即婚后另一方知道真相后认可婚姻关系,且一年内未选择申请撤销,则该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知道真相后不想和他共度余生,可以在知道真相后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因骨结核属于重疾,且陶某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且你对该婚姻关系不予认可,你有权在知道陶某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此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请求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闫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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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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