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任贤
是怀孕女员工的“免检金牌”吗?这个判断告诉你:不一定!上海怀孕女员工周某某试用期未通过,简历造假。她被辞退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赔偿20多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海高院却认定怀孕不是女员工的免责金牌。对于想利用法律达到其非法目的的劳动者,依法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本案是一个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歧视怀孕女员工,找借口变相辞退怀孕女员工的事件。也可能正是因为如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一审、二审法院均不支持原告要求与涉案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检察院也以此为由向上海高院提出抗诉: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周某某来公司上班时已怀孕,公司辞退行为违法,理应如此。
现实中,随着“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的实施,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在职场上极力歧视女性劳动者。但是仔细研究这个案例,并不能套用这个“故事模板”。
如怀孕女员工周某某入职被告公司时,填写了三份入职经历,其中两份不实。正如法院认为,基于周某某与XX公司之间的诉讼事实,法院有理由认为周某某在此期间故意隐瞒其从业经历,以免对其从业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当然,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涉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周某某已怀孕,公司解除合同似乎违法。但《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周某某在工作中有失误,但在用人经历中,他造假,先失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不能视为违法解除。
看“怀孕女员工被辞退”事件,首先要跳出“标签思维”。正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认为的“怀孕不是女职工免责的金牌”。不允许少数人利用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来欺骗或勒索企业。不允许给用人单位和女职工贴上强弱标签,戴上“有色眼镜”对具体案件进行简单判断。很多时候,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就是强者和弱者的关系。但也不排除少数员工骗法空达到骗取企业钱财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可能成为受害方。比如,有一些女员工“隐性怀孕”,入职时隐瞒自己怀孕的事实。女员工在能够入职的情况下,却不顾一切以怀孕为由请假,已经涉嫌合同诈骗。
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否则,盲目偏袒怀孕女职工,会使用人单位更加不敢招用女职工,加剧女性就业歧视,损害用人单位和全体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和谐共处、合作共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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