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文华
[案例]表哥岳某去年2月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三个月前的一天下午,随着一声惨叫,一名工人被一辆来工地送水泥的卡车压死了。场面极其血腥。当时我表姐岳某就在附近,她立马被吓得半死。表妹岳某虽然送医院后很快就醒了,但一直在大呼小叫,哭笑不得,浑身发抖,小便失禁,精神恍惚。她被医院诊断为精神障碍,需要长期服药和休息治疗。前几天我们去这家建筑公司申请工伤,要求公司承担医药费等损失,被拒绝了。他们说岳是被吓出病来的,和建筑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岳不符合工伤申报条件,公司不能承担责任。
请问:目睹劳动者惨死,被惊吓生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点评]岳某虽不具备申报工伤的条件,但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岳某在工地目睹了一名工人被货车碾压致死的惨状,导致精神失常。岳不是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与事故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是间接受害人。虽然医院对岳氏病的诊断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这种诊断只是对病因的认定。这起事故没有对岳的生命构成直接威胁。岳作为间接受害者,受到惊吓而致病。这种损害与事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责任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目睹事故现场的人可能会因受到惊吓而感到不适。但就普通人的日常经验而言,目睹事故现场的人引发神经官能症等疾病是不正常的。作为雇主的建筑公司,对岳因惊吓导致的疾病没有可预见性,也没有过错。
鉴于岳和建筑公司均无过错,应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受害人和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也就是说,岳某在这次事故中受到惊吓而发病。除了他自己的责任,建筑公司作为雇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岳某可以继续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协商不成,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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