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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转岗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员工迟延转入社保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吴律师:我与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三次要求我将社保关系转入该公司,以便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我时隔20天没有办理后,公司以其与我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拒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

员工不愿转岗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吗

延迟转入社保公司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吴律师:

我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某公司后,公司为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先后三次要求我将社保关系转移到该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在我逾期20天未能办理后,公司于日前决定辞退我,理由是“拒绝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做的对吗?

读者:小琳琳

林晓霖的读者们: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第五十八条也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按时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公司为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三次要求你转移社保关系,说明公司尽到了责任。你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作为,不仅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也让公司面临法律风险。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公司自然可以行使解雇权。同时,在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拒绝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然对您具有约束力。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脱,你无疑是其中之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吴律师

充实到一线生产单位的员工可以“调岗不调薪”吗

吴律师:

我曾经在一家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两个月前,由于生产线人手不足,公司口头通知我充实生产线。虽然生产线劳动强度更大,工作时间更长,员工工资更高,但公司只按我在行政部门工作时的标准发工资。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原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书面变更,所以原工资标准仍然有效。请问:公司“无薪转岗”对吗?

读者:范琳琳

范琳琳的读者们:

公司的做法不对,就是应该给你涨工资。

第一,岗位调整对你和公司都变成了约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也就是说,岗位调整确实应当约定并采取书面形式,因为它涉及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采取书面形式就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已超过一个月的,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非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你实际上已经接受了公司的调岗请求,而且你已经在车间工作了两个月,而且这个调岗是法律不禁止的,所以是有效的。

第二,公司必须对你执行更高的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对全国工资总额实行宏观调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也指出:“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是工资分配应遵循的原则。但岗位变动往往伴随着岗位薪酬标准的变化。工人调整到新的岗位,其报酬应按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如果公司把你调整到劳动强度更大、工作时间更长的一线岗位,显然违背了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吴律师

如果单位拒绝移交合同,可以向法院申请“书证判令”

吴律师:

在我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每月工资的多少有明确的约定,但这份合同只有一份,并且由公司保管。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一次次降低我的实际工资,甚至声称劳动合同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我申请查看劳动合同,公司不肯交。请问:如果我向公司发起诉讼,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吗?

读者:范

范读者:

不管《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也就是公司的行为与之相悖。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你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书证判令”,即判令公司交出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手中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属实。”相应的,书证提交顺序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持有书证的第三人提交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修订后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提交的书证的名称或者内容, 书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依据和提交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申请“书证提交令”必须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

结合本案,鉴于劳动合同属于书证,具有特定的内容,且该内容对你需要证明的事实起到积极作用,对裁判意义重大,法院在你具备公司知晓的依据时,会作出“书证判令”。值得一提的是,书证的存在和对方控制书证的事实,有时并不需要证据来证明。申请人可以陈述充分的理由来说服法院,法院也可以确定事实的存在。

吴律师

未给个体户配送员办理工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损失?

吴律师:

我是一个从事文具生意的个体工商户。附近一家公司和我口头约定,其需要的文具材料由我按照其电话通知发货,然后凭发票报销。三个月前,我在公司院子里送货时不小心摔倒受伤了。请问: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梁

梁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应的,工伤保险的对象必然是员工,即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而个体工商户本身属于用人单位而非员工。结合本案:

第一,你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以劳动者为成员,提供有偿劳动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既然你只是按照公司的电话通知送货上门,然后凭发票到账报销,那就说明你在公司没有工作场所,不受公司考勤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他们之间只有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你自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

第二,你不是员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有经营能力的公民,按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即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从业人员只能是个人。因为公司要求你供货,仅仅因为你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文具,就决定了你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的“员工”,进而认为公司有义务为你办理工伤保险。

吴律师

工人拒绝隔离,疫情扩散,企业有权辞退吗?

吴律师:

我司员工徐于2020年1月15日开始休年假,期间出差武汉。徐从武汉回来几天后,出现了发烧和咳嗽等症状。他不仅不主动举报,还谎称自己是外地回来的,无视我们公司和当地街道对其居家隔离的要求,多次外出与人群保持密切联系。不久后,徐被确诊为,导致300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其中数人确诊。许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请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公司可以开除徐吗?

读者:赵玉安

赵玉安读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停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同危险性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在隔离期满前擅自离开隔离治疗场所,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疾病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徐从武汉回来出现发烧、咳嗽等症状时,应该知道自己是的疑似患者。但他拒绝被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与人密切接触,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干情形,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徐故意隐瞒行程和病情,拒绝接受公司提出的居家隔离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贵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徐。如果你的公司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那么你只能在法院认定徐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立即辞退徐。

吴律师

公司无力支付工伤怎么办?

吴律师:

我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去年,我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我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当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我知道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工伤保险费。然后我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工伤赔偿金38万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裁决。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认定公司已经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作出暂缓执行决定。目前没有工资,生活艰难。请问:如果公司没有财产,奖状会变成废纸吗?

读者:玲玲

凌读者: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无力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经依法仲裁、诉讼,法院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暂缓执行文书的;(四)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仲裁裁决书、法院暂缓执行裁定等材料,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作出先行赔付的决定。但你的38万元工伤费用可能不会先行赔付。因为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但根据国家规定,工伤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先行支付范围。对于这部分未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工伤费用,当公司有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你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吴律师

熊孩子网游高充值能拿回来吗?

吴律师: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的手机基本上被我12岁的潘潇的网络课占据了。一天晚上,我翻手机的时候,惊呆了。我的手机上有很多银行转账提醒。经过对孩子的询问,原来他是边上网络课边用手机玩网络游戏,在一个手机游戏里花了5000多元。我的微信绑定了一张银行卡,孩子通过手机验证码获取移动支付密码,将银行卡里的钱充值到这个手机游戏里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等。我马上联系手游公司,希望能把钱要回来,但对方说孩子购买游戏装备是自愿的,不能退款。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张碧云

张碧云读者: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通过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花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金钱,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的孩子才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进行的高价值手游行为,既不是纯粹的逐利性民事行为,也与他的年龄和智力明显不相适应。而且他拿的是父母的钱,你不认可交易,他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协商拿不回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如何证明充值行为是潘潇一人所为至关重要。因为潘潇是用你的手机给手游充值,这就意味着从实名制的角度来说,你才是充值的人,而不是潘潇。如果拿不出相关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你要尽快收集、固定潘潇用手机充值、玩手机游戏的相关证据,如转账发生时手机不在你手里的证人证言、与平台沟通的记录等。如果不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也可以和潘潇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形成相应的证据。那就去法院起诉,有胜算。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美生、程文华、廖、潘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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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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